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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拙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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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这个问题成了热点,特别是罗翔老师发文表明立场后,掀起了很大波澜。
初步看下来,和很多问题一样,在这个问题上,普通人和法律人的观点差异极大。法律人几乎清一色反对这种做法,斥之为“当代连坐”,普通人则觉得,这么做没什么不好,甚至特别合理。
罗翔的分析套了下刑法哲学的基本分析框架,即报应主义和威慑主义。但这么去套有一些争议:这个问题虽然和刑法有关,但禁止罪犯子女考公本身不是一种刑事惩罚。
不过抛开这一瑕疵,罗翔的基本分析还是非常有价值的。说白了,刑法哲学中的这两种取向,本身只是两种伦理学取向在刑法问题上的具体表现。重要的是那两种伦理学取向本身。
哪两种取向呢?
一种强调正义优先,即要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平等,而不能以集体利益之类的理由侵犯之;另一种强调总体结果优先,自由和权利虽然重要,并非绝对优先,有时为了集体利益牺牲个人权利是可取的。
在“一人犯罪影响全家考公”这个问题上,解决一些初级争议之后,我们最终面临的就是这两种伦理立场的选择。但我们还是先来处理下那些初级争议吧。
1、有证据证明犯罪人员子女道德品质更不可靠吗?
认为犯罪人员子女不可靠的概率比较大,这是相关制度设计的基本理由。这里我们不去纠缠“不是每个犯罪人员的子女都是坏人”之类的无谓反驳;这里诉诸的是一个概率判断:相比家世清白者,犯罪人员的子女道德品质等存在问题的概率更高。
这个判断合理吗?我觉得是合理的,可以从基因、家庭影响等角度推断出来。也有一些社会科学研究可以支持这一判断。不过这类研究容易冒犯政治正确,因此往往会陷入争议。但是,抛开政治正确带来的圣母心态,仅从常识出发,我们就不难知道这个判断是合理的。
2、可能性有多大?利大于弊吗?
犯罪人员子女不靠谱的可能性有多大呢?这个问题也很重要。如果仅仅是非常小的可能性,那么为了防止这么一点可能性而设计这样一个会带来很多不利后果的制度,很可能是得不偿失的。
相比第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更难回答,因为本质上,这是对上一个问题的精确化。
此外,当我们说利大于弊或弊大于利时,我们究竟应该计算哪些方面的利弊呢?
诉诸后果的考量在操作上总是非常困难的:要考虑哪些方面,如何量化比较,诸如此类。
3、真的能把子女和犯罪分子分开看待吗?
反对这种“连坐”制度的基本理由是,每个人是独立的,不应为他人的过错负责。这个话其实大家都能同意,问题是,父母真的是“他人”吗?我们的常识观念其实很难做到把父母和子女视为独立个体看待。
再者,很多人马上会想到,父母的犯罪行为带来的好处——比如贪污的钱财,子女不也享受了吗?凭什么只享受不付出代价?总之,对于父母的行为,他是否知情?是否受益?这些问题也会把问题复杂化。
4、很多行业都有门槛,有标准,这也只是一种标准而已
这种说法不值一驳。各行各业都有标准不假,但不是说任何标准都是合理的。我们不是在质疑可否设立标准,而是具体这个标准是否合理。
5、“我们”和“他们”
很多人谈这种问题之所以情绪激动、立场坚定,主要是因为从一开始就不自觉把犯罪分子子女脑补成了诸如“贪污国企下岗安置款的贪官在国外吃香喝辣的子女”之类的,于是怎么都无法心平气和听别人的理由。
问题是,犯罪分子子女中也有很多是非常无辜的。甚至有可能就是自己或自己的亲朋好友。
不能一开始就带入“我们”和“他们”、敌和我,这样就没法谈论问题了。
下面我们假定这些初级争议都被解决了,即假定:
1、从总体结果而言,不许犯罪分子子女考公是利大于弊的,比如有助于极大地防止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等
2、我们承认,在没有知情、受益等情形后,父母的过错和子女是可以分开的,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主体
3、我们也没有陷入诸如前面“4”和“5”说的迷思
那么,问题最终就是正义优先还是总体结果优先这样一个非常根本的伦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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