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11月22日,王某和家人乘坐出租车时,“捡”到一个钱包,从中抽走了一沓钱后,交给司机。司机转交给派出所后,民警与失主清点,发现数额不对。最终,王某被秭归县警方行政拘留5日。
出租车记录仪还原了整个过程,男子王某和妻子以及儿子一起搭出租车时,妻子无意中发现后座上有个钱包。当妻子准备把钱包交给司机时,王某夺过来,从中抽走了一沓钱。王某的儿子目睹了其父所做作为,并暗示不要这样做。
妻子随后把钱包交给了司机,司机当面清点了一下钱包里的财物,并表示将钱包送给派出所。民警找到失主吴某后,吴某发现包内所少的现金金额,正是王某所拿的数额。
拾金不昧是我们的传统美德,父母本是子女的榜样。可这位父亲给儿子演示了一次实施违法犯罪的反面教材。而且在儿子多次暗示不要这样做时,还执迷不悟。
有些网友则,为这位父亲“鸣不平”,“捡”到钱包后,交给警察叔叔,还要被拘留5日,好人难做啊。可有网友感觉,拿落在出租车上的钱,可能已经涉嫌侵占罪了?
其实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将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和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本案中,王某并没有拒不退还的情形,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那么,王某拿落在出租车上钱包里面的钱,法律上如何评价?
1.该行为属于盗窃。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
2.钱包虽然落在了出租车上,已脱离失主吴某的控制,但是它和大街上捡到的遗失物不同,因为此时钱包在司机的车内,不管司机有没有发现,司机都负有返还给失主的义务,此时钱包属于司机临时合法占有。
3.此时王某也明确地知道,钱包既不是无主物,也不是遗忘物。此时王某抽钱包里面的钱就很明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属于盗窃行为。
4、根据湖北省宜昌市秭归贫困山区,盗窃罪入刑标准为1000元。由此可以推测,王某拿的这一沓钱,未达到入刑标准。因此,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处5日行政拘留。
另外,即使在大街上、马路边捡钱包,钱包属于遗失物,该行为虽不需要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但是要承担民事责任,失主可以“不当得利”,请求捡钱包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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