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贾康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张晶晶(通讯作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DOI编码:

10.19941/j.cnki.CN31-1957/F.2023.01.002

引用:

贾康,张晶晶.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鲜明特征——优化三层次分配系统论[J].上海商学院学报,2023,24(1):13-25.

摘要:

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征,是符合我国历史进步演化的价值取向,也是以全人类共同富裕为最终目标导向的持续性动态优化过程。共同富裕的目标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发展演进中,是结合现代化战略部署持续推进的。社会中与共同富裕相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尚有待正确辨析,深化认识。笔者强调对于共同富裕目标的追求,不能等待倒U型曲线的自然形成,应注重“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主观能动性,其重要抓手是基于系统论思维掌握好三层次分配的复杂系统工程。三层次分配各有侧重,相关的制度创新、配套改革和政策优化设计应妥善配套,共同形成推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合力。

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三层次分配;系统论

章节:

一、“共同富裕”的内在含义和价值取向

(一)共同富裕是以全体人民富裕为目标导向的持续性动态优化

(二)共同富裕包含人类历史演进中古已有之的憧憬和规范的价值取向

(三)我国当前着力推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重大意义

二、“共同富裕”的历史演进和政策指引

(一)改革开放初,以经济发展为首要考虑促成“先富”群体与区域的涌现

(二)千年之交后,开始由“先富”走向“共富”的阶段目标转换

(三)全面小康如期实现后,党的二十大着重强调新阶段“共富”提速

三、“共同富裕”需明确的相关理论和现实问题辨析

(一)收入分配的倒U型曲线假说有其局限性

(二)“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需正本清源

(三)在凝聚社会和谐发展共识中推进“共同富裕”

四、“共同富裕”需利用好三层次分配的相关机制与工具

(一)初次分配:重视市场决定性力量,政府应充分注重完善统一大市场的基础性建设

(二)再分配:政府应更好发挥作用,着重于现代税制的完善和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

(三)第三次分配:重视第三部门作用,形成社会推进“共同富裕”的积极力量

五、结语

正文

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指出,我国已进入着力促进共同富裕的新阶段;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又明确强调促进共同富裕,并将其表述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之一。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路上推进的现代化,而“社会主义”顾名思义,是特别强调全体社会成员作为人类社会共同体,要共享发展成果,因此社会主义的内在逻辑,决定了“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本文基于这一基本认识,以系统论思维,研讨了要实现作为中国式现代化鲜明特征的共同富裕,所应把握的基本思路和三层次分配。

“共同富裕”的内在含义和价值取向

(一)共同富裕是以全体人民富裕为目标导向的持续性动态优化

共同富裕,顾名思义是全体人民的富裕,而且应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多层次的富裕,绝非少数人的富裕。共同富裕以全体人民的富裕为目标导向,对应于实际生活中是无限趋近的动态优化过程,而绝非呆板地对应于某些具体数据达标下的一劳永逸。从基本逻辑层面分析,影响亿万社会成员富裕程度的诸多差异化因素,将永远存在,对于共同富裕目标的追求,必然随现实事物发展演进而不断面临推进全体人员富裕需解决的矛盾,只有与时俱进地不断解决矛盾和及时做好体制机制的动态优化,才能合意地无限趋近共同富裕的目标,包括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的“两步走”战略在20世纪中叶见眉目时要求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使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为全体社会成员尽可能充分地共享。

共同富裕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状态,中国推进共同富裕,决不应将实现共同富裕,理解为重回平均主义走过去“吃大锅饭”的老路。可总结的经验教训已实证性地表明,平均主义下必然无法实现中国的现代化,也无法促成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故需实事求是地尊重财富形成与调节过程的“先富后富”规律,分阶段地促进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中等收入群体在社会分布中占绝大多数比重,形成收入层级“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也有论者表述为“宝塔型”,是指社会政策托底将使最低生活水平保障近似宝塔底部的平台线,比“橄榄型”的比喻更逼真一些)。中产阶层壮大有利于社会稳定性的不断提高,因此畅通和规范社会各个阶层成员向上的流动通道至关重要,也激励更多民众通过规范的上升通道成为中产阶层成员。

