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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第3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需要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但是这些许可证只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并非生产经营的主体身份证书,所以卫生许可证到期或者被吊销,丧失的是从事卫生行业的特定活动的权利,与认定主体资格没有任何关系,原主体身份不发生变化。

卫生行政执法办案中,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常见类型有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一人有限公司等)以及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这些主体的成立要件是经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成立日期,取得了当事人主体资格。而主体资格火失的标志见为营业执照的注销,营业执照被注销后,当事人主体资格即自动灭失。营业执照到期并不导致主体资格灭失。而关于营业执照被吊销,主体资格是否灭失的问题,则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吊销只是丧失经营资格,主体还存在。另一种意见认为,吊销是主体被动灭失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据此认为, 吊销只是丧失经营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第四十五条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第四十六条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电请书;(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第四一七条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综上,无论是卫生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后还是营业执照到期或被吊销后,对于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法人分支机构 未注销登记前仍应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机构名称认定行政处罚当事人。

来源: 《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国家卫健委监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