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进,安徽池州人,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毕业于安徽大学中文系、复旦大学中文系,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现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中国经学和出土文献,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西周铭文史”),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1项(“周礼学史”)。主持省部级社科研究项目2项(“皖派经学研究”“商周青铜器铭文的文学研究”)。出版《周礼考论:周礼与中国文学》《商周青铜器铭文文学研究》《西周铭文史》三部,发表《小盂鼎铭所见西周大献礼典》《歧阳四铭与岐阳之盟史实辨析》等论文五十余篇。

摘 要:“官属法”为《周礼》治理官府的“大宰八法”之首。关于“官属法”问题的研究,孙诒让之后少有突破。“官属法”的实质即王朝职官配置法,可细分为职官岗位配置法,岗位人员配置法,岗位人员职级配置法。“官属”分类是分析《周礼》经文的重要工具之一。将王朝所有官员分别归口于治、教、礼、政、刑、事六职,此为“通属”。为六官首长配置二级管理机构,此为“直属”。二级机构中同行业诸官以爵高或位重者为领头人,此为“类属”。为每个官府配置属员,此为“府属”。 关键词:周礼 官属 配置法

《周礼》一书,官分六类,散为三百六十职。职官有尊卑,职文有详略,职责多交互,然而有条不紊,前后照应,俨然一部逻辑学教科书。探究其根源,在于“大宰八法”。历代《周礼》学者无不重视“大宰八法”在全经的作用。清儒孙诒让说:“此八法为治百官之通法。全经六篇,文成数万,总其大要,盖不出此八科。”由此可见“大宰八法”对于理解《周礼》一书的价值。

什么是“大宰八法”?东汉学者郑司农对“大宰八法”作了简要说明,东汉晚期经学大师郑玄接受了郑司农前六法之说,并对后两法“官刑”“官计”作了新的解说。此后,学者大多遵循二郑之说,鲜有突破。晚清孙诒让作《周礼正义》,对“大宰八法”作了深入研究,体会更加深刻,成果自成一系,大幅度提高了学术界对“大宰八法”的认识水平。然而孙诒让《周礼正义》依然属于“疏解体”,对经文、注文随文作疏证,未对“大宰八法”作集中而全面的阐释。由于“大宰八法”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孙诒让之说仍有不严密之处,所论也多有可商。孙诒让之后,现当代学者虽然也重视“大宰八法”对于剖析《周礼》经文的作用,然而关于“大宰八法”本身的研究鲜有突破。见于公开论著的成果也不过数篇而已,其中以朱红林的《<周礼>大宰八法研究》一文为代表。该文是一篇经学专题论文,以孙诒让说为基础,为孙诒让说补充了不少例证,尤其以秦汉简帛文献证明“大宰八法”的存在,颇为难得。不过该文以补充论证为主,不着意于孙诒让说的突破。近代学者鲜有人对“八法”各法作专门研究。我们在研究《周礼》全经和历代学者相关研究成果之后,对“大宰八法”各法有了新的看法。本文以“大宰八法”中的“官属”为研究对象,提出《周礼》“官属”新说。

壹、大宰“官属法”的实质和内容

自郑司农以来的《周礼》学研究关注“大宰八法”的类别,对于“大宰八法”的实质,少有人注意。具体到“官属”之法,孙诒让的主要贡献也在于“官属”之法的具体分类;至于“官属”之法的实质是什么,近两千年少有人论及。《周礼·大宰》以“官属”为治理官府首选治法,《周礼》编撰者为什么要如此设计?

“官属法”的实质就是官府官员配置法。治理官府不似监督官府只需要从外部派人督察就可以了,需要一批人力资源去行使官府职能,事因人而举,这就是《周礼》各篇序文“二十字总纲”中“设官分职”之“设官”的具体落实。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定岗定编,责任落实到人。没有人,一切无从谈起。因而大宰治官府的八法首推“官属法”,即首先为官府配置官员,这是后续发布政令、监督、考核、奖惩得以进行的基本前提。

“官属法”主要包括职官岗位配置法、岗位人员配置法和官员职级配置法。

1 职官岗位配置法

“职官岗位配置法”即为六官系统设置官员岗位。包括官长岗位配置法和官府成员岗位配置法。官岗位长配置法即分别为治、教、礼、政、刑、事六类职官配置六十官长岗位,总共得三百六十个官长岗位。前引小宰职文说:“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掌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所说就是官长岗位配置法,六官每类配置六十官府官长岗位,是岗位数量的硬性规定。引文六次重复“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之句,在《周礼》中这样重复行文十分罕见,可见其重要性。这是强调“官属”职能行使最重要的两个原则:“专达原则”和“从长原则”。

官府成员岗位配置法即为单个的官府配置成员岗位。《周礼》六官官府合计三百六十个,这三百六十官府可分为两个级别。大宰府、大司徒府、大宗伯府、大司马府、大司寇府、大司空府这六个首府是一级官府,配置比较标准。《大宰》记载了六官“首府”岗位配置法:

