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该直接称为XX省XX县,还是应该称为XX省XX市(地级市)XX县?

有人认为:县归地级市管,在广义的地级市范畴内,自然应该称之为“XX市(地级市)XX县”。

也有人认为:县就是县,别带上地级市。县只是地级市下属的一个县,并非地级市这个城市本身,更不是主城区,只有几个中心城区(主城区+近郊区)才算是真真正正的地级市本身。把县视作为地级市的一部分,有混淆概念之嫌。

我是支持第二个说法的,县就是县,县并非是地级市。在描述时,应该用狭义的、更加精准的地名,而不是广义的地名。

但这里却戳中了如今中国行政区划的一个痛点,那就是地级市的存在。

宪法中规定的中国行政区划写得明明白白,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州、自治县、市)、乡(镇)三级,压根找不到“地级市”这三个字,但人人皆知事实上有地级市这一层级的存在,而且是相当有“存在感”的存在,各种大大小小的城市榜单,几乎都是以地级市作为评选对象的。

除了四大直辖市、个别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依然保存的地区公署以外,绝大多数中国人都生活在一个地级市的辖境内,或者是中心城区(主城区+近郊区),或者是远郊县,甚至是代管县级市。

我国原本没有地级市,但自秦汉以来地级市的雏形始终就有,先后叫郡、州、道、路、府,等等。地级市从根本上来讲是为了实行“市管县体制”,以市管理县,可谓是当代中国大陆的独创,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较大较强的城市拉动县域经济发展。

市管县体制始于1958年上海兼并江苏10县。1982年中央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经过试点后于1983年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开来。截至2020年,我国现有293个地级市,地级市已经成为省以下行政区划的主体。

地级市存在很多症结和负面影响,这里不过多讨论地级市与县级的权限关系,回归主题,我们把关注点放到地级市和县级的地名称谓上。

一个地级行政区范畴的地级市属于广义上的XX市,下辖若干个市辖区(分为主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级市和县。其中,主城区和近郊区是通常意义上的狭义的地级市;远郊区均是撤县设区改成的;县级市由地级市代管;其余就是普通的县。

由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你要说它是“XX省XX市”也行,因为它确实是省辖的县级市,只不过由地级市代管。但就是由地级市代管的这个原因存在,你要称之为“XX市(地级市)XX(县级市)市”也没错。

但“XX市(地级市)XX(县级市)市”,市下有市,怎么看都感觉怪怪的,可这种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是如此,全国各地的省辖县级市,大多都是由地级市代管,这种情况各省都普遍存在。

再拿下属的县来说,县由地级行政区管辖,说是“XX市XX(地级市)县”是可以的。但县在法律上是省下属的县级单位,直接表述为“XX省XX县”也是可以的,在县名前填个“XX市(地级市)”又画蛇添足之嫌。

就我们日常中的感受来看,普遍上如果是一些较小的、不太出名的县级市、县,喜欢把自己的地名往大了说,套上地级市的市名或直接以地级市的市名表述身份;但对一些来自比较强势的县级市、县的人们来说,称呼上一级地级市的市名时就很抵触,他们在向外人介绍自己说,一般都是直接称呼自己所在的县级市、县的名称,并以自己所在地的地名为豪。

“地级市”在法理上看名不正言不顺,市管市、市管县,显得十分混乱,但短期内,地级行政区这一级行政区又无法撤销。

与其如此,不如直接将地级行政区改为“郡”,使地级行政区恢复历史上传统的“郡”之名,再按程序由全国人大立法,名正言顺地将郡级作为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行政区划的正式建制。采用郡来代替地级市,既有历史传统,又不容易产生歧义,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同属汉文化圈的韩国,目前也存有“郡”。

再谈一下我对中国行政层级改革的基本构想。

一、省级政区

1.省、特别行政区不变,省级民族自治区改为民族自治州。

2.直辖市

(1)首都所在广域直辖市撤销,中心城区(主城区+近郊区)合并为首都直辖区,属中央直辖,远郊区县划归周边省份;

(2)以海南省(全国陆域面积最小的省)陆域面积为衡量标准,将除首都以外其他所有广域直辖市和广域地级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分为两类:陆域面积高于海南的,直接改为省;陆域面积低于海南的,在就近兼并邻省部分市县的基础上改为省。

二、郡级(地级)政区

1.民族自治州改为民族自治郡,其辖区不变;

2.其余所有郡级(地级)政区全部就地解散,省级行政中心(省会/省级民族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级市中心城区(主城区+近郊区)析出成立省直辖市,其余部分(含省级行政中心(省会/省级民族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级市远郊县)分为若干个郡(含民族自治郡),每个省级政区最多下辖9个郡,每个郡(含民族自治郡)最多下辖26个县级政区(郡辖市(含郡首府所在地)/县/民族自治县)。

3.除首都以外其他所有广域直辖市和部分广域地级计划单列市扩张并改为省以后,中心城区(主城区+近郊区)析出成立省直辖市,其余部分(含省级行政中心(省会/省级民族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级市远郊县)分为若干个郡(含民族自治郡),每个郡(含民族自治郡)下辖若干个县级政区(郡辖市(含郡首府所在地)/县/民族自治县)。

