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撞的?”湖南长沙,女子带着孩子骑摩托,被小车连撞两次,摔倒在地受伤。事件曝光后,女子说对方又打电话威胁她,让她不要搞事情,还说:“我上没老下没小,你们家还有小孩子!”

朱女士说,当天她带着11岁的孩子在正常行驶,后面那辆车就对着她“滴滴”鸣笛,她感受到对方怒意以后,担心对方伤害到孩子,就加速行驶,想着逃走。

但是在快速行驶了一会儿,她看到前面人行道上有人过马路,就减速礼让行人。没想到那辆小轿车突然加速追尾撞了她一下,但是没撞倒。紧接着,小轿车又撞了第二下,把她和孩子撞倒在地。事发后,后车司机根本没看朱女士和孩子的受伤情况,就在那里打电话,等保险公司和警察。交警赶到以后,因为朱女士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对方是故意撞的,交警看到了现场情况后,认定后车司机全责。因为朱女士和孩子是轻伤,觉得没有大碍,就没有就医,保险公司赔偿了她4000元。等她回家以后,查看行车记录仪,才发现对方是故意撞的。现在交警已经受理了她的再次报案,正在处理。没想到第二天,对方又打电话过来,威胁她。她也报警了,派出所目前正在处理。

这后车司机是路怒症吧?撞一下不算,还要撞第二下,非要把朱女士和孩子撞倒才算,这已经不是交通事故,而是违法,甚至可能涉嫌犯罪了。一、男子可能承担什么责任?对于男子的行为,有人说是故意杀人罪,有人说是故意伤害罪。但其实要说故意杀人罪,肯定是有点过了,毕竟,从小轿车撞击的力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看,后车司机应该没有要剥夺朱女士和孩子生命的目的。说到故意伤害罪,后车司机肯定有故意伤害朱女士和孩子的目的。但是,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必须要达到轻伤以上后果而现在朱女士和孩子只是轻微外伤,还构不成轻伤。要按照故意伤害处理的话,后车司机只是治安违法,其处罚最多就是拘留和罚款。

那么,后车司机就构不成犯罪了吗?

并不一定。

这个事件里,后车司机仅仅因为朱女士的摩托车在他前面行驶,可能影响了他的速度,就撞击朱女士,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借故生非,撞击对象的选择具有随意性,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这里的情节恶劣,包括造成二人以上轻微伤,以及“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多种情节。

这个事件里,估计朱女士和孩子大概率都构成轻微伤了,而且后车司机还殴打了未成年人,社会影响恶劣。

所以,他很可能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了,需要承担刑事。

二、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该怎么办?

现在保险公司赔偿了朱女士4000元。但是,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是这次事件属于交通事故。

现在有证据证明这其实不是一起交通事故,而是一次故意撞车的违法犯罪事件。所以,保险公司本不应赔偿,只是由于后车司机故意隐瞒其故意撞车的事实,保险公司才支付了赔偿款。

后车司机的行为属于一种诈骗,保险公司应当向后车司机追偿,要求他返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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