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广西南宁江南区,发生了一起让人惋惜的案件。男子王某被某直播间的一名女主播李某吸引,产生了想让李某做其女友的想法,于是通过打赏、送礼物等方式成为李某直播间的“榜一大哥”,可谓是投金索爱。“榜一大哥”自然顺利要到了女主播的微信,通过进一步的沟通,王某得知李某尚欠前男友一万元,于是主动给李某微信转了10520元,并明确表示“今天是我们正式在一起的日子。”不久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5000元。结果,总共转账了15520元后,李某就想把王某给踹了,懒得再理会他。于是,王某向李某偿还这15520元。结果,李某当然是找各种理由推脱不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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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一气之下,把李某告上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那15520元,还有资金占用费。结果法院审理认为,10520元属于无偿赠与行为,李某可以不予偿还。而那5000元,则属于明确的借款行为,李某需要偿还。结果就是,李某只需还那5000元,当场偿还了2000元,其余的3000元于2023年8月前还清。从这个结果来看,王某最后还是输得很惨,转账的10520元就这样打了水漂,李某的啥东西都没得到,就得到了一些聊天记录而已。你们认为法院判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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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看,王某转出去的10520元,是本着与李某谈恋爱的目的去的,结果李某收到了钱后,却并未再继续表现出打算与王某谈恋爱、交往的意思。在法律上,这算不算是违背了什么意愿呢?我们在一些关于彩礼的司法案件中,可以看到,男方家给予女方家彩礼,是本着结婚的目的去的,但女方收受了彩礼,却并没有与男方结婚。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支持男方家要回彩礼的。可这事,换成了谈恋爱判决的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是有点让人匪夷所思。江南区人民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王某明知自己没有赠予的义务,仍然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把10520元转给李某,应当属于无偿赠予。但是,王某转完10520元后的那句:“今天是我们正式在一起的日子”难道不是要与李某谈恋爱的附加条件吗?还是说,王某没有明确提出转账的目的是为了谈恋爱,所以法院不予认可?

看来,想要与女人谈恋爱,没有确定关系之前,没有得到女方任何东西之前,要转账大额财产,还是要三思,免得像王某那样,白白损失了一万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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