(二)共同富裕包含人类历史演进中古已有之的憧憬和规范的价值取向

就历史实证角度而言,人类社会尚未有实现共同富裕的总体经验。在工业革命带来社会生产力大发展奠定了前所未有的物质基础后,却有第一、二次世界大战为典型代表的国家间竞争导致利益对抗引出有生命财产巨大损失的战争冲突。世界范围内各国家间与国家内部的富裕程度差异巨大,当下仍不乏扩大化趋势。收入分配的悬殊也带来了世界范围内显著的社会问题。北欧一些国家依靠“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民福利制度和较低的基尼系数,可被视为当前最为接近共同富裕的现实社会,但收入和财富的差异化特征仍不能忽视,还有众多待完善之处(包括因“激励不足”而带来的“国际竞争力不足”的挑战),与共同富裕的目标尚有距离。

考察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历史,共同富裕的价值取向,延续着中国先贤早已形成的“大同世界”的理想憧憬。最著名的表述,见于汉代《礼记•礼运》篇,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的大同社会构想。西方社会于中世纪末,也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们关于共同富裕社会的呼唤与设想。结合近现代发展史中的共产党人初心,可联结到科学社会主义的代表作《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哥达纲领批判》等,将人类社会理想未来理解为“自由人的联合体”的“解放全人类”式的理想境界。其中,《哥达纲领批判》更为具体地提出,未来理想社会应是在“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基础上,使得社会成员的财富创造潜力充分涌现,资源配置上也实现真正的成员间按需求分配的社会。共产党人的初心和高水平发展的诉求,都应在历史唯物论的认识框架中结合领会,并可进一步融入中国传统历史文化对大同世界的追求。我国现阶段关于共同富裕的目标追求,也联结于领导人已多次强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其内在逻辑必然也涵盖追求世界范围内的共同富裕这一最终指向。

(三)我国当前着力推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重大意义

国际上,已有的促进共同富裕的经验值得借鉴与重视,如发达经济体已有经验积累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直接税制度建设。同时也要重视在“百年未有之变局”中,处理好错综复杂的国际问题,减少外部冲击的不良影响,做好自身可把握住的事情。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不同于世界已有的发达经济体的现代化经验,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之路既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现代化共性特征,又具有中国式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个性特征,共同富裕正是“中国式现代化”与“社会主义”内在契合的鲜明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随着国内居民人均收入的不断上升,也出现了居民存量财富和增量收入水平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的特征,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中的结构性问题,是对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不可忽视的挑战。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要求在制度机制创新深水区的配套改革中,构建更加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更加规范合意的财富积累机制。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导向的驱动,是坚定不移地追求社会主义本质,将可把握的制度建设和政策优化有效结合,从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实现,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当前国际形势严峻复杂,全球经济面临多重风险挑战。在此背景下我国在当前阶段着力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一方面是对中国传统文化诉求和社会主义时代使命的回应,另一方面也是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之路条件建设的必然要求。良性稳定的社会结构是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保障,对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强调与推进,也是中国面对不确定国际环境的情况下,在可把握的主动性、确定性方面的社会潜力与支撑力的积累。

“共同富裕”的历史演进和政策指引

在中国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初期,基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然而,实现长远目标需要渐进过程,应实事求是地矫正平均主义偏颇,确立“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先富后富”认识框架和实施路径。

