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9月1日,连莉莉入职汉唐公司,岗位为财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后双方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止,岗位不变。内容:第八条:连莉莉工作报酬由工资与非工资两部分构成。1.连莉莉月均工资与月均非工资总计10000元。其中月均工资部分计3000元,月均非工资部分计7000元。2.汉唐公司以工资形式向连莉莉支付工资部分,以非工资形式向连莉莉支付非工资部分;非工资部分支付形式的确定或解释权归汉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1月18日,连莉莉参加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内部合伙人会议,对内部合伙人规则进行讨论,规则第三条1.4条,(2)内部合伙人不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次日,中艺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连莉莉是否同意参加1月20日内部合伙人会议,连莉莉表示“这么多年我一直是员工给您打工,如现在您把我转为公司创始合伙人,能对您和公司有益,同时又能确保我给公司工作劳动的权益受到合法保护,听您的,按您要求的办”。1月20日连莉莉参加了内部合伙人第一次会议,会议决定“节后大家签署合伙人协议”。2020年1月疫情期间,单位通知员工居家办公。1月-3月期间,连莉莉均有工作内容,汉唐公司亦为连莉莉缴纳社会保险,但未支付该期间工资。

连莉莉向法院提交了:1.《劳动合同书》,证明连莉莉与汉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汉唐公司应与连莉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莉莉工资收入为10000元。2.考勤记录、《2020年1月日常出勤时间统计表》《公司员工请假审批表》,证明连莉莉2020年1月持续向汉唐公司提供劳动,按时出勤,依规请假,公司未提出异议,双方已建立事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3.广发银行银企对账截图,证明连莉莉自2020 年1月1日起持续为公司提供劳动。4.微信记录,证明连莉莉自2020年1月1日起,持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分配的任务,并向公司汇报工作成果。公司未提出异议。5.北京市社保保险网服务平台截图,证明汉唐公司接受连莉莉提供劳动,为连莉莉缴纳社保。6.微信记录,证明汉唐公司法人询问连莉莉是否愿意转为中艺公司创始合伙人时,未明示参加1月20日会议将意味着同意与汉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连莉莉认为参加内部合伙人会议是遵从公司的管理安排,同时也表示了要能确保其劳动权益受到保护。7.录音,证明连莉莉在阅读并承认内部合伙人规则签字一览表及会议签到表上的签字,均是在1月20日会议前签的。整个会议过程中,没有人告知连莉莉同意成为中艺公司合伙人即为同意解除与汉唐公司的劳动关系。且连莉莉也明确表示对成为合伙人持观望态度。8.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证明汉唐公司发放2018年年终奖5万元,并于2019年1月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为连莉莉扣税款。9.仲裁裁决书,证明此劳动争议纠纷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汉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2.2020年1月18日会议录音,证明连莉莉参加了中艺公司于1月18日召开的会议,阅读并参与审议《内部合伙人规则》。会上确认了关系转换事项,即同意做中艺公司内部合伙人的人员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转为中艺公司的内部合伙人,会上还确认,参会成员自愿选择是否同意关系转换事项,如同意,则应签字确认,并参加后续的合伙人会议。3.微信截图。4.会议签到表,两组证据证明连莉莉同意了关系转换事项,并以中艺公司内部合伙人身份参加20日的会议。5.阅读并承认《内部合伙人规则》签字一览表,证明1月20日内部合伙人会议前,连莉莉阅读、审议并签字承认该规则。6.内部合伙人规则,证明根据该规则,连莉莉已确认不再与汉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转为中艺公司内部合伙人,并与中艺公司及汉唐公司等下属公司形成合作劳务关系。该规则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7.1月20日会议记录及录音,证明1月20召开第一次合伙人会议,首先确认了参会人具有合伙人身份,后研究如何落实该规则。8.电子邮箱截图,证明连莉莉最后提交工作日志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汉唐公司与连莉莉确认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后,连莉莉未再提交,双方未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9.支出凭证,证明连莉莉已领取2018年年终奖。10.工资发放表,证明连莉莉月收入3000元。11.中娱公司兼职费支出凭证,证明中娱公司向连莉莉每月发放的7000元劳务费与汉唐公司无关。12.保密协议,证明连莉莉入职时曾向汉唐公司保证不在外兼职。1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截图。14.北京国乐公益基金会审计报告。15.北京中华传统乐会工资发放表,三组证据证明连莉莉在汉唐公司任职期间,还在该两家公司担任专职会计。16.连莉莉与国家梅协总会驻香港办事处的保密协议。17.连莉莉在中国圆梦慈善基金会的承诺保证书,证明连莉莉的其他公司任职情况,汉唐公司均不知情。18.微信截图。19.电话录音,两组证据证明连莉莉在汉唐公司任职期间,无故旷工多日,结合其在外兼职情况,公司有理由相信旷工是为了兼职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20.微信截图,证明公司提前下发了《内部合伙人规则》,征求连莉莉的意见。2020年1月16日上午,公司吕总在微信群中上传有关组织学习讨论该规则,要求办公室主任房崇红给连莉莉发送该规则。12点23分,吕总将连莉莉拉进微信群,并要求2020年1月18日召开合伙人制度讨论会,连莉莉同意参加。21.《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邮币卡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49号文。2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组织辖区内交易场所开展自查自清工作有关事项的函》京金融[2017]70号文。23.北京市石景山金融服务办公室对汉唐公司下发的现场检查通知。24.《关于落实监管要求并调整业务安排的公告》,四组证据证明自2017年1月起,全国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受不可抗力影响,汉唐公司于2017年5月在官网发布停止业务的公告,并自此人员逐步减少。25.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涉及企业第一批进行风险提示的通告。26.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召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后续工作会议。27.联席会议始开第四次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工作,三组证据证明全行业的清理整顿自2017年持续至今未结束。28.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申报信息查询网页截图。29.北京市劳动局网上申报系统截图,二组证据证明公司营收自2016年起逐年减少,2018年、2019年基本无收入。两年间缴纳社保人数减少50%,目前降为1人。在此背景下,员工薪资减少,劳动关系到期终止、转换为合伙人关系并为关联公司服务,合法合情合理。

