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14:39,“健身卡退卡求助”的投诉出现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尊敬的领导,您好:很抱歉在您百忙之中叨扰您,但也真心希望您能看到这条消息,我于2021年10月1日在吾悦广场超*力健身房开通一张三年健身卡,但商家于2022年跑路。
我们会员起诉无果,吾悦广场也未给到我们任何答复。但是在2022年年底,吾悦广场却将与我们存在合同纠纷的超*力健身房转租给另一家健身房。
现在,我们老会员既不能正常健身,钱也要不回来,也没有说法。我们希望政府能帮助我们出面协调,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健身房办理健身卡、交纳会员费或购买私教课程,与健身房商家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提供正常健身服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消费者依法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会员费。若健身房的行为构成诈骗,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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