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中国证监会网站显示,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矿股份”)拿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成为10多年以来又一家上市的煤炭企业。但是与国内的煤炭和发电行业巨头相比,徐矿股份的综合实力仍然差距巨大,并且经营管理存在问题,导致各类事故不断发生,遭遇的处罚多如牛毛。
业绩难有起色
徐矿股份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煤炭销售、电力及热力和煤矿托管。其中煤炭销售、电力及热力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90%。
招股书显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前三季度(以下称报告期),徐矿股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15.41亿元、112.75亿元、100.36亿元和83.3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46亿元、19.78亿元、19.06亿元和12.66亿元。
可以看出,2018年至2020年,徐矿股份的营业收入逐年下滑,而在2020年度,公司更是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双双下滑。
报告期,徐矿股份煤炭销售收入分别为70.01亿元66.23亿元、53.73亿元、58.80亿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77%、62.63%、58.49%、65.08%,可以看出,煤炭销售为徐矿股份的核心销售业务,但是其煤炭产品的销售收入却逐年下滑。
徐矿股份煤炭产品以动力煤为主、焦煤为辅。报告期各期,公司动力煤销量分别为1,418.78万吨、1,471.70万吨、1,356.29万吨、915.60万吨;同期配焦煤销量分别为368.11万吨、267.89万吨、246.34万吨、171.43万吨。报告期内,徐矿股份煤炭产品的销量总体呈现下滑的趋势。
报告期,徐矿股份电力及热力业务收入分别为33.70亿元、32.11亿元、29.43万元、21.00亿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70%、30.37%、32.05%、26.38%,收入也是逐年下滑。
总体来看,煤炭开采和电力两项核心业务收入不断下滑是导致各期营业收入下滑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随着低碳化发展概念的提出,“碳达峰、碳中和”成为各国的目标,我国也宣布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而煤炭、火力发电均为高碳排放大户,未来行业需求也必将逐步放缓。
行政处罚约8天一次
报告期内,徐矿股份旗下煤业公司遭遇的各种处罚不断,其中较为重大的有:
2018年8月26日,徐矿股份旗下的郭家河煤业井下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45万元。2018年10月30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给予郭家河煤业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20日,徐矿股份旗下的新安煤业下属新安煤矿井下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2020年10月23日,甘肃煤矿安全监管局陇东监察分局给予新安煤业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1日,郭家河煤业又发生透水事件,导致工作面、盘区水仓被淹,造成1人被困后经过救援脱困,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郭家河煤业被责令停产整顿,该事件直接经济损失436.56万元。2021年11月29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查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矿安监咸罚[2021]3062号),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针对一般事故的规定,对郭家河煤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徐矿股份所从事的煤炭开采、电力业务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及其他污染物,处理不当会对周边环境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而报告期内,徐矿股份下属企业又接连遭到环保处罚,共计12次,累计罚款104.86万元,其中罚款最高的一次高达50万元。
据库环罚字[2018]8号显示,徐矿股份子公司夏阔坦矿业的榆树田矿90万吨/年新建项目未验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矿井水处理设施和锅炉配套的脱硫设施未运行;矿井主井通过涵管向库车河排放污水;风井矿井水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矿井水通过管道直接外排,流入库车河;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被库车县环境保护局处以罚款50万元的环保处罚。
总体来看,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徐矿股份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总计31起,总金额1628.80万元;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环保行政处罚1起,涉及金额50万元;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其他行政处罚总计8起,总金额498.55万元。徐矿股份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处罚总计40起,总金额2177.35万元。
此外,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徐矿股份罚款10万元及以下的行政处罚累计金额448.02万元,数量共计136起,平均处罚金额为3.31万元。
由此计算,徐矿股份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总计遭到了176次处罚,平均每8天多的时间就要遭遇一次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凡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虽然徐矿股份的多数处罚都能够得到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说明,能够为公司脱罪,但多如牛毛的处罚持续近4年,是否说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着重大漏洞呢?
超量开采不以为然
从徐矿股份被行政处罚的情况看,该公司还出现了煤矿超量开采的情况。
郭家河煤矿每年的核定核定产能为500万吨,2018年和2019年的实际产量分别为599.56万吨和540.70万吨;新安煤业2018年和2019年的核定核定产能为90万吨,实际年产能分别为159.12万吨和141.45万吨;天山矿业2018年核定核定产能为400万吨,实际年产能分别为709.20万吨。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4月27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0%。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从实际情况看,徐矿股份煤矿超量开采的比例少则20%,多则接近80%。由此来看,相关煤矿出现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也是有原因的。徐矿股份对于这些超量开采的行为还给出解释:
郭家河煤业2018年超产超过10%,主要由于煤炭市场需求旺盛,为满足市场需要,使实际生产能力超过核定生产能力;新安煤业2018年和2019年超产超过10%,主要原因是:当地煤炭需求旺盛,且新安煤业正在筹划办理150万吨/年产能的核增手续,其已具备了安全生产的条件,并于2020年取得了产能核增批复;天山矿业2018年超产超过10%,主要原因是:当地煤炭需求旺盛,且天山矿业正在筹划办理750万吨/年产能的核增手续,其已具备了安全生产的条件,并于2019年取得了产能核增批复。
从徐矿股份的表态看,煤矿超量开采的根本原因还是利益驱动,在煤炭价格高涨的时候多开采、销售一些煤炭,就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与此同时将安全生产彻底抛掷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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