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2月22日讯 (记者 张敏敏) 工程车辆、运输车辆等在无明确路标路线的封闭工地内,因一时疏忽,造成事故,由于工地不属于道路,交警部门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这种情况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曹某系A公司员工,2021年11月,曹某工作期间驾驶重型货车,在工地内行驶时刮撞电线杆,电线杆倒塌砸到进行现场巡视该工地安全总监刘某,导致刘某受伤住院。
因封闭工地内,无明确路标路线,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事故发生时,曹某驾驶的重型栏板货车系A公司所有,A公司就该车辆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
于是,刘某将驾驶员曹某、A公司、B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67万元。
曹某辩称,其系A公司的职工,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辩称,对于刘某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赔偿,但案涉车辆已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曹某系A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相关损失包括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应由B保险公司承担。
B保险公司辩称:1、商业险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约定:“在作业过程中,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系在作业过程中致使原告刘某受伤,答辩人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免责。2、刘某非施工人员,明知施工工地危险性极高,仍然在施工区域逗留,其自身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刘某也应该对其损失结果自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B保险公司所称的免责条款能否成立,其应否承担责任?二是刘某应否承担责任?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工地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封闭工地内发生的事故,无明确路标路线,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综合分析曹某、刘某的过错责任及造成事故的原因力大小,因刘某系该工地安全总监,事故发生时系其进行现场巡视的工作行为期间,A公司、B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应对刘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曹某系A公司雇员,事故发生在工作过程中,刘某的合理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曹某驾驶的车辆已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刘某的损失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A公司予以赔偿。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刘某要求赔偿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八)项、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B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59万元。判决作出后,B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左琦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 B保险公司主张刘某也要承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及理由不足以证实刘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不能因此而减轻B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B保险公司主张保单约定其对于涉案车辆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免赔,但涉案车辆系特种作业车辆,B保险公司未举证证实本案属于该免赔情形。即便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处于作业过程中,B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人声明等材料中,不足以证实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因此,B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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