作者:风满楼

刚刚,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原则同意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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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此前的2022年12月19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明确此次股权结构变更后,北大方正集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一)新方正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金额462,5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92.5%;

(二)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37,5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7.5%。

同时,北大方正集团财务公司应自完成有关股权变更法定手续1个月内,最迟不晚于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我局提交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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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解散的原因,往往是集团的重组或吸收合并。

方正集团是北京大学于1986年投资创办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方正集团曾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发展壮大。方正集团以IT产业的不断深耕和发展为基础,逐步形成了IT、医疗、产业金融、产城融合等业务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旗下拥有的上市公司包括:方正控股、北大医药、方正证券、中国高科。

2019年12月,以方正集团融资券“19方正SCP002”违约为契机,印发了方正集团背后巨大的债务压力接踵暴露。2020年2月,北大方正集团被申请破产重整。2021年4月末,平安宣布授权平安人寿参与方正集团重整。2022年1月,监管批复同意平安人寿重大股权投资新方正集团。2022年12月26日,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方正科技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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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统计,2020年以来已经有10家财务公司被批准破产或解散。另有3家公司被其他财务公司吸收合并。

其中,核工业建设集团、营口港集团、大连港集团、云南冶金集团、国电集团、辽宁本钢集团、中国化工集团、中冶集团8家集团下属财务公司被批复解散,忠旺集团财务公司、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被批复破产。

从财务公司协会了解到,财务公司从最高的257家已经下降到249家,仍有部分财务公司已经或即将进入破产程序,财务公司数量出现下降。

银保监会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较多的问题。

  • 一是部分财务公司设立后,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大股东操纵问题,毫无独立性;
  • 二是一些财务公司定位不准确,通过同业合作帮助集团融入资金,沦为集团的融资工具;
  • 三是集团经营不善,产业风险向金融领域扩散,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 四是个别银保监局在机构设立方面把关不严,导致一些原本资金并不充裕的集团设立财务公司。

上述问题的存在,银保监会加大了财务公司准入审查力度,遵从宁缺毋滥的原则,通过审查的数量大幅减少。

准入和监管趋严,破产或解散增加,财务公司提前进入严冬期。

10月13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办法修订了设立门槛,重申严格准入;强调专注于服务集团内部;此外,充分吸取近一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增设监管指标和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同时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明确财务公司破产的前置审批规定,以及避免破产重整期财务公司风险扩散外溢的相关监管措施。

一、多方面原因导致财务公司进入破产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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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忠旺集团财务公司破产,主要是由于集团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未能发挥作用,经营不善,盲目多元化,涉足金融,实质控股四家金融机构,辽阳银行、锦州银行、君康人寿和财务公司。

当年的忠旺集团可以称得上是中国民营企业的代表,下辖250多家子公司和关联企业。

集团通过大量的关联交易,虚构营业收入,三家金融机构成为集团的“提款机”,集团盲目投资,最后资不抵债,连带财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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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财务公司的解散则是由于集团重组。2022年10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解散的批复》要求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将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将金融许可证缴回北京银保监局,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清算及注销等手续。

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14日,注册资本8.41亿元,原中国化工集团为其第一大股东,持股占比49.41%,为中国化工所属非银行金融机构。

2021年3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联合重组。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经中国中化批准,中国化工财务公司和中化集团财务公司全面启动整合工作,两家财务公司将采取“关一留一”方式进行合并,保留中化集团财务公司,关闭中国化工财务公司。所以此次银保监批复中化财务公司解散是因为“两化合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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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备受业内关注的宝塔石化财务公司虽然未宣布破产,但集团利用财务公司信用,开出大量承兑汇票,帮助集团融资,到期无法兑付,最后资金链断裂,最终演变成票据诈骗。

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31日,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共计审核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49522张,票面金额284.60亿元,至案发,未兑付银行承兑汇票27064张,未兑付金额171.29亿元。

目前已严重资不抵债,并涉及多起诉讼,破产清算只是时间问题。

二、集团的重组或吸收合并是财务公司解散的主因

财务公司解散最大的原因,还是集团的重组或吸收合并。以下是近年来因集团重组而导致的财务公司解散的一些案例。

1

2015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合并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与其控股的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控制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而原先由国家核电控制的国核财务有限公司则于2016年5月24日获批解散。

2

2015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入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湖北能源也发布公告,宣称湖北能源财务有限公司拟与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同时,公司以现金对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合并暨增资完成后,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为10%,湖北能源财务有限公司同时注销。

2018年2月8日,湖北能源财务有限公司获批解散。

3

2019年2月12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吸收合并,中国核建的实际控制人变为中核集团。

2020年1月19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获批解散。

4

2020年7月,大连港和营口港换股合并成功暨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仪式”隆重举行,标志着辽宁港口集团旗下两大上市公司“合二为一”。经过一系列增资和转化股份等资本运作,辽宁港口集团被招商局(辽宁)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以51%绝对控股,成为了招商局集团下的成员。

招商局集团旗下有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因而2020年6月3日和6月30日,营口港务集团财务公司、大连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分别获批解散。

5

2018年12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同意云南省国资委将持有的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中国铜业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9日,云南冶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获批解散。

6

2018年8月29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重组为国家能源集团,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国电财务公司此后将相关业务整合至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日,国电财务有限公司获批解散。

7

2021年8月20日,辽宁省国资委将本钢集团51%股权无偿划转给鞍钢集团,本钢集团成为鞍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2022年6月29日,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获批解散。

8

2022年1月,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和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发布公告称,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将进行资产重组整合。因青岛港和日照港集团分别拥有一家财务公司,且分属山东银保监局和青岛银保监局监管,根据一家集团只能拥有一家财务公司原则,青岛港财务公司和日照港财务公司也会进行重组,保留一家财务公司,并更名。

据知情人士透露,将会以青岛港财务公司为班底吸收合并日照港财务公司,山东银保监局辖内将减少一家非银机构,目前正式方案未对外披露。

9

2019年12月,以方正集团融资券“19方正SCP002”违约为契机,引发了方正集团背后巨大的债务压力接踵暴露。数据显示,方正总负债超过3000亿元,负债率高达83%。2020年2月,北大方正集团被申请破产重整。2023年2月21日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获批破产。

三、财务公司退出市场的更多选择

新出台的《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财务公司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规定,包括破产、解散和撤销。但目前还没有出现被撤销的财务公司。

相对于原办法,由于近年来个别财务公司所属集团破产或资不抵债,新版办法增加了一条“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银保监会同意,财务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这一规定,财务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财务公司破产清算,增强了自主性。原办法的相关条款为“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是由监管部门发起的责令整顿、接管和核准解散,未提及公司及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六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规定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银保监会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保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银保监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接管由银保监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银保监会同意,财务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重整的财务公司,其重整后的企业集团应符合设立财务公司的行政许可条件。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根据进入破产程序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解散的,企业集团或财务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银保监会监督清算过程。

财务公司被撤销的,银保监会应当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银保监会报告,经银保监会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银保监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财务公司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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