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司法机关对“生育津贴是否需要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有不同的办法,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津贴替代的是产假期间的工资,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另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津贴是社保给予休产假的女职工的生活补贴,而不是以女职工提供劳动后获得的相应报酬为基础,且生育津贴不需纳税,其本质是社保待遇,而不是工资。
生育津贴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地区有:
北京地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工资收入总额。
生育津贴不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地区有:
上海地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法律适用问题的问答》认为:从性质上讲,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的损失或者基于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因此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和工资为计算基础。
江苏地区。(2018)民初苏0302第2046号判决认为:劳动者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以正常劳动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也就是说,不计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剔除劳动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后,所剩的正常劳动的几个月来进行平均工资的计算。同时,不能向前延长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期间。比如近一年里领了休了4个月产假,则以剩下8个月正常劳动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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