另查,连莉莉于2020年4月17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汉唐公司:1.确认2020年1月1日至同年4月17日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支付2020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拖欠的工资30 000元;3.支付2020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 000元;4.支付拖欠的2018年年终奖40000元。2020年6月3日,石景山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20]第1532号仲裁裁决,驳回连莉莉的仲裁请求。连莉莉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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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连莉莉与汉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连莉莉参加内部合伙人规则讨论会及内部合伙人会议,是否即认定其与汉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解除,转变为中艺公司合伙人身份。

2.连莉莉主张的工资、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奖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这个案例已经介绍完了。首先从争议的问题上看证据,被告提供了那么多证据是否有用?被告的主张是什么?主张原告她是由合伙人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终止,就这个问题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是怎么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在合伙人会议上怎么表态的,以后是怎么作为的,应该证明这些。公司提供的工资、在哪兼职等证据与这没有关系。如果你认为员工在外面兼职你要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要提供这些证据。所以,我们要注意,在诉讼中提供证据,你要提供与案件裁判要件有关的证据,并不是有什么材料都拿出来让法院审,那可能会起到一个相反的作用,法院可能就会考虑你提供的这些证据又没用,可能更倾向于支持原告的主张。这是我想就这案子双方提供证据方面来说的,你提供这么多,是否有用?没用。实际上,我们作为律师来讲,一个案子的焦点,首先要抓关键性的问题是什么?我的主张到底是什么?原告主张存在劳动合同,被告抗辩是不存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被告就要证明怎么解除,如果因为原告旷工解除了,也可以,那你就证明这个。你现在证明的是我有合伙人协议,原告由合伙人的身份代替了劳动者的身份,那你就证明这个事实。一定要证明关键性的问题,这是我想顺便提一下的。