(一)改革开放初,以经济发展为首要考虑促成“先富”群体与区域的涌现

在改革开放之初,综合考虑国内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社会生产力低下的现实因素,我国以经济发展为首要考虑,及时制定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机制和原则。经济发展的高水平是实现“共富”的必要条件、前提和基础,强调“做大蛋糕”的“发展才是硬道理”,与共同富裕目标相结合的发展实现路径,必然是“先富共富论”的认识框架。“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所以必须鼓励致富,而齐头并进的致富推进方式不具备现实可行性,这已被传统体制下平均主义的实践充分证明,其会遏制和压抑应有的激励机制与劳动者、建设者的积极性,遏制“做大蛋糕”的发展基础。现实生活中既然无法实现所有人与地区齐头并进的共同富裕,必然选择便是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先富后富论”的认识框架和关键性战略思维要点,主要包含以下三点:第一,总体思路框架追求的战略目标,是确切无疑地与“三步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体化的“共同富裕”,“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只是整个发展中前半段所“允许”的过程现象,对于“共富”的追求及其认定,是属于“社会主义的本质”,需始终如一、坚定不移地贯彻;第二,实现战略性目标的路径和演变过程特征方面,在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之后,应务实地分阶段实现共同富裕,中国作为世界最大规模的二元经济体,无法实现十几亿人口齐头并进的共同富裕,在发展中必须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才有可能走通现代化之路;第三,在后续由“先富”走向“共富”的阶段转换过程中,需要政府有效作为和分时段进行全局把握,领导决策和政府能动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先发达地区必须适时支持欠发达地区,实践中必然有从温饱到小康,全面小康后再强调必须着力的先富带动共富的实现路径阶段转换。

选择恰当的时机将工作重心由“鼓励先富”转向“促进共富”,是改革初期便确立的一项既定发展战略。根据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规律和经验的启示,鉴于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并会积累得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和各种危害因素,在“问题导向”下,我国选择适当时期,意图积极而逐步地完成由“先富”到“共富”的阶段转变。千年之交前后,我国制定和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农村税费改革、东北振兴、中部崛起战略等的效果已逐步显现,我国不同地区居民之间以及城乡居民之间的生活、收入水平差距,在近些年来已逐渐开始缩小;2020年,更有持续近十年之久的脱贫攻坚战收官,我国全面小康目标已基本实现:这些都为从“先富”迈向“共富”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初步基础。

(二)千年之交后,开始由“先富”走向“共富”的阶段目标转换

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等场合,已将“先富”到“后富”转换的具体时点预先拟定在千年之交的2000年左右。至20世纪末期,我国已达到初步小康门槛。2002年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指出,我国当时的小康水平是低水平、不全面、发展不平衡的初步小康,进一步部署了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与工作安排,也着力开启由“先富”走向“共富”的阶段目标转换。

第一,1999年西部工作座谈会后,“西部大开发战略”于2000年全面启动实施。中国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大且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是长期以来困扰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均衡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针对中国发展不平衡的特点,于1988年提出了“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一是加快沿海地区对外开放,支持沿海地区优先发展起来的大局;二是沿海地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要统筹更多力量帮助中西部地区更快发展的大局。2000年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将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强调:“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关系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关系地区协调发展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后,陆续有一系列配套举措纳入我国各个发展阶段决策的通盘考虑之中。

第二,脱贫攻坚战收官,2020年中国如愿实现14亿人口的全面小康。邓小平于改革开放之初规划了“三步走”战略目标,在“经济总量翻两番”的前两步提前实现之后,党中央决策层综合考虑,为横跨半个世纪的第三步作出具体的战略步骤规划,明确了2020年要达到“全面小康”的节点目标。党的十八大后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形成,在承前启后的现代化发展中,我国进入了更为着力推进共同富裕的新阶段。2015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发布,指明要着力推进脱贫工作,确保到2020年实现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目标。在多方共同努力下,2020年我国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总量上中国的人均GDP在2010—2020年十年间实现再翻一番。在“社会政策托底”层面,“十三五”开局时农村区域还存在的7000万贫困人口,也于“精准扶贫”的贯彻落实中宣告脱贫。全面小康的实现,意味着我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现代化战略,在“三步走”的第三步中达到了重要的中间节点。

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前承2000年的实现初步小康,后接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勾画的新的“两步走”要求——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2049年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自新中国成立伊始,在致力于国家工业化和经济发展中,便将减贫同时作为重大目标,中国已是近几十年间世界减贫贡献之最,全面小康的实现也更进一步体现出了我国追求“共同富裕”的进展与成就。