乃施法于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贰,设其考,陈其殷,置其辅。

根据这项条文,六官首长官署岗位配置分别有正、贰、考、殷、辅五种。郑玄注以为,“正”即六官首长大宰、大司徒、大宗伯、大司马、大司寇、大司空。“贰”即六官副首长,在天官为小宰,在地官为小司徒,在春官为小宗伯,在夏官为小司马,在秋官为小司寇,在冬官为小司空。“考”,在天官为宰夫,在地官为乡师,在春官为肆师,在夏官为军司马,在秋官为士师,在冬官,贾公彦推测为匠师。至于“殷”“辅”两类岗位职官,只有通名,没有专名。“殷”即殷士,是上、中、下士的统称,在天官可以通称为宰;在地官可以通称司徒;在春官可以通称为宗人;在夏官可以通称为司马;在秋官可以通称为司寇;在冬官,可以通称为司空。至于“辅”类岗位,只有类名府、史、胥、徒,偶而还有贾、工等类名。

具体的配置法,见于六官各自的序文部分,而且往往是岗位、职级、员数合在一起表述。我们以《秋官·大司寇》为例:

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这是大司寇官府岗位、职级、员数三位一体的配置情况。在大司寇官府中,“大司寇”为一级岗位配置,即上文之“正”。“小司寇”“士师”为二级岗位配置,其中“小司寇”“士师”分别相当于上文的“贰”“考”。上、中、下三个级别的士官,为三级岗位配置,相当于上引大宰职文中的“殷”。“府”“史”“胥”“徒”为四级的辅助岗位配置,即上条文中“置其辅”之“辅”。“卿”“中大夫”“上士”“中士”“旅下士”为职级配置。其中“上士”“中士”“下士”即上条文中“陈其殷”之“殷”,又称“殷士”。“卿一人”以下文字为岗位官员人数配置。“府六人”以下为辅助岗位人员配置。六官首长领属的官署配置大多如此。

《周礼》这种为六个一级官府设计的配置法是“五岗配置法”。除了六个“首府”之外的众官府为二级官府。《宰夫》记载了二级官府岗位配置:

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一曰正,掌官法以治要;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数;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

《宰夫》将岗位分为正、师、司、旅、府、史、胥、徒八类,我们称这种为二级官府设计的配置法为“八岗配置法”。此法与《大宰》所说正、贰、考、殷、辅“五岗配置法”有不小的差异。其中“旅”以上四职为官,与大宰“五岗配置法”有差异;府以下四职为吏,实际上就是大宰“五岗配置法”中的“辅岗”,内容相同。根据王引之和孙诒让考证,大宰“五岗配置法”用于六官首长的“首府”;宰夫“八岗配置法”用于百官府,即用于六官“首府”之外的所有官府。

二级官府岗位和人员配置的具体情况,我们以《夏官·序官·虎贲氏》为例:

虎贲氏,下大夫二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

这是虎贲氏官府的官属配置。其中“虎贲氏”为二级官府“正”的岗位配置,“下大夫二人”为该岗位官员人数和职级配置。府、史、胥、虎士为辅助岗位配置,其人数为辅助岗位人员配置。

2 岗位人员配置法

“岗位人员配置法”即对每个岗位官员数量的规定。《周礼》官员人数配置有规则可循。《周礼》有六个一级官府,其岗位官员配置、官员职级配置相同。六官首府人数配置按照正一人、贰二人、考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下士三十二人配置。基本规则是起于一,终于三十二,按照倍数递增。

《周礼》二级官署岗位人员配置却不固定,遵循“事务繁简轻重原则”:事务繁重,人员配置则多;反之,人员配置则少。一般情况下,二级岗位官长配置两人,事务少的配置一人。例如夏官中,射人岗位之长配置下大夫二人,而夏官中射鸟氏岗位之长只配置下士一人。

至于府、史、胥、徒这些辅助岗位人员数的配置,按照六官首府各自管辖对象的不同设置人数,差别比较大。有些职官府、史、胥、徒俱全;有些岗位则缺一至三种不等。例如春官中龟人一职,辅助岗位府、史、胥、徒俱全,还加上另外一种辅助岗位“工”。甸祝辅助岗位配置有府,有史,有徒,无胥。菙氏辅助岗位配置有史,有徒,无府,无胥。一般来说,史多于府、胥多于史,徒多于胥。府与史的配置数大致上按照一比二的比例;胥与徒大致上按照一比十的比例配置。即一府二史,一胥十徒。一旦出现突破这个规则的“变例”,就表明该岗位有特殊性。贾公彦疏《天官·序官·大宰》“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说:

《周礼》之内,府、史大例皆府少而史多,而府又在史上。唯有御史百有二十人,特多而在府上。郑云:“以其掌赞书数多也。”又有府兼有史,以其当职事繁故也,或空有史而无府者,以其当职事少,得史即足故也。至于角人、羽人等直有府无史,以其当职文书少而有税物须藏之故,直有府也。腊人、食医之等,府史俱无者,以其专官行事,更无所须故也。《周礼》之内唯有天府一官府特多于史,以其所藏物重故也。

