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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例

国内部分-专利类案件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优品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唐迪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要

原告维沃公司诉被告优品通公司等在其生产的手机产品上使用“vivi”作为商标以及将“vivi”作为手机的品名,注册了域名为“vivi-china.com”的网站并宣传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同时在淘宝网通过数十家店铺进行大规模地宣传和销售;被告华唐迪讯公司在淘宝网上注册名为“华唐迪讯科技”的店铺,通过该店铺销售多款被告优品通公司生产的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以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并且销售数额巨大。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维沃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深圳市优品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vivi”标识的手机产品,立即停止在网站www.vivi-china.com宣传带有“vivi”标识的手机产品;深圳市华唐迪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vivi”标识的手机产品。裁定作出之后,福田法院立即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及被告优品通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随后,被告华唐迪讯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下架被控侵权商品,被告优品通公司经营的网站“www.vivi-china.com”无法打开。

优品通公司不服上述裁定,提出复议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复议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优品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案件启示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作出全市首份知识产诉中行为保全裁定的案件,并对被申请人的复议进行裁定详细阐明了复议不成立的理由。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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