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他提到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认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彻底予以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的人员极不公平。

这一次周世虹委员把一直没有明确宣示规则的“一人犯罪,影响三代”的问题,摆放在了全国两会这个国家议事平台之上。

在3月2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也针对对罪犯子女的考公限制提出了批评。他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它违背了法治精神,同时也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罗翔教授认为,惩罚的根据应该以报应为主,功利为辅。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无论能够实现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

此言论一出,网友开始了广泛讨论。

持不合理论者认为,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抚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还有一种声音认为,消除这一限制对受害方不公平,“凭什么加害人的子女不受影响,受害人的子女就要被影响一辈子?”

但也有很多网友支持继续这个规定,他们认为这种牵连制度可以实现较好的威慑功能,避免犯罪。另外,对于某些犯罪分子的子女,他们从父母身上获得了恩惠,既然不能连坐,那为什么可以连惠,讨论问题不能太过双标。

这些理由自然都有合理的成分。

细看微博评论不难发现,反对之声占据舆论上风,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点,“为什么惠及子女,罪不及子女”“降低了犯罪成本和法律震慑力”。评论者大都以贪污腐败案或杀人犯作为自己的反驳依据,子女用着贪污来的钱享受着优质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这公平吗?

可以看出不管法律如何定性,现象实际情况往往高于政策标准

从社会现有发展制度来看我国参军、公考、考编的政审规则,网络上有各种解读,但其实一直没有公开的宣示,公职岗位千差万别,不同单位掌握的政审标准也不尽一致。但是随着社会舆论的增多,“一人犯罪,影响三代”这个笼统的概念,在最后却造成了影响广泛,含糊不清,没明确边界,却又“威不可测”,甚至还会产生误读和异化。

那么“一人犯罪,影响三代”这真的公平合理吗?

罗翔教授曾说过:人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很多犯罪也与道德过错无关,刑法中有很多犯罪是没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的。比如,很多人不知道买鹦鹉也是犯罪(最高可判15年),也不知道从海外买药可能构成走私毒品(最高死刑)。他们也只是想养一个宠物。

从现实一些结果来看,子女本身就是父母犯罪的被害人。一旦父母入狱,他们本身就会受到社会歧视。更有甚者,子女有时还是父母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比如父母虐待子女,遗弃子女,出卖子女,性侵子女,不一而足。

有人可能会说,是不是可以区分自然犯和法定犯,故意犯和过失犯,对己犯和对他犯,对于某些可以牵连,某些就不应该牵连。这种折中的思路小编认为值得进一步研究,但我们还是担心它会出现滑坡效应,更重要的是它与罪责自负的原理是违背的。

小编认为“一人犯罪,影响三代”其实是公平合理的。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没有人拥有完全的理性,因此也不能在理性上被彻底说服。跨过历史长河,我们从千千万万人的经验中汇总的海量知识,而这些知识也一定大于我们这些自诩为法律专家的知识。

法律没有最优解,只能提供一个相对较好,或者说最不坏的解决方案。

法律的平等是一种规则的平等。也即法律的规则对所有人同等适用,在法律设定规则中每一个都拥有相同的权利,无论富人穷人,尊贵卑弱,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各种为人的基本权利。出身是无法选择的,父母的显赫与卑微对于子女自然而然会产生影响,但那只是命运的自然安排,但这与法律没有太大关系。

同样,面对未来一个人的前途应该由自己来决定,而不是由其父母乃至更远的亲属的犯罪记录所决定。“世袭”“恩荫”绝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就业公平,“株连”也不是。哪怕是在过去的特殊年代里面,讲究出身成分,也是强调要看出身,但不唯出身,关键要看个人表现及能力。

小编认为“一人犯罪,影响三代”其实是公平合理的,政审也有一定意义,在犯罪的轻重程度予以细化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以上是小编给出的一些小建议,大家觉得这个观点合理吗,政审制度合理吗?可以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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