3 官员职级配置法

“官员职级配置法”即对各岗位官员的职级进行规定。职级,旧称爵位。孙诒让说:“此经王官之爵凡七等,曰公,曰卿,曰中大夫,曰下大夫,曰上士,曰中士,曰下士,而无上大夫。”《周礼》中有公之爵者三人,仅仅出现在《地官·序官·大司徒之属》中,其余五官无公爵。卿爵,六官每官仅仅配置一人,六官共六人,加上地官中乡大夫六人也为卿爵,《周礼》一书中卿爵共有十二人。中大夫以下职级则无定数。地官之中,大夫特多,因地官中有三十州长,职级也为中大夫。一百五十党正,职级为下大夫。一般情况下,一级官署岗位的职级分配是恒定的:卿一人,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六个一级官署职级合计卿六人,中大夫十二人,下大夫二十四人。其中十二中大夫还被《周礼》学界称之为“十二小卿”。孙诒让总结的这个七等爵即《周礼》“七级职级法”,我们今天还可以从“七级教授职级法”中看到它的影子。孙诒让总结出了《周礼》王官职级法,但还不是全部,还有府、史、胥、徒四个岗位的职级法没有论及。这四个岗位是否存在职级还可以讨论,不过这四个岗位中,确实存在秩位差异。府、史为庶人以才智为正长所辟除者,不似胥、徒,为庶人给徭役者。府、史尊于胥、徒;府尊于史。传世文献有时候也称为“庶士”,《礼记·祭法》说:“庶士、庶人无庙。”郑玄注说:“庶士,府、史之属。”担任府、史这类低级官吏极有可能是大部分自由民之子和部分贵族子弟进阶士大夫阶层前普遍选择的人生之路。

以上我们阐述了“大宰八法”中“官属法”的本质:王朝职官配置法。以王朝职官配置法为“大宰八法”之首,就是为了让王国政府各层级行政运作更加高效,体现了“效能为先”的官府治理思想。我们揭示了“官属法”的本质,那么现存五官五篇序文就不是官府职官数字的枯燥排列,而是闪耀着“设官为民”思想光辉的治国理政方案,思想史意义更加凸显。

贰 孙诒让“官属四分说”评议

孙诒让没有揭示大宰“官属法”的本质,却归纳出“官属四分”现象。“官属四分”在《周礼》中确实存在,虽然属于现象,却是分析《周礼》经文非常好的工具,是经学史上著名的命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孙诒让“官属四分说”进行梳理。

《周礼》一书按照“职德”和“职能”分别将三百六十王官分为两个六类职官系统:天地四时六官系统和治、教、礼、政、刑、事六职系统。前者按照“职德”分类,分别以天地四时为名,以象其德。后者按照“职能”分类,六官分别称治官、教官、礼官、政官、刑官、事官。实际上这两个职官系统在很大程度上说是重合的系统,差别只在于以“职德”称名的六官系统,以六官首长领属本系统六十职官;以“职能”称名的六官系统,包括六官首长在内的所有官员归属于治、教、礼、政、刑、事六大门类,即以职能划分的六官系统“官属”的外延更大,这就涉及到“官属”的范围问题。

什么是《周礼》“官属”?郑司农说:“官属,谓六官,其属各六十,若今博士、大史、大宰、大祝、大乐属大常也。小宰职曰‘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是也。”《周礼》六官各有属官六十官,这类官属是《周礼》官属的主体,郑司农的解说抓住了“官属”问题的主要方面。但《周礼》的“官属”远比郑司农说要复杂。晚清孙诒让提出了全新的“官属”说:

凡官属有总属,有分属,有当官之属,有冗散之属。总属即六官属各六十,通属于其正是也。分属,若庖人、内饔、外饔、亨人,属膳夫是也。当官之属者,宫正中、下士以下属于上士是也。宂散之属,若四方之以舞仕者,属旄人;国勇力之士,属司右;相犬、牵犬者,属犬人,皆无职名员数是也。四者各以尊卑相隶,通谓之官属。先郑举其大者言之,凡六官之属亦多赢羡,不皆六十,小宰约举大数耳。

这就是孙诒让的“官属四分说”。孙诒让此说比郑司农说有明显进步,将“大宰八法”之“官属”研究推进到新高度。然而孙诒让“官属四分说”依然有四个方面的不足。

1 孙诒让的“总属说”遗漏了六官首长

孙诒让将“官属”分为四种情况,其中的“总属”,孙诒让解释说:“总属即六官属各六十,通属于其正是也。”孙诒让所说的“通属于其正”之“正”,即六官首长,《周礼》称之为大宰、大司徒、大宗伯、大司马、大司寇、大司空。按照孙诒让说,治官系统中,宫正以下各官署全部属于天官大宰的官属。依此类推,地官中封人以下官署之于大司徒、春官郁人以下官署之于大宗伯、夏官司勋以下官署之于大司马、秋官遂士以下官署之于大司寇均为“官属”关系。这个关系确实存在:

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天官·序官》) 乃立地官司徒,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地官·序官》) 乃立春官宗伯,使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春官·序官》) 乃立夏官司马,使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夏官·序官》) 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秋官·序官》)

我们从以上五官的《序官》中不难看出,“使帅其属而掌”之“其”,指冢宰以下五官首长;“属”,指五官首长各自统帅的六十余官署的官员。

然而根据《周礼》经文,孙诒让说有明显的遗漏。《周礼》中还有另外一种“官属”:

治官之属: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天官·序官》) 教官之属:大司徒,卿一人。小司徒,中大夫二人……(《地官·序官》) 礼官之属:大宗伯,卿一人。小宗伯,中大夫二人……(《春官·序官》) 政官之属:大司马,卿一人。小司马,中大夫二人……(《夏官·序官》) 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秋官·序官》)