(三)全面小康如期实现后,党的二十大着重强调新阶段“共富”提速

2020年末全面小康目标如期实现后,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我们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会议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并基于已有的发展基础,更为清晰地形成了推进共同富裕的战略谋划和达到基本目标的时间表。

2021年11月11日,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要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已成为当下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决断,需要分阶段推进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到“十四五”末,“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

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进程中,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了“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意味着我国开始更加重视和规范现有的财富增量与存量的优化机制建设。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社会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社会,而中国历史发展中也有重视全民族共同富裕追求的传统精华。党的二十大报告已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的基本性认识,明确地对接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涵和鲜明特征之中。现实中,我国多年来作为重大事项着力推进的多项社会性建设服务,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公共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国家对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扶助等多路径共举的措施,均是在促进“共富”指向目标上作出的以社会政策托底的全局性制度建设。联结党的二十大的最新要求,在实现全面小康后的新阶段,备受社会关切的“共富”,更有提速增效的需要。

“共同富裕”需明确的相关理论和现实问题辨析

(一)收入分配的倒U型曲线假说有其局限性

中国的先富共富过程,必然内嵌于中国现代化全程之中。在经济发展“做大蛋糕”的基础上,更需值得重视与强调之处,是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先富带动共富”过程在中国本土的落实,并不能等待学术理论探讨的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的自然形成。

1955年,库兹涅茨提出倒U型曲线假说,指出经济发展与收入差距变化关系在时间轴上呈现倒U型曲线,随经济发展而来的“创造”和“破坏”将改变社会中的经济结构,从而影响收入分配的结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将随经济发展表现出先增大后减小的趋势性变化,通常表现为:在经济体的经济发展初期,人均国民收入由最低上升至中等收入水平时,收入分配状况将趋于两极化,而后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改善,再演化至较为公平的收入分配状态。

首先需要指出,学理分析中必然有随经济发展的自然形成因素促成趋势变化。在库兹涅茨对18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与收入差距的数据实证检验外,20世纪70年代也有鲍克尔特、莫里斯、塞尔沁等经济学家,补充了50多个发展水平差异化国家的数据,证实了现实发展中倒U型曲线的存在。然而,在对收入分配倒U型曲线形成的过程以及原因展开的进一步分析和研究中:一方面,有西方学者针对第三世界国家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第三世界的收入不平等情况随着经济发展越发悬殊,并未有向平等方向转变的趋势,不完全符合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假说;另一方面,也有演绎推理中对于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假说的批判,如“先恶化、后改善”的变化趋势并非永恒不变,收入分配结构改善与总体人均收入增加的现象存在阶段性,同时也无法切实地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逻辑关系。近年来,更有学者提出伴随着美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其收入分配不平等现实并未改善,反之美国国内的基尼系数却居高不下。就逻辑推理而言,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持续增长带动收入分配结构的改善,还是恰当的社会收入分配结构调整才是给予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难以单就实证数据分辨清楚。近年来以皮凯蒂的《21世纪资本论》为代表的研究成果,引起了东西方学术界的广泛注重和积极研讨。皮凯蒂以超过百年的研究视野,基于数据分析引出的基本结论,否定了倒U型曲线为长期趋势之说,认为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相比较而言在收入分配结果方面的强势,才是长期趋势,进而主张强化和优化对于资本收益的税收调节。

我国当前正处于迈向高收入经济体门槛的冲关阶段,经济增速已告别2010年之前的高速增长阶段,落入中高速增长阶段。在理论结合现实的选择上,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更多地包含对社会发展成果共享的价值选择,对全民族“共同富裕”目标的看重自然超于西方国家。当前已需在特别强调共同富裕即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哲理认识下,积极考虑以政府力量主导的主观能动性因素,促成倒U型曲线的形成和尽快实现,不能依赖或迷信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的自然形成认识框架,陷入不确定性与被动等待局面,而放弃可把握的积极作为和提升共享程度、推动共同富裕的可塑性空间。

