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冠雄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前言

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育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面对社会外界的各种诱惑,婚姻家庭的忠诚受到了巨大考验,婚外情频发,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数量明显增加,涉及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关于抚养关系的诉讼,另一方拒绝亲子鉴定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12年,李先生和林小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儿子,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在2016年期间,李先生与前女友叶小姐旧情复燃,后发现女方意外怀孕。李先生考虑到自身已组建家庭,再三要求叶小姐打掉小孩。叶小姐最初答应终止妊娠,但最后还是不忍心打掉小孩,在李先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偷偷生了下来。随着孩子年龄增长,生活开销日增,叶小姐因不堪重负,于是在2021年告知李先生已产下孩子的事实并要求支付抚养费。李先生避而不见,叶小姐多次与男方大哥沟通,协商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叶小姐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向李先生释明不配合鉴定须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后,李先生依旧不愿配合做亲子鉴定。那么能否认定李先生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小孩的抚养费用是否需要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与孩子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

虽然亲子鉴定是不能强制进行,需要当事人配合才能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如果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是否就无法查明拒绝一方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并非如此,如果拒绝一方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将导致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当事人因为无法鉴定,真相永远无法查明,导致证据不足从而面临败诉的风险,这显然对提起诉讼一方和孩子十分不公平。对于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人民法院一般会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通常来说,如果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拒绝鉴定一方确实存在亲子关系,拒绝鉴定一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鉴定的,法院可将举着责任转移至拒绝鉴定的一方,可以对于拒绝一方作出不利的认定,即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从而推定拒绝鉴定一方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

本案中,李先生虽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但是叶小姐提供与李先生及其大哥协商孩子抚养费的短信、通话录音等一系列相关证据,最终法院推定李先生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李先生应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血缘关系并非是唯一判断存在亲子关系的考量因素,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可以尽可能收集有关于存在相关证据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总结

以上是关于非婚生子拒绝进行鉴定情形的案例,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因个案不同、因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寻求专门律师予以处理,以免面临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