引文显示,治官系统所有治官包括大宰在内均通称为“治官”,共同构成“治官之属”。同样,包括大司徒在内地官系统所有职官均称为“教官”。其余系统的职官莫不如此:春官系统所有职官都通称为“礼官”,夏官系统所有职官都通称为“政官”,秋官系统所有职官都通称为“刑官”,冬官系统所有职官都通称为“事官”。显然,“治官之属”“教官之属”“礼官之属”等等连首长大宰、大司马、大宗伯等也被包括进去,这种“官属”实实在在存于《周礼》书中,孙诒让却视而不见。

我们比较“冢宰之属”和“治官之属”,不难发现“治官之属”比“冢宰之属”多了一个职官,那就是冢宰本身。也就是说如果象孙诒让那样以“冢宰之属”为天官的“总属”,就漏掉了冢宰本身。在孙诒让“官属四分”体系中,不见“治官之属”等按照职能分类的六官之属,这是一个缺陷。

按照职能分类的治、教、礼、政、刑、事六官“之属”不仅包含了“卿一人”所统帅的六十官署,还包含了“卿一人”本身及其所领所有官署和官署成员。显然这也是“官属”,而且是外延更大的“官属”,就连孙诒让所说的“官属”也被囊括在内。孙诒让疏《天官·序官》“治官之属”说:“‘治官之属’者,自小宰至夏采并属于大宰,即大宰八法之官属也。”此处也将大宰排除在治官“官属”之外,显然不合经文原意;他的“总属”说不能将这种实际存在的情况囊括进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周礼》六官的《序官》所言六官首长“帅其属”之“属”,说的是各官首长的下属;《周礼》六官《序官》所说的治、教、礼、政、刑、事“之属”,说的是包括首长在内的六官各自同属性职官的集合体。

2 孙诒让“总属”“分属”说逻辑不严密

孙诒让解说“分属”说:“分属,若庖人、内饔、外饔、亨人,属膳夫是也。”孙诒让此说建立在郑玄“官长说”基础上。郑玄注《天官·序官·膳夫》说:“膳夫,食官之长也。”这是有一定道理的。膳夫为上士,庖人以下四官爵位最高不过中士。这五官在天官《序官》中的排列位置紧挨,而以膳夫为首职,他们的职掌都与膳食有关。类似的情况还有医官类、酒官类、女功官类、车官类、马官类、史官类、舞官类、市官类、兵器官类……郑玄一般都认为其中爵位高者为长。这种情况与其说爵位低者分属爵位高者,不如说他们在业务上属于同类,用“类属”称之比用“分属”称之更合理。在郑玄所谓“某类官之长”的职文中,我们很少发现他们有“领导”其余同行职官的记载,说明“类属”的“领导”意味比其余三属要谈得多。

我们不采用孙诒让“总属”和“分属”,除了此说与《周礼》实际内容有所偏离外,还有逻辑上的考虑。总与分是一对概念,所有的“分”相加得出“总”,“分”是“总”的一部分。如果“官属”只存在总属、分属两类,这样划分是严密的。但根据孙诒让“官属四分”之说,在总属、分属之外尚有“当官之属”和“冗散之属”,后二属与前二属不在同一个层次,似难以并列。显然,在孙诒让“官属四分”中,采用总属、分属两名称并不准确。同时,《周礼》三百六十官不是所有的官员都存在“分属”情况。《周礼》六类职官也不能跨类领属别的官员,立“分属”一目是不合适的。

3 孙诒让“当官之属说”不合理

孙诒让的“当官之属”指的是同一官府中,爵位低者为爵位高者的属官。如果说一官府首长之外的成员为此官府首长的下属,这个说法没有问题。但孙诒让所举例子是这样:“当官之属者,宫正中、下士以下属于上士是也。”《周礼·天官·序官》中,宫正官署成员构成是这样的:“宫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上士有二人,中士以下人员是此二人的官属还是其中一人的官属?《周礼》六个一级官府的首长均为一人,而绝大多数二级官府似乎为“双首长制”。《周礼》官府是否真存在双首长制,前人未作深入探讨。《天官·宫正》也以“上士二人”为宫正的长官,清人庄存与说:“上士二人,职在王宫,常日得休沐相代。”即为了便于“轮休”,《周礼》设置双首长制,此说难以服人。休假非常态,却为此多设一主官岗位,理由并不充分。在“当官”问题没有解决之前,用“当官之属”显然不恰当。并且前两属称“总属”“分属”,又来一个指称模糊的“当官之属”,名称之间不协调,不是最好的选择。我们用“府属”指称宫正官府包括上士二人在内的六十四人,替代“当官之属”要更合理一些。

4 立“冗散之属说”没有必要

孙诒让将那些爵位不明,人数不定的治官称为“冗散之属”。其实将这些治官另立一类并不合理。他们虽然不一定可以“直属”于某官,却可以置于“通属”之中,甚至可以置于“类属”之中。例如将“国之勇力之士”类属于司右,将相犬、牵犬等纳类属于犬人。

