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逃窜了两年的嫌疑犯终于落网,强奸罪外加绑架罪的他应付出少时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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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回顾

一、案例回顾

2011年3月5日云阳县当地晚上10时左右,下班后的刘某某骑着电瓶车走在回家的路途,遭迎面而来骑摩托车的男子彭某一把推在旁侧的菜地中。

刘某某双手撑地爬起来欲上前同该男子理论,见彭某从口袋中掏出一把水果刀后刘某某慌忙的将倒在菜地旁的电瓶车扶起来准备走。

待刘某某匆忙的坐上去后,彭某上前又一脚蹬向刘某某的电瓶车并将刘某某拽倒在地。

彭某捏住刘某某的耳朵并呵斥其不要再反抗,说着便拿出水果刀对着刘某某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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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彭某不注意刘某某欲将刀从对方手中抢夺过来,彭某见后大力抓住刘某某的头发将头往墙上撞去。

撞击三次后刘某某不再反抗,木讷的用手擦拭着额头流下的血迹。

随后彭某将刘某某拖到一个无人且偏僻的小道旁,把刘某某的衣服撕裂后又将自己的裤子脱掉并强制性的同刘某某发生性行为一次。

事后彭某将自己衣物整理后吐出嘴里的口香糖骑车离开,精神涣散的刘某某在其走后,将地上散落的碎衣片捡起来遮在自己裸露的身躯上。

晚上11时左右,刘某某回至家后哽咽着将路上所遭遇的事情同父母讲出来,并询问父母是否需要报警处置。

母亲心疼孩子在未找男朋友之前就遭性侵,怕报警后周围的风言风语对刘某某的声誉有所影响。

父亲刘某甲再三思索后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希望将罪犯抓住还女儿一个公道,因刘某某被害地旁边并无监控视频,但当时仅依托于嫌疑人的DNA无法将其抓捕归案,后民警将彭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2013年6月19日下午4时许许,逃窜至万州的彭某对当地一女出租车司机全某招手示意坐车,待全某摇下车窗后彭某问其到四十公里开外的废弃省道走不走,见全某不语随即又说自己包车去那边务工。

全某听后点头同意遂彭某打开副驾驶车门坐进去,待车行至半路时,彭某又借机称自己要去附近某地的老家拿随身衣物及行李,并让全某开车过去等自己5分钟。

下午5时,彭某从老家下来后拿着行李进入副驾驶,趁司机全某休息之际将车钥匙拔出后拿出铁锤对准全某的脑袋,另一只手按住全某的肩膀。

全某忽的被惊醒,彭某威胁道让其拿出三万元的人民币,因全某身上没那么多钱,彭某又胁迫全某同其丈夫打电话以三万元赎金换人。

随后彭某又强制性的同全某在车上发生性行为一次。

全某丈夫听后立即前往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在接到报案后,于20日凌晨2时许在嫌疑人彭某所说的位置上找到被其劫持的出租车,并将彭某当场抓获,解救了被害人全某。

二、如何判刑?

二、如何判刑?

在进行审判的过程中,警方在对嫌疑人DNA网上比对后发现,彭某就是在两年前在云阳县因强奸罪被通缉的嫌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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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己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

对被害人全某的人身自由构成实质性危害,即为绑架罪的既遂,彭某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己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三、写到最后

三、写到最后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妄想钻法律的空子,是你种下的恶果定会让你偿还。

再者,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并非邪恶之人的栖息所,愿有歪念之人做事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