(二)“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需正本清源

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人们普遍关注如何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兼顾效率和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注重效率,兼顾公平”的主张,曾演变到“更多地注重公平”的取向,但人们耳熟能详的“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表述,细究之下却可发现存在明显的认识紊乱问题。我们认为值得指出的重点在于,“公平与效率”的概念,在汉语语境中,亟应得到正本清源的清晰认识,而摆脱由来已久的“捣浆糊”状态。

第一,人们所一致认可和推崇的规则的公平、过程的公平和“一条起跑线”式的机会公平,与效率并不矛盾。这些是指社会基础制度建设与规则层面的“公正”,这种公正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提升社会中的微观效率以及综合而成的总体效率。社会基础制度与规则对全体成员的“一视同仁”,与社会中的微观效率以及宏观综合绩效都不发生任何矛盾,不存在与效率之间此长彼消的关系和需要作二者间权衡的问题。

第二,涉及“抽肥补瘦”式的社会收入结构调整和财富分配时,所谓的“公平”实质上是着眼于分配结果的“适当均平”。若分配结果过分平均化,即滑入“吃大锅饭”的模式,将削弱微观个体的发展活力和效率水平;但若分配结果过于悬殊,虽能一定程度上调动个体积极性、支持微观效率,但必然会导致一些社会弱势群体的不满,矛盾积累将可能影响社会安定,此情况若不能妥善化解,甚至会带来经济问题社会化、政治化的严重不良后果。所以,社会争论焦点中所谓的“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实际上是指收入和社会财富分配结果的均平程度如何,在促使微观层面直接效率最大化和与之相关联的整体社会综合绩效之间,存在一定的此长彼消关系,需要作出合理权衡与优化调节。

第三,福利经济学中已有相关研究指出,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益并非只在于短期效益,社会的“公平程度”更决定着社会总体是否可实现长期的经济效益。福利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将社会总体经济效益细分为长期的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表示社会公平程度将通过影响微观层面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动力影响社会效益,进而传导影响社会总体的长期经济效益。这里“公平”的用语,只应理解为分配结果的均平状态如何,也会涉及社会层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状态如何,而决不可理解为规则、过程的公正状态如何。因此,分配结果的适当均平与追求宏观的、总体的、长期的效率并不矛盾。除起点、规则、过程公平公正之外,政府“更好发挥调节作用”的现代化治理,理应包含对分配结果合理、适当均平的追求,这种收入分配与财富配置的适当“均平”,也正是符合我国价值选择结果导向意义上的“公平”。

第四,经济社会发展的初期和在某些短期选择上,更为侧重微观效率因素,这是调动劳动积极性力求“做大蛋糕”的基础;而经济社会发展至一定阶段后,更多侧重与追求长期社会总效益,则必然要适时调整至更多注重“抽肥补瘦”地“分好蛋糕”的、与时俱进的合理权衡状态。

总之,所谓“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即要以权衡方式掌握好实质问题,如何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通过“分好蛋糕”来适当地处理分配结果,从而防止差距过于悬殊,达到适当均平化的调节目的。在“公平竞争”以焕发活力的概念上,应充分鼓励效率提高,“一条起跑线”式的起点公正公平,以及过程、规则的公正公平作为基础制度保障,都是对效率潜能的激励;而在鼓励大家合力“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对于“结果公平-适当均平”问题的重视和对“共同富裕”总目标的追求,则是在回应社会关切,更理智地优化处理切分蛋糕问题,寻求分配结果的适当均平而防止两极分化,可归于社会综合效率和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

(三)在凝聚社会和谐发展共识中推进“共同富裕”

第一,实现社会不同收入阶层的和谐发展,需要解决好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结合,其中必然有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无论是低收入阶层人群,还是中等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人群,都应纳入社会共同体的和谐发展,在必然考虑个人和家庭利益的同时,也应与整个社会共同发展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相结合。