叁 “新四分说”申述

针对孙诒让说的不足,我们提出通属、直属、类属、府属四分的新“官属”说。我们的“新四分说”建立在“官属法”即官员配置法的实质基础上。王朝所有官员分别归口于治、教、礼、政、刑、事六类,此即“通属”。为六官首长配置二级管理机构,此为“直属”。二级机构中,同行业诸官府以爵高者为领头人,此为“类属”。为每个官府配置属员,此为“府属”。

1 新立“通属”,改“总属”为“直属”

所谓“通属”,即治官之属、教官之属、礼官之属、政官之属、刑官之属、事官之属。这是按照职官所治事务的性质进行区分的“官属”,也是外延最大的“官属”。我们直接采用《周礼》六官《序官》经文,将《周礼》全书三百六十官府划分为治官之属以下六大类。

其实《周礼·天官·小宰》所说“六属”正是我们称之为“通属”的官属:

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掌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二曰地官,其属六十,掌邦教。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三曰春官,其属六十,掌邦礼。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四曰夏官,其属六十,掌邦政。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五曰秋官,其属六十,掌邦刑。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

从“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掌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看,“其属”之“其”即天官这一大类,将首长大宰包括在内。大宰即“大事则从其长”之“长”中的一位,是天官众多“长”中爵位最高者。

改“总属”为“直属”,将孙诒让的“总属”——天官冢宰之属、地官司徒之属、春官宗伯之属、夏官司马之属、秋官司寇之属、冬官司空之属改称为“直属”。

所谓“直属”,指象“天地四时之德”的六官各自系统中,绝大多数职官都是其首长“卿一人”的直接下属,这些下属分别归冢宰、大司徒、大宗伯、大司马、大司寇、大司空直接管理,包括六大类:天官冢宰之属众官,地官大司徒之属众官,春官大宗伯之属众官,夏官大司马之属众官,秋官大司寇之属众官和冬官大司空之属众官。

这样,我们将天官冢宰之属、地官司徒之属、春官宗伯之属、夏官司马之属、秋官司寇之属、冬官司空之属称为“直属”,将治官之属、教官之属、礼官之属、政官之属、刑官之属、事官之属称为“通属”。前者按照职务上下级关系区分“官属”,后者按照职官的属性划分“官属”类别。冢宰是“冢宰之属”中所有官员的直接首长。同样,大司徒是“司徒之属”中所有官员的直接上级。其余四时之官都是如此。

以上我们从“大宰八法”之一的“官属”中细分出“通属”和“直属”,这样处理可以避免用简单的上下级关系或尊卑关系区分“官属”可能造成的混乱。例如地官首长大司马为卿,职位显然高于天官的属官夏采。由于大司马在一般情况下不直接领导属于天官的夏采,夏采与大司马不构成“直属”和“通属”关系。俗语中“不怕官,只怕管”,怕的就是“直属”关系。

我们将“大宰八法”之“官属”细分出“通属”和“直属”,可以将孙诒让称之为官属“变例”的问题予以完满解决。《周礼》“官属”中实际上还存在一种“附属”现象,这就是孙诒让所说的“变例”。孙诒让在分析《周礼·天官·序官·九嫔》时说:

九嫔者,此官与世妇、女御并王之妾御,不列于百官,以大宰兼治宫政,故以事类属之。全经五篇,凡本非属官而以事类附属者有三:一妇官,此九嫔、世妇、女御、女祝、女史及春官世妇、内外宗等是也。一三公,地官之乡老,爵尊于大司徒是也。一家臣,春官之都宗人、家宗人,夏官之都司马、家司马,秋官之朝大夫、都士、家士是也。三者皆无所系属,故以其职事相近者附列各官,亦“大宰八法”官属之变例也。

孙诒让发现《周礼》书中设计的妇官、三公、家臣三类职官“官属”有特殊性,眼光独到。然而孙诒让所说的三“变例”实际上并非变例,他们均属于官属中的“通属”。《周礼》将此妇官九嫔、世妇、女御、女祝、女史列在内宰之后,她们虽不是内宰的属官,也不在官府担任职官,却属于治理内宫的治官,与天官其余职官职能的性质相同,都属于“治官”类,列于天官系统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公”列于地官系统,次于大司徒官署之后,列乡老、乡大夫、州长、党正、族师、闾胥、比长七官。孙诒让疏《地官·序官·乡老》说:“此乡老以事类附属地官,乃大宰八法官属之变例。”根据《地官·序官》,“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乡老爵位在公,地位高于大司徒。乡大夫爵位在卿,与大司徒同爵。甚至连州长都爵同小宰。乡老有三,为三公。乡有六乡,则乡大夫有六人。五州为乡,则六乡州长三十人。可见乡老系统的“乡官”数量庞大,爵位高。其中三公与王“坐而论道”,就爵位论,更在王官六卿之上,要说乡老“直属”大司徒,是大司徒的“下级”也是说不过去的。然而《周礼》将这一批爵位高、数量庞大的“乡官”算在“教官”之内,列于大司徒之后,显然,在《周礼》编撰者眼中,这些“乡官”归属于教官系统。由于这些“乡官”职掌“教职”,他们归属地官,遵循的划归标准是“通属”中的教职。不过与大司徒系统内其余治官的职“通属”又有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其余治官还与大司徒构成“直属”关系;乡老与大司徒不构成“直属”关系。

还有一个附带问题。郑司农也曾提出过另外一种“总属”说。郑玄注《天官·序官》“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引郑司农说:

