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领域,一旦出现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现象,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就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是否有效,对后续工程款的结算、利息违约金的主张等问题有很大影响。
但实践中,有些情况是否属于违法分包或转包,并不好判断,比如,总公司中标之后,把工程项目交给分公司施工,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呢?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就结合一起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进行点评。
案例分享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407号
亿民公司就某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自行组织招标,中鼎公司中标,双方据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工程价款按固定总价加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确定,并确定了工期。
其中,亿民公司所发《中标通知书》中记载的中标人是中鼎公司,而签订施工合同的乙方主体则是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
在施工过程中,因受资金影响,案涉工程停工,亿民公司向中鼎公司发出后续工程不再施工的《工程联系单》,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如何计算进行了约定。其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二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庭审中,亿民公司提出抗辩意见,认为其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记载的信息与签订合同时的乙方主体不一致,因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与《协议书》均应被认定为无效。
最高院经过仔细审理,认为虽然《中标通知书》载明案涉工程中标单位为中鼎公司,但公司的中标项目交于其分支机构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且亿民公司与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明确同意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支付工程款。
同时,亿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系借用资质挂靠施工,故亿民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建永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分公司本就是一体,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实践中,总公司承揽工程后交给分公司施工,并不违法。
实践中还有一种内部承包的情况,施工企业内部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队负盈亏。
无论是交给分公司施工还是内部承包,都是合法行为,不过,很多时候可能只是借用分公司或者内部承包的名号,在进行违法分包、转包或者挂靠的行为,如果甲方有证据证明这一点,那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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