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的概念和区别

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形成了三种形态:①行政职权的设定;②行政职权的赋予;③行政职权的委托。综合执法的执法权来源主要分两种:授权和委托。本文重点阐述执法权对应前述三种形态下的情况。

1、行政执法权的设定,主要是指实体法(宪法、部门法律、部门法规及规章)明文确定将特定的行政执法权赋予国家相关行政机关。例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由部门法规及规章设定(如《城乡规划法》等)。在设定(立法)完成后,法律后果是被赋权的一方国家机关成为独立的行政主体,以其名义实施职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设定为执法权的法律根据或称来源。

2、行政执法权的赋予,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执法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执行的法律行为。这里要重点注意:①授权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为依据。如《行政处罚法》第24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②授权执法必须以法定方式进行;③被授权的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并能以其名义执法并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行政执法权的委托,是指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获得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前提下,将特定执法权委托给依法设立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里要重点注意:①委托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为依据。如《行政处罚法》第20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②委托内容是行政执法权而非其他职权。委托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需以书面形式在委托决定(委托协议)中载明,且受托组织接受委托后不能再转委托。③委托必须依法定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④受委托组织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如专门负责综合执法的部门。

4、行政执法权赋予(授权执法)和行政执法权的委托(委托执法)的法律后果不同。具体为:授权执法为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以其名义执法并承担后果,成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被告主体。委托执法不以执法主体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而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受托机关要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涉及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时,由委托机关成为被告主体。

综上所述,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作为基本的概念,在综合执法实务中应当熟悉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