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米勒尔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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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和民法同属私法,这就产生了把所有私法编进一个法典,还是分别编进两个法典的问题。各国根据各自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结构做不同的选择。法、德等国实行民商分立,除民法典外,还制定了商法典。
拉丁美洲国家商法典的制定
拉丁美洲制定得好的商法典有三部,即《巴西商法典》、《阿根廷商法典》和《智利商法典》。独立后,拉丁美洲国家政局趋干稳定,为了应付贸易的急需,阿根廷决定先制定商法典。
1824年,拉普拉塔联合省的内政部长马丁·罗得里格斯颁布法令,任命了商法典编订委员会。当时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法律系的民法教授佩德罗·索梅谢拉受命起草了商法典的第一编,是关于商人法程序方面的。阿根廷商法典的后三编委托给贝尔纳尔多·贝内斯·古迭内斯。但是,这一草案并没有成为法律。
1862年9月12日,阿根廷国会通过法律采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州的商法典为全国的商法典,即《阿根廷商法典》。但是,为了维护民族尊严,就把萨斯菲尔德说成是这一法典的第一作者。为了和1869年颁布的《阿根廷民法典》协调一致,阿根廷在 1889 年把长达1755个条文的《阿根廷商法典》减少到 1611 条。
巴西的商法典也先于民法典而制定。1808年,巴西打破只和葡牙贸易的传统,开始对英国开放贸易港口,制定商法成为巴西最紧迫的事情。1850年,《巴西商法典》经过巴西议会长时间讨论审议之后,获得通过。
由于审议时间太长,《巴西商法典》在通过的时候已经略显过时了。尽管如此,《巴西商法典》还是获得了很高的评价,成为拉丁美洲国家市事立法的模范。《巴西商法典》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其体系与内容吸收了《意大利商法典》和《法国商法典》的精髓,为商事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法律规则。
在巴西,当《巴西商法典》与《巴西民法典》发生冲突,通常制定特别法规加以解决。当《巴西商法典》未作规定时,就制定其他法规对商法进行改革或予以更替。不过现在,巴西已经把《巴西商法典》在这方面的内容纳入了 2002 年的《巴西民法典》。
早在1883年,墨西哥修改联邦宪法,规定联邦对商业事务拥有专有的立法权。所以,墨西哥只有一部商法典,在商法典或其他商事特别法对有关问题无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联邦特区民法典的规定,联邦特区民法典在涉及联邦的事务上具有后备立法的功能。《墨西哥商法典》又称为《特奥多西奥·拉雷斯法典》,自1854年5月27日开始,短暂施行了一个时期。
此后,1857年墨西哥宪法第 72 条第 10款进行了修改,授权议会编纂商法典。在1869年和1880年,议会草拟了一部《墨西哥商法典》。在此基础上,并在 1885 年《西班牙商法典》和1882年《意大利商法典》的影响下,议会终于在1889年通过《墨西哥商法典》。
自从该法典通过后,尽管墨西哥经济的巨大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化,这部法典继续作为墨西哥基本商事法律在生效。这说明一部在19世纪制定的《墨西哥商法典》依然适应21世纪的墨西哥经济发展的需要。墨西哥还有许多商事特别法调整一些专门的商事活动,如公司、票据、保险合同、破产和海商法等。
拉丁美洲国家商法典的体例
拉丁美洲国家大都以《法国商法典》为基础制定自己的商法典,从体例到内容加以采用。1804年,《法国民法典》制定以后,法典起草委员会即着手,以法国路易十四于1673年3月颁布的《商事条例》和1681年8月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条例》为基础编纂《法国商法典》。
《法国商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商法典,虽非像民法典的影响那样深入广泛,但该法典曾一度在卢森堡盛行,并对荷兰、比利时、希腊、土耳其以及西班牙、葡萄牙、埃及、塞尔维亚产生过较大的影响。
拉丁美洲国家商法典和《法国面法典》一样,实行客观主义的立法体例。商事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特定概念。商事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绝大多数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法国商法典》以商行为主义为基本特征和立法基础,即凡商行为,不论是否为商人所为,均受商法约束和调整,是否属于商事行为则根据客观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来判定。《德国商法典》以商人主义为基本特征和立法基础,即以商人为中心,凡是商人所从事的行为,均受商法典约束和调整。拉丁美洲国家商法典大都以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和1829年的《西班牙商法典》为依据,所以一般实行商事行为主义即客观主义立法例。