邦治,谓总六官之职也。故《大宰》职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六官皆总属于冢宰,故《论语》曰:“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言冢宰于百官无所不主。

依据郑司农此说,冢宰的地位与其余五官首长地位并不完全相同:冢宰是六卿之长,地官以下五官听命于冢宰。即冢宰是其余五官的“上级”,五官都是冢宰的下属。孙诒让也赞成此说:“冢宰虽专掌治职,而总摄六官,凡教、礼、政、刑、事五职无所不统也。”却没有意识到如果此说成立,孙诒让自己的“总属”说就需要修改。郑司农虽有此六官总属于冢宰的“总属说”,但郑司农自己在注解“官属”中并没有将这类“总属”拿出来特别强调。孙诒让虽然赞成郑司农说,但在解说“官属”中,并不没有真的采纳此说,实际上孙诒让放弃了这一类的“总属”说。

郑玄注《天官·序官》“大宰卿一人”说:“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列职于王则称大。”《周礼》一书称大宰为“冢宰”的情况非常严格。贾公彦通过对《周礼》经文天官首长称“大宰”、称“冢宰”情况的比较,发现《周礼》一书称大宰为冢宰除了《天官·序官》外,正文还有四次:

案:经《大宰》职曰:“凡邦之小治,冢宰听之。”是专国小治而称冢也。《司书》职曰:“掌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诏王及冢宰。”是贰王事、总众职而称冢也。又《宰夫》职曰:“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是总众官诛赏而称冢也。又《司会》职曰:“以周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是总四国之治而称冢也。若主当官,不兼他职,则言大者,谓若下文大丧赞赠玉、含玉,宾客赞玉几、玉爵,祀五帝则涖卜,如此之类,与诸官并有事则称大也。

两郑都有“冢宰总百官”之说。那么,五官是否都为冢宰的“下属”?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模糊了“大宰八法”中“官职”与“官属”的界限。冢宰“总六官之职”是因为冢宰的职掌为“邦治”,六官本身是他的治理对象。他们之间并不构成实质性的领导被领导关系。至于引《论语》所说“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那是《论语》的说法,《周礼》一书并没有这种制度规定。此说容易被历代权臣当成窃取国柄的工具,造成国家政权的危机,不是《周礼》的本义。在贾公彦得出的“总众官诛赏而称冢”“与诸官并有事则称大”的结论中,“总百官诛赏”为大宰的官职所在;“与诸官并有事”为大宰的官联,并不能证明冢宰凌驾于其余六官之上。从“凡邦之小治,冢宰听之”看,冢宰没有独立主持国家大政的权力。至于《论语》所说“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只是临时性措施,那是在君王去世、新王未立的短暂时间内,冢宰在国家行政事务中起“领头”作用。这种临时性措施并非《周礼》一书设计“冢宰”职官行使职能的常态。《周礼》是具有思想史意义的著作,不是西周制度实录,其他典籍只能作为理解《周礼》的佐证材料。“五官总属于冢宰”之说不成立。

2 改“分属”为“类属”

《周礼》中的官长,除了上面分析的同一官署中高一级官员为低一级官员之长外,还存在此官署之长为他官署“领头人”的情况。例如夏官中有司甲、司兵、司戈盾三职官,郑玄注以为三官以司甲为长,则司甲为甲盾类职官的领头人。地官中市官类有司市、质人、廛人、胥师等,以司市为市官类之长。我们称这种类型的官属为“类属”。“类属”相当于孙诒让所说的“分属”。我们不采用“分属”之称,是因为“分属”容易产生歧义:一是容易与总分式逻辑关系混淆,二是“分属”不能体现“类属”关系的主要特征。一般来说,职官级别虽高,不跨越六官各自的系统相互为长。但六官之内,各自系统的官员普遍存在此官署之官为他官署之长的“领头人”情况。但这种“领头人”并不决定所领官长的任命升迁,只是在业务上起领头人或召集人的作用,在爵位上虽存在上下级之别,但区别没有“府属”关系中正与其贰、考那么严格。这就是“类属”的特殊性。

郑玄注《王制》“庶人在官”说“庶人在官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于天子、国君者。”孔颖达疏说:“官长,谓冢宰为天官之长,司徒为地官之长。或若大府为府藏官之长,大司乐为乐官之长是也。”孔颖达所说有问题。六官首长或许会自己亲自挑选府、史、胥、徒。但其余各官属之长也应当有自己挑选庶人为府、史、胥、徒的权力,孔颖达所说不严密。至于孔颖达所引“或若”,反倒是正确的。大司乐既为本官署之长,也为大胥、小胥以下诸乐官之长。那么大司乐与诸乐官的关系是什么?我们认为这就是“官属”中的“类属”关系。

“类属”关系形成的基础是职掌属于同一行业或同一类事务。因此《周礼》之中一般在职业同类的职官之间形成“类属”关系的最多。我们这里以天官为例,对天官“类属”问题作简要分析。

宫廷安全保卫类职官有宫正、宫伯,以宫正为长。郑玄《天官·序官·宫正》注以为宫正“主宫中官之长”,则郑玄以宫正为宫伯之长,二者均为宫中宿卫官,宫正以宫伯为属官,与宫伯形成“类属”关系。

