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这是卖淫嫖娼,罚款7000,否则立即带走”。近日,江西萍乡发生了一起让人十分不齿的案件。蒋某刚刑满释放,其告诉另外3名男子,自己有一套警察制服,可以冒充警察抓卖淫嫖娼,用罚款的方式骗卖淫女的钱。随后,一行人在萍乡某酒店开了一间房。

房间开好后,蒋某通过某交友软件添加了卖淫女张某为好友,双方约定由张某赴某酒店提供色情服务,蒋某将房间号告诉了张某。一切准备就绪后,男子李某充当嫖客在房间内等待张某,蒋某等3人则在楼下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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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时许,毫无防备的张某应约来到酒店,并进入了之前说好的房间,李某与其发生关系后,趁张某洗漱时,其联系了蒋某等人告诉对方可以上来了。收到信息后,蒋某和一名男子进入酒店楼梯间,蒋某换上了之前准备好的警察制服,另一男子则冒充便衣警察。两人以公安查房的名义进入房间,向房间内的李某、张某表明了警察身份,要求张某、李某互报身份信息。因张某和李某无法说出对方真实姓名,蒋某认定二人在进行卖淫嫖娼交易。随后,蒋某装模作样地翻找女子张某的提包,找到其中的安全套后用手机拍照,接着翻捡垃圾桶,对丢弃在其中的安全套也进行了拍照,声称已经固定了证据。为让张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蒋某还打电话给楼下的另一男子,假装向队长报告情况,说抓到了一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嫖娼活动的人,请队长安排警车过来将二人带去派出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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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早已被吓傻的张某乞求蒋某网开一面,并提出愿意交罚款,只求不要带去派出所拘留。蒋某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后,同意交罚款私了,于是张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给蒋某转账7000元。拿到钱后,蒋某等4人驾车逃离了现场。事后,张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其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遂报警求助。不到2个月,警方将4人全部抓捕归案。1、蒋某等4人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4人已经构成了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蒋某等4人穿着警察制服或自称警察,通过假装查处卖淫嫖娼的方式骗取钱财,其行为足以败坏公安机关的威信及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279条规定,因为4人冒充警察行骗,需在3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2、张某、李某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卖淫嫖娼?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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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是招摇撞骗的受害者,但其本身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已经构成违法,应被处以10-15日行政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李某以嫖娼为名义联系张某从事色情交易,但因为其色情交易属于招摇撞骗犯罪的一个环节,该卖淫嫖娼行为已经被招摇撞骗犯罪所吸收,因此其在本案中的色情交易不构成卖淫嫖娼。

目前,检方已以招摇撞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4人均已认罪认罚并退赃,检方建议酌情从轻处罚,但蒋某因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犯罪,检方建议从重处罚。

这帮人的行为真的是令人不齿,4个大男人用这种方式骗人家的钱,毫无底线。看他们的演技,简直配合得天衣无缝,有这功夫,去拍视频当网红不好么?

可惜木已成舟,悔之晚矣,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