《巴西商法典》还受 1833 年《葡萄牙商法典》的影响。《巴西商法典》分为三编:商事总则;海事贸易;破产。商事诉讼程序的规则单独制定。作为《巴西商法典》的最后一章即《巴西商事诉讼法》。
从体例和内容上看,《巴西商法典》也基本上模仿《法国商法典》,因为西班牙和葡萄牙也是以《法国商法典》为基础的,这也体现了美洲国家商法典的共同特点。但是,《巴西商法典》把商事讼法从商法典中独立出来,从而克服了《法国商法典》实体法和程序法混杂的弊端。
拉丁美洲国家商法典的范围包括了所有类型的商事交易、商业合同、商业保险、商业企业的设立、商业企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商法人、股票的发行、破产、货物运输、商业票据等。但是,一般不包括公私法。
《墨西哥商法典》的体例也大致如此,最后一部分是商事诉讼法,只不过《墨西哥商法典》未设总则。《墨西哥商法典》分为5编。第一编商人、商人的债:第二编陆商,商事委任,劳动与雇佣,商事合同:第三编海商,后来该编被航运与海商法所废除和取代:第四编商事破产,后来该编被破产法与支付不能法所废除和取代:第五编商事诉讼法。
1862 年的《阿根廷商法典》分为四编:第一编商人:第二编专业合同:第三编海运:第四编破产。与墨西哥相比,只是排除了商事诉讼法。从体例和内容可以看出,拉丁美洲国家商法具有更高程度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拉丁美洲国家商法典的修改
拉丁美洲国家商法典大都是在19世纪中期制定,许多内容已经过时。和民法典一样,有些拉丁美洲国家的商法典在制定时就存在过多抄袭他国商法典、不符合自己国情的情形,1853年,哥伦比亚商法典 110 个条款中,995个各款原部不动来自 1829 年的《西班牙商法典》,只有 14个条款例外。"所以,拉丁美洲国家在商法典颁布后陆续对其进行修改。
1889年,阿根廷对商法典进行了全面修改,成立了由埃斯卡蓝特、塞巴洛斯、巴苏亚尔多和科隆布雷赫等人组成的议会委员会修订商法典。对当时新出现的运输和上市股份公司、股票交易、支禁、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不记名股营和商船抵押等作出了规定。
巴西在1878年12月30日废除了商事诉讼法,不再区分商事诉讼和民事诉讼。1890 年,巴西颁布了《破产法》,废除了《巴西商法典》的有关破产的内容;在商事公司一章中,删去了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合伙的条款。1908年,废除了一切有关商业信贷的条款,实施了《汇票和本票法》。
由于百年来《巴西商法典》的影响,虽说有许许多多新的法律已颁行,但这些仅是对《巴西商法典》的补充而不是部分废除,这些新的商事法律构成了巴西商法的基础。1890年规定了商业名称和商号的登记事项。1919年1月规定了有限公司和支票法。《巴西商法典》中关于海事法的规定比较成功,较少受到各类补充法规的影响。
《墨西哥商法典》颁布后,陆续颁布了一此特别法,对《商法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正,例如1934年8月4月颁布《普通商业公司法》、1932年8月27日颁布《普通流通票据和信贷业务法》、1941年5月31日颁布《普通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及附属组织法》、1943年4月20日颁布《破产和停止支付法》。
由于墨西哥经济的发展,这部法典已经显示出时代的局限性,因此在 1929、1943 和1953年曾三次起草了新商法典。尽管上面列举的几项特别法规已经取代了旧法典中的大量规定,而上述几次起草的新商法典草案始终未曾实施。
拉丁美洲国家商法典和民法典的关系
拉丁美洲国家商法典的发展过程,一直受到解法典化的冲击,有许多商法规范不断独立于商法典。最为突出的完成自身独立并从商法典分离出来的是公私法。目前,拉丁美洲国家的商法典已经支腐破碎。但是,由于拉丁美洲国家对存在100多年的商法典存在一种难以割舍的感情,许多拉丁美洲国家依然保留了商法典。
拉丁美洲多数国家的商法典依然存在,只是调整范围越来越小。民法典是商法的渊源,1850年的《巴西商事诉讼法》规定:《巴西商法典》与《巴西商法典》相关的法规、作为辅助手段的商业习惯以及民法三者构成了商法渊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巴西民法典》起弥补任何商事法规空白的作用。
拉丁美洲国家实行民商分立。既制定民法典,也制定商法典。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关系上,先适用商法典,商法典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不过,有的国家专门制定特别法加以解决。拉丁美洲国家的私法大都编为民法典和商法典两个私法法典,民法典主要调整单纯的民事关系,商法典则调整商人以及从商行为。
随着时间的推移,拉丁美洲国家一方面大量制定商事特别法,一此国家的商法典已成为特别法的汇编。另一方面,把大量的商事法律规范并入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
2002年,巴西民法典已经部分地实现了民商合一。阿根廷民法典草案都主张废除了商法典实行民商合一:智利的学者也主张废除了商法典实行民商合一。2002 年《巴西民法典》所确立的在债法和企业法方面实现民商合一的模式,不失为一种较为现实和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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