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林女士265800元购买了辆SUV,在给汽车扶手装防滑贴时,出现掉漆的现象。林女士找到卖家,卖家承认喷过漆,想赔偿林女士10000元了事。

林女士觉着自己并不差这10000元,只是买了喷过漆的汽车,自己开着也不放心。

随后林女士将卖家起诉到法院,主张返还车款265800元以及三倍赔偿797400元。

起诉后,林女士对汽车进行了鉴定,汽车不仅存在二次喷漆,还有曾经维修过,并不是新车,而是二手车。法院认定商家对林女士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关系,商家除向林女士退还车款265800元外,还应赔偿797400元。虽然商家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定商家欺诈属实,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商家并没有向林女士履行判决内容,消极逃避责任。林女士只好依法提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林女士发现,商家早已换成了另一家销售公司,但依然是原来的人员。林女士怀疑两个牌照,一个班子,告知法院执行局后,执行局调查发现,新公司依然再用商家的名片,问起缘由,新公司称之前公司的老员工都还在,所以没换。

执行人员又进一步发现,不光名片是之前商家的,甚至连广告、条幅也是,新公司解释为了减少成本,不想再投入了。调查过程中,新公司提交了部分发票,但部分发票也是之前商家的。执行局继续对新公司进行搜查,并让人打开上锁的抽屉,结果发现里面有两家公司的盖章以及发票证明。执行局初步认定,新公司依然在沿用之前商家的合同来经营,两家公司可能实质上是一家,决定将相关材料带走后,将依法出具裁定,追加新公司为被执行人。在被调查后,新公司担心自己也会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便主动与林女士达成了和解,共计向林女士赔偿330000元,包含车款在内,林女士终于挽回了自己的损失。

案例中的商家将旧车修复喷漆之后,以新车的名义卖给林女士,这属于典型的欺诈。《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欺诈行为进行了列举,其中包括,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基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民法典》规定可以撤销基于欺诈形成的合同买卖行为,撤销之后,林女士应当将汽车予以退还,商家则应当退还车款265800元,但在退款之前,林女士有权留置。除了退还车款之外,商家还应当向林女士承担三倍赔偿的惩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说,法院判决商家赔偿林女士7974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拿到了判决,但执行问题对于林女士又是一个大难题。正常来看,商家作为汽车销售公司,应该是有履行能力的,但却“金蝉脱壳”,改头换面伪装成另外一家公司。根据调查的情况来看,实质上仍然是一家公司,确实向林女士怀疑的那样,“一套牌子,两个班子”,这种情况下,如果查证属实的话,是可以追加这家新公司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设立的条件愈加灵活,通过公司的设立及经济往来规避执行的的现象不断出现,本案即是较为典型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规避执行的案件。

在执行中,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其他企业财产混同,应该确认财产混同的数个企业为共同的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判断被执行人是否与其他企业属于同一人格,一般会审查是否有以下几种表现:(1)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同时为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该企业是否与其他企业有共同使用经营场所。(3)该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与其他企业从业人员相同或基本相同。(4)该企业是否与其他企业共同使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5)对外履行合同中是否出现互为代替履行的情况。如上述条件基本符合,则可认定它为同一人格,追加同一人格的其他企业为被执行人进行执行。

本案中,基本符合上述条件,但最终要有法院根据调查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好在商家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积极和林女士协商,赔偿了林女士的损失,也挽救了自己,没有扩大损失。其实回到开头,如果经营者不欺骗消费者,诚信经营,怎么又会到被起诉,甚至会被执行的地步呢?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