膳食服务类职官中,以膳夫为长,其余食官与膳夫形成“类属”关系。其“类属”包括庖人、內饔、外饔、亨人、甸师、兽人、渔人、鳖人、腊人九官。其中甸师又为此类别中又一小类别“食材官”之长。郑玄注《天官·序官·甸师》说:“甸师,主其野物官之长者。”主张甸师别为食材“野物”类官之长。庄存与也以为兽人以下四官为甸师官属。这样,“类属”也可进一步细分为大类属和小类属。食官类职官之中,膳夫为长,其余九官为其“类属”,此为“大类属”。膳夫之下,甸师为获取野生食材诸官之长,兽人、渔人、鳖人为其“类属”,此为“小类属”。

饮料加工制作类职官以酒正为首,其“类属”包括酒人、浆人二官,负责供应饮料。

佐料供应类职官以凌人为首,其“类属”包括笾人、醢人、醯人、盐人、幂人一共五官。

医官类诸官以医师为长,与食医、疾医、疡医、兽医形成类属关系,负责人、畜医疗。

宫廷生活起居服务类职官分两小类,一类以宫人为首,其“类属”包括掌舍、幕人、掌次三职官,负责太子、王后的生活起居。另一类以内宰为首,其“类属”包括内小臣、阍人、寺人、内竖四官,负责天子起居管理。

财富保障类职官以太府为首,其“类属”包括玉府、内府、外府、司会、司书、职内、职岁、职币、司裘、掌皮总共十职官,负责王国财务以及贵重物品玉器、皮草的管理。这一类职官非常重要,控制着王朝经济命脉。其中大府一官,根据郑玄注,当为治藏官之长,即《周礼》学史上著名的“九府”之长。司裘、掌皮二官,也是治藏之官。而司会,既是大府属官,也是计官之长,有自己的“类属”官司书、职内、职岁、职币。

服饰制作类职官以典妇功为首,其“类属”包括典丝、典枲二官,此类职多为女红之事。内司服、缝人、染人、屦人、追师四职官,以内司服为“领头人”,负责纺织缝染、制作服装鞋帽的管理以及其他纺织用品的制造。

临终关怀类职官只有夏采一官,为王室成员临终招魂,提供临终关怀服务,没有与他官署形成类属关系。

正如以上所述,“类属”存在双重类属。天官中有小宰、宫正、宫伯,前引庄存与《周官说》中,庄存与以为宫正、宫伯佐小宰治宫中之令。显然,庄存与认为小宰为宫正、宫伯之长,那么宫正、宫伯为小宰的属官,而宫正又为宫伯之长。小宰职掌宫中之治,则宫正、宫伯为其同类属官,而宫正又为主宫中官之长,宫伯为其属官,这样,宫伯是具备双重类属性质的“官属”。

我们采用“类属”之说,不仅可以弥补孙诒让“分属说”的短处,还可以将孙诒让的“冗散之属”纳入其中。孙诒让说:“冗散之属,若四方之以舞仕者,属旄人;国勇力之士,属司右;相犬、牵犬者,属犬人,皆无职名员数是也。”实际上旄人与舞仕均为以舞蹈入官者,可见旄人为舞蹈类职官之长。夏官中的司右,郑玄注说:“右谓有勇力之士,充王车右。”其职文说:“国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属焉。”“国之勇力之士”仅出现在职文中,《夏官·序官》不见其职,可见夏官系统中没有“国之勇力之士”的正式“编制”,称之为“冗散之官”未尝不可,却没有必要另立一类,可加将这些“冗散之属”以类相从,类属于司右。至于相犬、牵犬,职掌均与犬有关,可以称为犬事类官员,以类相从,纳入以犬人为长的类属中。

“类属”与“通属”的区别在于“通属”只有六种,分别是治官之属、教官之属、礼官之属、政官之属、刑官之属、事官之属;而“类属”数量远远超过六种,并且“类属”是在在“通属”内部形成“类属”关系。“通属”没有上下级之分,即“通属”没有官正、官长;而每个“类属”都有爵位高低之分。

3 改“当官之属”为“府属”

孙诒让“官属四分”中,尚有“当官之属”,所举例子是宫正官署成员的属从情况。孙诒让以为在宫正官署中,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都是上士二人的“当官之属”。也许在孙诒让时代这个“当官之属”很好理解;但在今天,这个术语与当代读者就有隔阂了。为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官府”这个概念来分析《周礼》职官的构成。什么是官府?官府即《周礼》本经所称的“百官府”之官府,即单个的职官机构,一般由二人以上存在爵位级差的人员构成。《周礼》官府有级别之分,可以分为一级官府和二级官府。一级官府即六个首长“卿一人”所领官府。其余三百余职官所领为二级官府。简单地说,一个官府由长官和长官的下属组成,官府头领之下的所有成员即孙诒让所说的“当官之属”。为便于理解,我们称这种官属关系为“府属”关系。“府属”即本官府所属。例如天官大宰的官府人员组成是这样的:

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其中“大宰卿一人”是大宰官府的长官,小宰以下是他的属官。“旅下士”以上为王臣,是王朝官员。“府六人”以下为庶民,即“庶民在官者”,非朝廷任命的官员。孙诒让即以小宰以下人员全部为大宰卿一人的“当官之属”。

