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付某与胡某结婚后不久,妻子胡某忽然精神异常,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医院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付某了解到,胡某患精神疾病多年,期间一直依赖药物控制。

在确认胡某隐瞒自己重大疾病后,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与胡某的婚姻,并要求返还30万彩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精神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胡某明知自己患精神疾病多年,应当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其未告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付某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故付某请求撤销婚姻,应予支持。

在传统婚俗中,彩礼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付某给付彩礼以与胡某成就婚姻为前提。现付某与胡某婚姻被撤销,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成立,故胡某应当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豆说】

登记结婚前,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仅限于《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这三类。且原告需证明被告在婚姻登记时,上述疾病尚未痊愈,或仍在治疗期内。被告曾经患过上述疾病,但是治愈后与原告结婚,婚后再次发病的,此种情形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撤销婚姻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