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四川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6日零时成都市启动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2022年7月27日零时解除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

2022年7月18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电监控报警,对四川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臭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大气“1号行动”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1号生产线贴合、印刷工序正在生产,2号生产线贴合工序正在生产,产生的废气通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查处情况】

四川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为《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2022年10月18日,我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2〕CZ244号),对该公司作处罚款20000元的决定

【案件特点及启示】

1. 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本案中,违法当事人在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臭气黄色预警期,涉气工序生产的行为,属企业环保意识差,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 典型意义

在成都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该单位涉气工序投入生产,反映出企业在日常生产中只注重经济生产,不关注政府发布的相关应急措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本案中,四川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存在企业法律意识淡淡薄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通过电力监控,以非现场方式对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管,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元化监管方式。警示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和对人员的环保培训,加强对政府所发布相关政策的学习和落实

3. 形成完整证据链

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的影像证据、调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确定该公司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违法事实,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让案件经得起检验

4.行政处罚裁量合理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充分调查,将存在的环境问题一并指出,指出该公司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和对政府所发布相关政策的学习和落实不到位的事实,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对裁量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案件所涉法律条款】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工业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和《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工业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的,拒不执行停止油罐车卸油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崇州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