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份了,穿得这么少,还乱摸,肯定是有不法服务,你们得赔我精神损失费!”

广东佛山,一男子到某足浴店按摩,发现服务员穿得很清凉,问服务员为何穿得这么少,服务员回答说,都是这样的。

按摩过程中,男子发现服务员的动作严重超出按摩的合理范围,呵斥对方,要求对方停止!事发后,男子起诉到法院,以足浴店涉嫌欺诈,要求足浴店退一赔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案例来源:佛山三水区人民法院)

案件经过:

在佛山工作的男子李某,虽然工作收入不高,但也有喜欢享受按摩的习惯,在工作比较疲惫的时候,都会去足浴店放松放松。

案发这一天,李某的两个朋友经过佛山,李某作东热情接待了两位朋友,李某带两个朋友到酒店吃饱喝足之余,告诉两个朋友还可以接着下半场,称要带他们去按摩,放松放松。

这时两个朋友却提出了一个要求:“里面的技师得年轻漂亮点。”

这让李某有点为难,他本想带朋友到自己常去的一家足浴店,那里是他认为手法比较专业的,但是里面的技师年纪都偏大,但为了不扫朋友的兴,他选择了一家自己从来没有去过的,但门面比较大的一家沐足会所。

他想着这家店大,平时看着人来人往的,想必年轻技师会多一点,因为他清楚,来沐足的客人基本上都是男士。

两个朋友也同意他这个建议,欣然同意一起前往,反正都是李某请客嘛。

到了那家会所,果然排场比自己常去的那家气派多了,刚进大门就有两排衣着耀眼的技师队列整齐弯腰鞠躬:“欢迎光临!”

随后一名靓丽的女部长过来迎接,把李某三人往前领,按李某的要求安排一间宽敞的包间,并告知部长要洗脚,按摩,部长将三人带到一处房间,让他们稍等一下。

这时部长问李某有没有熟悉的技师?李某说没有,两个朋友一旁插话:“随便安排,年轻漂亮的就行。”

李某也没说啥,让部长按朋友的意思办。

在等会所安排技师的空挡李某与朋友在边聊边等待,朋友问及李某是不是常来,李某说他只接受正规的按摩,这家店,应该也不错,所以带他们来体验体验,朋友称赞李某正人君子。

就在聊得起劲时,3名衣着性感漂亮的年轻技师一起走了进来,齐唰唰地一起给三个人鞠了一躬,称三人是来为他们服务的。

李某的两个朋友看着三个女子眼睛都不带眨的,魂都没了,但李某反应也很反常,他跳起来问三个女子:“你们这是干啥?怎么穿这么少?”

三名女子以为李某闹着玩的呢,也就笑道:“我们这里的工服都是这样的呀。”

在李某眼里,这么暴露衣着的场所,就不是什么正经地方,肯定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自己在朋友眼里的形象不就崩塌了吗?

但是他转身一看,两个朋友却早就把他晾一边,笑嘻嘻地和其中两个女技师搭讪起来了。

看到朋友高兴,李某也没再说啥,反正都来了,也就这样吧,于是和朋友一起开始接受按摩服务。

刚开始的按摩很正常,没有过激行为,但按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技师的按摩动作,严重超出按摩的合理范围,已达到他不能接受的地步!技师竟然把手伸到自己的大腿根部了,还时不时触碰到三角区敏感地带。

李某这部干了,这哪是按摩呀?要手法没手法,要专业没专业,连个穴位都按不准,看起来却像调情,李某有点发怒了,立刻叫技师别按了,技师停了下来不知所措地看着一脸黑的李某,不知道自己哪里做得不对。

两个朋友正躺在按摩床闭着眼睛美滋滋地任由技师摆弄呢,却被李某给打断了,他们也不知道李某怎么了,李某却告诉他们这不是正规按摩的,别按了,朋友说按摩不都这样的吗?

李某说一点不专业,连个穴位都按不住,就剩调情了,不正经,还是走吧!

因为李某是东家,朋友也不好说啥,有点不舍的穿戴整齐跟着李某离开包厢,三个一脸懵逼的技师紧跟后面,他们可是头一回被中途赶了出来。

随后李某直接到前台要结账离开,但是当他看到总价要1300元时就不乐意了,要是按他平时去按摩消费,一个人也就是200元左右,还包了饮料,小吃,并且还比这里专业,但现在就3个有的消费竟然达到了1300元,这水平这么差,价格却高得离谱。

但是足浴店说这个价格是统一价,价目表上也是写得清清楚楚的,每一个包厢里面都有价格表,而这个价格还给李某等人送了12瓶酒水,并且他们还消费了三包香烟。

同时因为李某的两个朋友的要求,每人还加了两个技师,也就是说实际上服务李某等三人的技师是5个,而不是3个!

但是李某却不干了,李某认为,足浴店明明说是洗脚按摩,但实际上那哪叫按摩,实际是超出洗脚按摩服务范围的非法服务,涉嫌欺诈消费者,要求足浴店退一赔三!

同时,他以服务员在按摩过程中,触碰到他隐 私部位,给他的精神造成严重困扰,要求足浴店支付15000元精神损失费。

这让足浴店难以接受,直接拒绝了李某的无理要求,并且说,你可以说我们不专业,但你不能说我们不是按摩,我们不是按摩那是什么?你说我们有非法服务,欺骗了你,那你拿出证据来,我们开门做生意,明码标价,怎么就欺骗你了呢?

看足浴店这强硬态度,李某也是个较劲的人,一怒之下竟然把足浴店给告,但是结局却没有那么好了。

那么会所到底存不存在李某所说的违法问题呢?从法律上应当如何评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具体而言,法律上的欺诈,是指经营者使用欺诈手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消费者进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错误处分自己的财物。

通俗的讲,欺诈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经营者使用了欺诈的方法,第二,消费者受骗了。

法庭上,足浴店一方提出,李某说的诱导消费、超出按摩范围,不是事实,并出具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证人证言两份,证明他们店的经营范围包含足浴服务、洗浴服务,他们没有使用欺诈方法。

至于李某提出,收费1300元远远超过普通洗脚按摩服务的价格,足以推断出足浴店存在非法服务。

足浴店辩解说,他们店所有的消费都是明码消费,之所以收费1300元,是因为当天店里赠送李某一行三人一打酒水,而且店里先后安排了5个服务员为李某三人服务,除此之外,李某等人还消费了3包烟。

李某不认可,李某义正言辞地表示,他们是去进行正规按摩的,却被足浴店教唆接受其它不正规的服务。

李某认为,足浴店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不加以惩罚,足浴店会更肆无忌惮的勾 引其它客人去接受不正规的服务,会导致更多人染上不良习惯,产生更多的家庭矛盾跟社会矛盾。

那么,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某作为原告,认为足浴店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有提供证据证明足浴店使用了欺诈手段和他遭受欺诈的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李某主张足浴店提供了非法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李某提交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足浴店提供了非法服务的相关事实,所以李某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李某希望法院通过现有证据,推定足浴店存在非法服务,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没有对足浴店的服务提出异议,在服务结束后,也没有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不能推定足浴店向他们提供了非法服务。

最终,法院以李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至此,李某要求足浴店退一赔三和支付精神损失费一案,以败诉告终。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