第二,先富起来的群体,理应按照与“支付能力”相应的税制更多地为国库作贡献。高收入群体直接税的缴纳,虽然看起来是让渡自身于市场调节机制中获得的部分利益,但从全局、长远来看,利于其个人与家庭所依赖的社会安宁和谐生活,这也正是形成更好社会性正面效应所必须配套完善的条件。认清收入分配、财产配置中各社会成员的相互关系,应当跳出狭窄的个人短期利益视角,以全局长期发展眼界作深入认识,促使不同的收入阶层共同适应和助力财富存量积累和收入增量分配调节的制度与政策优化过程,共同促进共同富裕社会总目标的达成与实现。

第三,低收入阶层不应简单地落入仇富心理状态。相对而言,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中,必然会存在弱者群体,这并非完全取决于低收入群体的主观因素,还有众多不可控的客观因素,如先天的残疾或后天的天灾人祸等。低收入群体与中高收入群体同为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目标导向下的社会,理应对其有侧重性的制度安排以施行关爱措施,强调包容性发展中以合理的方式予以扶助。低收入阶层与中高收入阶层间,应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培养共同体意识和对“先富”经验的学习借鉴,进而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推进共同富裕的要领,中央已多次给予针对性的指导,强调应完善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安排。三层次分配是一项颇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中相关的制度创新、配套改革和政策优化设计,在我国行至以高质量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当前阶段,已进入了攻坚克难时期。

“共同富裕”需利用好三层次分配的相关机制与工具

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先后有不同阶段上的三层次分配,它们以逻辑关系于时间序列上递进继起,但在每一时点上又同时存在。首先是初次分配,应由市场机制主导,使生产经营成果按照要素分配,在劳动收入、资本利润和知识产权收益、资源开发收益等形式中,解决各要素的投入主体“各得其所”的激励与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发挥问题。此环节上需主要注重激励个人潜能使之得到最大效率的发挥,从而有利于将经济发展总盘子中的“蛋糕”做大。其次是再分配,此环节上的政府主导特点明显,更多依靠社会财富分配中政府作用的更好发挥,主要解决“分好蛋糕”问题。最后则是第三次分配,主要是道德伦理驱动的社会自组织和个人或集体的自愿奉献,通过公益捐赠等方式实现对于低收入群体或困难群体的资源分配支持,达到进一步缩小实际收入差距的目的。

(一)初次分配:重视市场决定性力量,政府应充分注重完善统一大市场的基础性建设

初次分配需要在使市场充分起作用的情况下,鼓励各要素主体充分发挥积极性而在“各得其所”的激励下,努力“做大蛋糕”。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导向下三层次分配形成的系统性工程中,初次分配的大前提是要注重保护产权、公平竞争,使生产要素充分流动,充分调动统一大市场中参与主体的活力与潜力,通过让市场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使供给侧生产要素的潜能得以充分发挥,使生产力不断提高,经济活力不断增长,从而在源头上解决好如何“做大蛋糕”的问题。在初次分配中政府也要适当加入调节作用,主要是在抑制不正当市场竞争和完善市场制度建设方面。不过总体而言应强调初次分配中政府不讲过多区别对待的“弱调节”,主要在做好统一大市场建设基础上,以流转税为主,旨在取得相应财政收入以支持政府更好地履职。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指导性文件,指出在初次分配中首要考虑的是对“效率”的重视,以更为公平公正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充分打开市场的潜力空间。这样一来,形成“做大蛋糕”的基本盘的相关要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施并完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统一规范的产权保护制度。贯彻中央文件所要求的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夯实高标准法制化营商环境构建的重要基石,即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之下对所有合法产权形成一视同仁的保护。“统一大市场”所针对的现实性的问题之一,是已于实际生活中观察到的,企业与社会成员对于产权问题的困惑,尚未很好贯彻落实“一条起跑线”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社会公平正义方针。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为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初次分配制度的优化,实际上有赖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也有论者把这称作“零次分配”。