关于争议的问题,实际争议的焦点是第一个问题,也就是原告连莉莉与汉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再签劳动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解除了?因为雇佣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后再没有签的时候,如果没有特别的解除理由应该是继续存在劳动关系,是非正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凡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我们讲到合同这儿都会有一个问题,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可以终止。比如说无固定期限的租赁,也是这个问题,无固定期限的物业服务,双方随时都可以解除,按规定提前通知告诉就行,不需要其他的理由。双方都有这个权利,可以随时解除,但你要按规定期限提前通知,不能说今天到了你马上走,那不行。没有固定期限不是无期的、永远的,而是随时都会到期的。

这个案例中能不能用合伙人身份代替劳动者身份,用合伙人协议代替劳动合同,这涉及法律中的一个合同更新的问题。合同更新是当事人双方以新的一个合同来代替原来的合同,这个我们现实中常常遇到的主要是租赁改成买卖,甚至有的再扩大一下,再转股之类的都属于这种,原来是债权现在转成股权了,实际上都属于合同更新。合同更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新的合同关系代替原来的合同关系,如果新的合同关系不能有效成立,原来的合同关系继续有效,如果新的合同关系成立了,原来的合同关系当然就终止了,它被代替了,所以更新跟变更不同,变更是在维持合同统一性的条件下对原来合同的部分内容调整、改变,价款的减少、数量的减少或增多等等类似这样的,比如说劳动合同,原来是每月7000元的工资现在改成了每月5000元,这就是变更的问题,但如果变更没有达成协议,那原来的内容继续有效。更新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以新的合同代替原来的合同,使合同内容全部发生根本性改变。

这个案子中有个什么问题呢?是不是当事人双方由合伙协议代替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是谁呢?连莉莉和汉唐公司,而合伙协议的当事人是谁呢?连莉莉和中艺公司,主体根本不是一回事,是两个法律关系,因此连莉莉即便是成为了中艺公司的合伙人,也不影响她仍然是汉唐公司的劳动者,因为汉唐公司的员工不等于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合伙人,她可以做合伙人,她也可以是劳动者。但她不会在自己合伙的公司成为劳动者,一般她要是在合伙公司中提供劳务的时候往往是一些技术性劳务,用劳务投资了,本身我是作为合伙人的一个劳务出力,有的出钱、有的出物,我可以出力,所以一般的出力不会作为合伙人,除非是有特殊技艺的,这是可以的。因此连莉莉即便成为中艺公司的合伙人,她还可以去打工,不影响她继续作为汉唐公司的员工,如果合伙人协议中约定了你成为了合伙人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职,那就是另外的问题,那就是她违反约定,但是不会成为不支持汉唐公司向连莉莉支付报酬的理由。这就是看更新的合同是否成立,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汉唐公司和连莉莉,合伙协议是中艺公司和连莉莉,这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不可能用合伙协议更新、改变劳动关系,这个是不会成立的。

回过头看,这个案例中,有人提到汉唐公司和中艺公司是关联公司,它再怎么关联也是两个主体,这一点要搞明白。如果是关联公司交易会认定交易无效,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或损害其他人利益,可以说它无效。但不能否认它们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我们再来看这个合同,假如说是汉唐公司和连莉莉召开合伙人会议提出汉唐公司和她改成合伙人,那么这个劳动关系改不改变呢?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改变不改变,首先看合伙协议是否成立呢?没有正式签订合伙人会议,这属于内部的会议,正式的合伙协议没有签订,能不能用内部的一个规则就改变劳动关系呢?恐怕也不行。如果说它们两个之间订立这种内部规则是可以的,它不是两个人之间而是许多人之间,恐怕就不好支持。只有合伙协议签订了,合伙正式成立了,才可以改变这种关系,这是关于第一个问题,这是很关键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第二个问题就解决了。

第二个问题,当事人和汉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是存在的,这个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第1款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个案子中连莉莉在原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与汉唐公司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他们之间是存在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个劳动合同期满了,连莉莉仍然在汉唐公司继续工作,汉唐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仍然给她工作任务,给她缴纳保险,这种情况下汉唐公司以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依照原来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按照这个标准,连莉莉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为这个公司工作,所以她的工资、奖金等应该按照原来的合同来履行,双倍的问题不存在。

我想就这个案例就谈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