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春雷行动”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炳三区某美甲店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了“专业打耳洞”团购项目,并使用了“**专业打耳洞”“专业打耳洞3- 60岁均可”等文字内容及一未成年女童的照片。
经该局调查,该美甲店发布上述广告时,涉案广告中的未成年女童年仅九周岁,其利用该未成年女童的形象向顾客推广其店内的“专业打耳洞3- 60岁均可”服务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以及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了行政处罚。
广告法明确规定了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等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陈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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