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王轶
编辑丨照照
视觉设计丨珊珊
一个老板拥有几家公司的情况很常见,有时还会出现“一套班子,几块牌子”的情况,多家公司有着相同的股东、相同的员工、相同的办公地点,多家公司“相互协助”对外开展经营。
关联公司之间界限模糊、人格混同,在这种情况下,当涉及到法律责任时,可能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一个公司拖垮了全部公司。
为此,第一食品资讯邀请琴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轶律师为大家分享。
案例直击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了工贸公司,称其在与工贸公司做生意的过程中,工贸公司一共拖欠了货款1000万元。
甲公司还称,在人员管理方面,工贸公司、工程机械公司、工程建设公司,三家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均是同一人,管理人员也是交叉任职,三家公司甚至使用同一账户,共同发布招聘信息。
甲公司认为三家公司人格混同,实际上就是一家公司,要求三家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三家公司虽在工商部门登记为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限模糊、人格混同。
工贸公司承担了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了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信原则,故判决工程机械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工贸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律说法
一般情况下,法院认定公司之间是否属于人格混同,会从公司的员工、财务制度、经营业务上作分析判断。
在公司员工相同,都是一套班子,而且财务账目无法区分,经营业务又有交叉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的各公司需要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财产应该独立区分,否则公司就会丧失独立人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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