第二,形成要素流动充分市场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条块分割和不当垄断。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有效地起到作用,便要形成生产要素跨区域的无壁垒流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各项要素潜力调动的内涵逻辑,即为完善的市场建设是要使供给侧要素的组合能够以尽可能低的交易费用,充分发挥潜力,形成经济发展活力。一定要攻坚克难,使要素尽可能无壁垒流动。结合于现实中的经济生活运行,需明确,在现实的非完全竞争市场中,特定的限制条件和准入也往往是必要的,而准入门槛的设计则必须依法由政府管理部门利用公权来适当实施。政府应注重矫正性干预,消除不当垄断,规范主体资质,但不能借此一味提高门槛。首当其冲,是要消除旧体制下存在明显弊端的行政性垄断。

第三,“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诉求,在于使市场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强调政府对市场环境的高水平建设和对矫正与弥补市场失灵工作的负责,决非政府“统一指挥”企业的老路。统一规范地实现有序竞争,一定应强调市场环境规则的统一,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致性质,并非简单参照或者局限于所谓质量标准或技术标准化。中央现在指导的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战略意图,是让企业充分地在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放开手脚,并形成长期行为。已有上海自贸区的经验模式可予以借鉴,即企业对应于“负面清单”,提倡展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试错创新以解放生产力,政府则对应于“正面清单”和“责任清单”,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础准则和必要的责任履行约束。

(二)再分配:政府应更好发挥作用,着重于现代税制的完善和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

在再分配或二次分配环节上,政府调节作用强化,相应制度安排取向上,更为注重“分好蛋糕”。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再分配需要更多考虑如何实现社会收入结构的“提低、扩中、限高”,这必然体现在使分配结果适当合理地均平化。综合短期内对效率的激励作用和中长期社会持续发展总效益的两维度权衡,要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影响社会总体效益而引发中长期经济发展环境失稳、动力停滞。再分配环节需要更多通过政府发挥作用,以税收制度建设和转移支付,做好收入存量(财富)和增量(当期所得)在社会成员间较为合意的调节。

第一,优化收入再分配中“抽肥”和“限高”的导向,必须以税制改革打造促进社会公平的稳定调节器。财政政策在收入再分配这一重点环节的改革事项中,要着力促进分配格局和相关机制优化,伴随的挑战性问题便是相关直接税的改革。

首先,应积极配合推进中央已明确的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试点扩围。考虑中国传统价值观念和现实情况,社会存量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便是房地产,而因2018年以来的多重经济下行因素叠加,作为调节存量财产的房地产税的改革未能如期推进。优化我国第二层次分配的再分配调节机制,需通过改革试点扩围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这一税制改革不仅是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也是调节社会存量财富的必要机制。

其次,中长期内应研究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这是形成社会财富“抽肥补瘦”式再分配的重要手段。遗产和赠与税直接面向高收入阶层,调节居民通过非个人努力的继承关系而获取的大量财富,有利于缩小代际间财富积累的收入差距。在“共同富裕”的目标导向下,及早研究此税种的开征,不仅能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财产配置的作用,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联结第三次收入分配相应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收减免和优惠,促进公益性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资金力量的形成与成长。遗产和赠与税的开征也可在完善税制的角度上,补充个人所得税中仅关注透明收入的不完全收入调节机制,倒逼灰色收入的公开透明化并将其纳入调节范围。

最后,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制定更合理的税率和扣除标准。我国2018年的新一轮个税改革,首先降低了社会成员中低中端收入者的税负,其次加入了“综合机制”并进行了专项扣除方面的强化与优化。其中对于个税抵扣环节的专项扣除,目前已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均对应于不同社会诉求回应民众关切问题。与此同时,其也有明显遗憾,目前的“综合机制”仅针对于劳动收入,这已在客观上形成了对劳动收入的税收歧视,并不利于以市场为主要调节机制的“做大蛋糕”发展,带来的不良副作用表现为对知识分子型专家人才的“挤出效应”。优化收入再分配中,需在后续的个人所得税深化改革中,将部分非劳动收入纳入“综合机制”覆盖面,并优化个税超额累进的税率层级设计,适当减少税率层级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以促进高水平人才和高新科技企业创新活力的释放。

