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一名九零后,刚刚荣升当了宝妈。虽然每天上班工作——回家哺乳十分辛苦,但是乐在其中。然而,这份喜悦突然被打破。在一次回家途中,小李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疗二十余天。
在小李住院的二十多天中,小李的丈夫只能通过购买奶粉喂养五个月大的孩子,以此代替母乳喂养。同时,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无责任。随后,小李向肇事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两方却因为一笔赔偿项目发生了分歧——“奶粉钱”!保险公司以“奶粉钱”不属于保险理赔项目拒绝理赔。小李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奶粉钱”在内的各项损失。
开庭当天,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小李向法庭陈述,自己受伤住院期间,医生多次强调用于治疗的药物不利于母乳喂养,建议其暂停哺乳行为,并开具“禁止母乳喂养”的医嘱证明。且治疗结束后的几个月内也禁止母乳喂养。因此,小李才不得已购买奶粉喂养襁褓中的孩子,并向法庭出具购买奶粉的发票。
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小李的相关费用,但是所谓的“奶粉钱”并非法定赔偿项目,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奶粉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奶粉钱”被告不予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一般常识,母乳喂养能够增强婴儿免疫力、增进母子感情,对于婴儿的身心发展更为有利,母乳喂养是宝妈们的首选。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小李因接受药物治疗,不得不放弃母乳喂养,也是无奈选择。且小李根据医嘱放弃母乳喂养,也是因为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与被告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奶粉钱”是小李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财产损失,遂判决被告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小李所支出的奶粉钱予以赔偿。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受害方因施害方过错而产生的实际花费,一般都应属于实际财产损失。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将“奶粉钱”明确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但该损失系因肇事方侵害小李人身权益而造成,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肇事司机存在过错,故该损失应由被告方承担。
大家觉得,“奶粉钱”是否应该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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