我们认为“当官之属”应称“府属”。“府属”之府,即《周礼》本经所说的官府,有三百六十官府,《周礼》一般用“百官府”来指称。在《周礼》中,一个职官配置有属下才能称正、称长,是独立的职官。例如大宰府中,小宰、宰夫以及群士都没有独立的官府,其中小宰、宰夫各自的职掌都相对丰富,却不能算一个独立的职官,在天官系统计算职官数中不能单独算一官。现存五官中,地官大司徒官府中的小司徒、乡师以下都不是独立的职官,他们与大司徒在同一个官府,是大司徒直接领属的官员。春官大宗伯官府中的小宗伯、肆师以下如此,夏官大司马官府中,小司马、军司马以下,以及秋官大司寇官府中小司寇、士师以下都是如此。

“府属”关系将小宰、宰夫这些有官名的职官归属大宰官府。这样,前人将小宰、宰夫算作天官系统六十官中的独立的两职官是有问题的。大宰府中上士、中士、下士共五十六人均可以称宰。大宰职文说:“乃施法于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贰,设其考,陈其殷,置其辅。”就大宰府来说,大宰即“建其正”之正,小宰即“立其贰”之贰,宰夫即“设其考”之考,上、中、下三类士官即“陈其殷”之殷,府、史、胥、徒即“置其辅”之辅。贰、考、殷、辅与正的关系就是孙诒让所说的“当官之属”,我们称之为“府属”。

“府属”之下还存在多重“领属”现象。所谓多重领属,即同一职官官署,有不同级别长官领属下级属员。例如大宰官府之中,府、史、胥、徒这些“辅员”之长为上士以下的“殷士”;殷士之长为其“考”宰夫;宰夫之长为其“贰”小宰,小宰之长为其“正”大宰。大宰为小宰之长,小宰又为宰夫之长,宰夫为殷士之长,殷士为府、史、胥、徒之长。可见府、史以下“庶人在官者”之长分别为殷士、宰夫、小宰、大宰,此为四重以上的领属关系:小宰以下众员为大宰的领属人员;宰夫以下人员为小宰的领属官员;上士以下人员为宰夫的领属人员;府以下为群士的领属人员。

孙诒让疏《大宰·序官》“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说: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者,此以下陈大宰当官之属、庶人给事者之员数也。此亦并属宰夫,故《燕礼》云:“宰夫有司荐。”注云:“宰夫之吏也。”卽此。又《左哀三年传》云:“命宰人出礼书。”杜注云:“宰人,冢宰之属。”《国语·鲁语》韦注云:“宰人,吏人也。”盖亦卽通大宰之属吏言之。

孙诒让列出府、史为大宰“当官之属”,也是宰夫的“当官之属”。孙诒让指出了大宰官署的二重领属关系,仍然是片面的。我们在孙诒让说基础上提出庶人、庶士、宰夫、小宰、大宰按照职官尊卑依次为领属的四重以上领属关系说。除了大宰官署,《周礼》中大司徒官府、大司马官府、大宗伯官府、大司寇官府内均存在至少四种领属关系,其余官府内存在至少一重到三重不等的领属关系。《周礼》三百六十职官中,其官府中官员有二人以上并存在爵级高低差异者都属于“府属”中的领属关系。

“府属”与“直属”的区别在于“直属”是天地四时六官首长与本系统各官府之间的官属关系;“府属”是同一官府内部成员之间的官属关系,并不跨官府。

这样,我们提出的“通属”“直属”“类属”“府属”四类“官属”新说,外延由大到小,形成一个“官属”体系。“通属”外延最大,将三百六十治官分属治、教、礼、政、刑、事六类。“直属”其次,将六类各六十官划归为首长的下属。“类属”又次,将各“通属”类六十官府划分为若干个小类,以其中爵位高的官长为“领头人。“府属”外延最小,将各三百六十官府成员视为其官府之长的下属。

肆 结 论

《周礼》“官属法”实质上就是官员配置法。岗因事而设,事因人而成,人因岗而有功。“官属法”是《周礼》实现“设官分职,以为民极”总纲的第一要法,是力图高效实现王朝治理的职官设置方案。

《周礼》“官属”如何配置?首先是官分六职,每职各配置六十官府,此为“通属”。六职每职各设一首长,六十官府归首长统帅,此为“直属”。又为每一个官府配置官员和辅助官员,此为“府属”。根据事务需要,由职掌同一类事务的不同官府中爵位高者为首领,此为“类属”。

《周礼·小宰》职文说:“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已经将“大宰八法”之中“官属法”的目标说得很明白,那就是通过官员岗位、人员数、职级的配置以兴邦。这种官员配置法就是“大宰八法”中“官属法”的主要内容。《周礼》六官总序言“设官分职”是纲,官属法就是目。如果充分认识到了所谓“官属”就是官员配置法,那么我们阅读《周礼》六官的《序官》就能够提纲挈领,迅速捕捉到《周礼》设计者的用心,体会出设计的精妙。古今研究《周礼》之深,无过于孙诒让。然而即如孙诒让也未能一语点破“官属”的实质,实属遗憾。“官属”即职官配置法,前人从未道及。我们发现了这一内在关联,颇为欣慰。

原刊《学术月刊》2023年第1期(总第6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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