第二,优化收入再分配的“补瘦”是“提低和扩中”,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收入再分配环节,理应以制度安排形成对社会弱势群体、欠发达地区、低收入阶层的扶助,在优化调节区域和个体间差距。需有意识地抓住从当下到中长期整个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制度建设要领,与积极财政政策的结构性差别化机制紧密结合,由近及远地优化掌握“共同富裕”要求的全体成员所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首先,要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改进转移支付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置,注重突出重点,归并和取消零星专项,改变项目分散繁杂状态,着力优化转移支付框架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同时,也应不断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动态规范和完善基于因素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计算公式和模型,力求设计科学的指标体系来评定各地的财政收支能力和基本公共需要,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转移支付资金,避免不规范的人为调整和主观随意性。

其次,切实加强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拨款的管理,积极探索横向转移支付的合理机制与路径。使用因素法或采用项目管理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都应切实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以规范操作流程,形成科学合理的分配依据和制度规范。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并对资金使用效果作跟踪检查和奖惩问责。用于缓解地区间差异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近些年已在我国的对口支援、生态补偿等实践中取得初步经验,可适时发展纵横交错、相得益彰的转移支付体系,以进一步扩展均等化渠道,增强均等化能力。

最后,完善保障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的转移支付制度。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要求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应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城镇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中。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分治结构,造成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所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准明显低于城镇市民。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尚有较大空间,未来仍将面临大量农民工区域间流动,高端层级应承担较多扶助责任,可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地方政府为进城务工人员家庭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第三次分配:重视第三部门作用,形成社会推进“共同富裕”的积极力量

第三次分配体系主要是道德伦理驱动的非政府主体自愿而为的公益慈善行为,以此弥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不足,助益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的物质基础是公益慈善捐助,在我国现有的分配体系中,应进一步健全第三次分配的相关制度机制。

第三次分配体系在政府文件中已屡有提及,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中国的公益慈善行为的“第三次分配”,联结于中国社会成员收入的提高和社会责任价值观念的生发与培养,已越来越多地在中国社会中表现出合乎规律的发展。为更好地使社会公益、慈善志愿者组织发挥作用,应对其正外部性施以鼓舞和激励,除道德与价值观引导外,还可与第二次分配做好机制性联结配合,以制度阳光化的税收优惠、减免等政策,对于“第三次分配”行为进行引导和奖励。

第三次分配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导向下:第一,要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先富起来的高收入群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乐善好施;第二,要进一步完善慈善捐赠法规,提高慈善捐赠的透明度,提升对慈善捐助的税收支持力度;第三,加强对现有慈善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解决好近年来公益性组织人员不当处置慈善捐款的负面问题,使社会自愿捐赠资金如愿用于扶助弱势群体;第四,国家层面可借鉴发达国家作相应的机制建设,如遗产税和赠与税虽然属于第二次分配,但可在制度建设上对高收入群体形成缴纳该税和自愿公益性捐赠的“二选一”模式。同时,优化第三次分配还应当注重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和引导服务,避免公益性质的慈善捐赠偏离第三次分配的初衷和预定轨道。另外还需要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媒体的力量和作用,并设置独立组织对公益慈善行为进行评估,及时披露公众所关切的信息。

结语

“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经济社会全局的高质量持续发展,是起基础性支撑作用的大前提。“共同富裕”所蕴含的内在含义和价值取向,正符合中国国情选择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式现代化”历史演进和政策指引的方向。在贯彻现代化新的“两步走”的战略部署中,与促进“共同富裕”相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上需要明确,我们不能等待收入分配倒U型曲线的自然形成,而应注重“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主观能动性,正确辨析“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凝聚社会共识中积极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逐步实现。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关键抓手是掌握好三层次分配的系统工程,初次分配重在充分发挥好市场作用,政府着力做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性条件建设;再分配环节则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抽肥”和“限高”层面的攻坚克难,在改革深水区建立并完善现代意义的直接税体系,并完善“补瘦”和“提低、扩中”层面的转移支付体系,促进社会成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三次分配要体现第三方组织以道德伦理驱动、基于自愿原则的公益慈善补充力量。综上所述,以三层次分配的系统工程,形成持续推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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