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工匠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李某,男、1988年出生

工匠人网络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工作失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94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21年2月4日,李某因GPS服务发布权限未上交,并自己处理不到位,且解决问题期间响应不及时,导致持续服务器挂机6小时45分,用户不能查看自己的机械,我的认证信息不能查看,导致业务完全阻塞,期间5000用户不能接单,订单收益按照5%计算,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约2万元。

平台修复问题投入2人天,约4000元。

导致用户对平台信任和认可,当日活跃度和用户流失10%,500人,公司直接损失7万元。

因为事故,导致公司洽谈的500万融资失败,最后延期融资300万,损失200万。

综上,我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李某辩称:

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我在工作期间没有过错,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

李某于2020年4月13日入职工匠人网络公司,担任大数据开发岗位。

2021年2月8日,工匠人网络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工匠人网络公司主张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APP和维护,在开发APP过程中李某所在的数据组负责软件搭建、软件运行和维护。

2021年2月4日,因李某未上交服务器控制权限,导致服务器出现问题公司无法处理,用户无法使用APP形成订单交易,产生直接损失94000元。

为此,工匠人网络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电子邮件、公司APP后台管理统计,其中电子邮件显示时间为2021年2月4日,载明:

问题发生时间为2021年2月4日2:00-8:45

影响范围:导致整个平台,用户不能查看绑定车辆数据,业务受到阻塞。

问题由市场部早8:00提出,技术在8:45解决,解决速度还好,但要加强监控,第一时间发现,并及时避免、解决问题。

本质原因和解决方案:

问题服务器内存消耗过大,LINUX主动杀死了进程,并没有重启机制。

添加了内存监控,大于80%会报警去及人工处理,添加了服务重启机制。

给予事故主要责任人李某,扣除当月绩效处分。给予事故连带责任人郭某,警告处分。

其中后台统计表显示总注册人数为7125人。

李某认可电子邮件真实性,但主张其不认可上述处罚决定。

李某另否认该APP平台统计平台表之真实性,称从未见过上述平台。

李某表示其在数据组仅负责大数据搭建工作,后续运维工作是郭某负责,不存在其未上交权限的情形,数据组的每个人都可以在服务器上做任务。 2月4日当晚是因为服务器内存不够,将程序杀死了,且当时该APP仅是内部测试阶段,并没有对社会开放,故不同意工匠人网络公司的上述主张。

工匠人网络公司另主张因上述事故,导致融资损失2000000元,属于间接经济损失。李某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工匠人网络公司未就主张的间接经济损失向法院提交证据。

工匠人网络公司以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工匠人网络公司的仲裁请求。工匠人网络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关于工匠人网络公司主张的李某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94000元一节,工匠人网络公司提交的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电子邮件载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现工匠人网络公司未就上述问题的产生系李某工作失职所导致向法院充分举证,且工匠人网络公司未就上述直接损失金额之产生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工匠人网络公司所主张的间接损失,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损失,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工匠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