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男孩跟着父母去超市,见超市里有条小狗,于是抱起来在楼梯上摔着玩,不料惹恼小狗,被小狗咬伤。事后男孩打了5针,花了几百块,其家长责怪老板娘没给小狗拴绳,老板娘无奈出了一半。

网传监控显示,小男孩超市内,将一条小狗抓起,随后3次将小狗从楼梯上重重摔下楼,第4次去抓小狗时,疑被狗咬了一口,后才放过了小狗。

看到这事,很多网友为老板娘打抱不平,表示小男孩太可恶了,虐狗被咬伤,应该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其家长遇到这种事情,不找着自身的原因,还将过错推给被人,真是子不教父之过!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首先来说,本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1245、1246、1247条的规定,对于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我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其对所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而对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可以减轻责任,但是不能免除责任。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原则上来说不管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具体到本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2016修订)第4条的规定,经批准养犬的,必须圈养或者栓养。禁止携犬入公共场所(杂技犬例外)。换句话说,老板娘在超市内养狗的行为已然违反了当地犬只管理规定,这种情况下,即便认为小男孩是“故意”被咬,这种情况下老板娘仍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次,老板娘虽然应当为自己的狗咬伤男孩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依法可以就男孩摔狗的行为要求男孩及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老板娘在超市内没有给狗栓绳,不对,但是狗仍属于老板娘的个人合法财产,小男孩因为调皮捣蛋就抱起小狗接二连三地摔着玩,这种行为其实就是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民事角度而言,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而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老板娘依法可以直接要求其家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同样规定了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公安机关依法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可见,如果整体看男孩虐狗被狗咬人一事,老板娘确实需要赔点钱,但是如果把男孩虐狗和被咬整体分开看,各自论各自的,老板娘赔钱确实就有点冤了。

最后,子不教父之过!惯子如杀子!这件事之所以被议论纷纷,关键还在于家长的反应。

孩子被咬虽然作为父母的确实都会很心疼,但是作为父母,承担着孩子的抚养、教育职责,如果也以年龄小去粉饰孩子的错过,对孩子的过错视而不见、甚至包容孩子的过错,这种行为无异于将孩子推向深渊。

现在小,不好好教育?长大了后悔也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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