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事人朱振宇在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2号建设房屋三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179.67平方米,在2006年版县城规划区航拍图上均无记载,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本机关于2022年11月4日依法作出并于2022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连赣综执拆决〔2022〕7号),限当事人朱振宇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位于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2号合计建筑面积为179.67平方米房屋的违法建筑。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报请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赣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14日

限期拆除公告.pdf

(来源:赣榆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