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银保监罚决字〔202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载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4965.94万元。其中,总行3625.94万元,分支机构1340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履职;行内部分重要政策制度未附有中文译本;与渣打集团的职责边界不清晰,管理独立性不足;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不合规;董事会未按监管规定履职;年报披露不合规;未按监管要求披露股东变更信息;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违规调整关联方清单;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个别业务未进行统一授信管理;授信审批流程不规范;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存贷挂钩,要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在合同签订前存款;信贷资金被挪用,回流至借款人或其子公司账户,用于归还本行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个人消费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个人消费贷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个人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证券公司;个人按揭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审核规则存在缺陷,未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员工优惠住房贷款利率低于政策规定下限;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按揭贷款未严格执行首付比例;利率、个人贷款风险分类制度长期与监管要求不符;通过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人为调整贷款分类,掩盖不良;未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同业业务期限不合规;债券代销业务与债券交易投资业务未有效分离;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业务违反程序进行授信;衍生品交易不独立;总行衍生品交易簿记在上海分行,分行衍生品交易未按照法规要求统一由总行进行平盘;未审查发现委托人使用债务性资金发放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于贴现资金;重复收费;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并违规收取费用;服务收费质价不符;违反规定收费;信用卡授信额度管理不审慎;信用卡风险监测机制存在缺陷,个别员工存在信用卡套现行为;监管报表数据报送错误及EAST报送数据质量不合规。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9日,法定代表人张晓蕾,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6层(实际楼层15层)、17层2室(实际楼层16层2室)、18层1、2、3室(实际楼层17层1、2、3室)、19层2、3室(实际楼层18层2、3室)、22层1、2、4室(实际楼层21层1、2、4室)、23层1、2室(实际楼层22层1、2室)、25层1室(实际楼层23层1室)及28层(实际楼层26层)。(记者 楚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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