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生态环境公布了一则涉气典型案例,具体内容随优乐蜂一起了解。

某厂废气超标排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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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鬃毛厂鬃毛刷及鬃毛碎屑项目正在生产,水解工段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

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委托泰州新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厂有组织、无组织臭气进行采样,经监测,对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中臭气浓度最大浓度值为29、超标0.45倍;对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水解工段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臭气浓度最大值为4121、超标1.0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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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某鬃毛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2年3月9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2022年4月7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该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该厂于4月10日作出陈述,请求从轻处罚。

2022年4月25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决定,考虑企业立即停产整改等因素,从轻罚款壹拾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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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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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本案中,当事人从事鬃毛刷及鬃毛碎屑项目生产,生产过程(主要是水解工段)中会有恶臭气味产生,经采样监测,有组织和无组织臭气均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并处罚款。当事人在案后立即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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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泰州生态环境

编辑整理:优乐蜂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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