三、县级政区

1.以澳门城市建成区面积占比为衡量标准(澳门城市建成区面积占澳门特别行政区域面积的比例为56.4%,是全国除台湾省外唯一符合适域市标准的城市),将全国各省除省级行政中心(省会/省级民族自治区首府)所在地以外其余所有县级政区分为以下3类:

(1)城市建成区面积占比超过50%的,为郡辖市;

(2)城市建成区面积占比低于50%且城市建成区相对分散的,为郡辖县;

(3)城市建成区面积占比低于50%但城市建成区相对密集的,城市建成区析出设郡辖市,其余部分划归邻近郡辖县或组建新的郡辖县。

2.民族自治县不变。

四、基层(乡镇级)政区

1.在第三大条(县级政区)的基础上,以澳门城市建成区面积占比为衡量标准,将全国所有基层(乡镇级)政区分为以下3类:

(1)城镇建成区面积占比超过50%的,为县辖镇;

(2)城镇建成区面积占比低于50%且城市建成区相对分散的,为县辖乡;

(3)城镇建成区面积占比低于50%但城市建成区相对密集的,城市建成区析出设县辖镇,其余部分划归邻近县辖乡或组建新的县辖乡。

2.民族乡不变。

五、建制市分为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郡辖市3类。其中,首都直辖区为全国唯一中央直辖市;各省级行政区省级行政中心所在地为各省级行政区唯一省直辖市。其余建制市全部为郡辖市。所有建制市全部为地域型建制市(非广域型建制市),仅管辖中心城区(主城区+近郊区),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所有建制市一概不设市辖区

六、各地车牌号开头

1.各地车牌号开头由省级政区简称+字母改为省级政区简称+数字(0-9)+字母(A-Z)。0代表省会所在地或省级民族自治地方首府所在地,1-9代表省辖郡,字母A-Z代表省辖郡下辖之市县(其中0代表郡首府所在地)。

2.出于规范车牌号的需要,每个省级政区最多下辖9个郡(含民族自治郡),每个郡级政区下辖26个郡辖市和县(含民族自治县)。

3.云南省少数民族众多,郡级民族自治地方数量超过5个,共辖1个省直辖市(省会昆明)、7个普通行政郡和7个民族自治郡(迪庆藏族自治州一分为二,维西县划归云南怒江州,其余部分划归四川甘孜州,故不予以统计),故出于特殊情况,云南省各地车牌号开头调整为:

滇0-昆明直辖市(省直辖市、省会所在地)

滇1-曲靖郡(原曲靖广域地级市+原昆明广域地级市部分县份)+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郡(原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滇2-玉溪郡(原玉溪广域地级市+原昆明广域地级市部分县份)+怒江傈僳族自治郡(原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原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滇3-昭通郡(原昭通广域地级市)+大理白族自治郡(原大理白族自治州)

滇4-保山郡(原保山广域地级市)+楚雄彝族自治郡(原楚雄彝族自治州)

滇5-丽江郡(原丽江广域地级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郡(原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滇6-普洱郡(原普洱广域地级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郡(原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滇7-临沧郡(原临沧广域地级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郡(原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根据上述构想,中国地方行政区划将调整为省-郡-县-乡四级:

一级政区(省级):省、民族自治州(原民族自治区)、首都直辖区、特别行政区

二级政区(郡级):普通省辖郡、民族自治郡、省直辖市(各省省会所在地)/自治州直辖市(各省级民族自治地方首府所在地)

三级政区(县级):省辖郡郡辖市/县、民族自治县

四级政区(基层):乡/镇

按上述构想,全国下辖1个首都直辖区、2个特别行政区和若干个省、民族自治州,每个省、民族自治州下辖1个省直辖市(省会所在地)/自治州直辖市(首府所在地)和若干个省辖郡(含民族自治郡),每个郡下辖若干个郡辖市和县。

地级行政区是最适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地理天然之区域”,从地级行政区设立的那一天起,就不断有人提出应该废除地级行政区,由省直管县,以减少行政层级,节约行政成本。这种想法的初衷虽然好,但是在现实中却行不通。我国各省普遍有百余个县级行政单位,如果由省直辖,根本不可能在省以下把每个县都管起来。虽说现在信息手段、交通方式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一项业务由省级部门对接百余个县级单位,根本行不通,省级可以在财政上给县级放权,但在治理体系上不能想当然的减少所谓的中间环节,这样会直接造成治理体系“摊大饼”的弊端。

三级行政区划是在中国历史上经过不断试错、不断反复之后形成的,并不是任何人想当然就可以取消的,它的存在是合理的。中国历史上但凡采用两级制的,没过多久都会变成三级制。对地级行政区,需要的是让它更加完善和适应时代发展,采用全新的政区名称就属于此类。

总之,市就是市,县就是县,不要混淆不清,避免层次混乱。保护地名文化,推进治理体系建设,请从为地级行政区正名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