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区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01

组织、策划、指挥、串联、胁迫、资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聚集上访,或以信访为名敲诈勒索、借机敛财;

02

在国家机关及其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呼喊口号、拉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抛撒张贴传单,或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等;

03

以侮辱、拦截、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04

在信访接待场所实施有违社会风俗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弃留老、幼、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05

信访事项已有明确处理意见且已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已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缠访、闹访、重复访、越级访;

06

故意在重大节日、活动、重要会议期间进京赴省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

07

违反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管理规定,不听劝告,多次缠访、闹访,或在信访接待场所非接待时间滞留、滋事;

08

以信访事项为由,扬言或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

09

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信息网络等载体或其它途径传播、散布,或组织、指使、协助他人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

10

以编造、传播虚假信访信息或以其他方式诽谤、陷害、诬告、恐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依法信访反映诉求是公民的权利,理性表达诉求、主动规范行为是公民的义务。信访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机关根据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依法予以处置。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希望广大群众不支持违法信访行为、不参与违法信访活动,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共同打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盐湖区委政法委员会

盐湖区人民法院

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盐湖公安分局

盐湖区信访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