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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

广义的股权指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份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指股东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份转让的过户请求权等。

共益权指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等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新股停止发行请求权等。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其他投资性权利

其他投资性权利,指民事主体通过投资享有的权利,如通过购买证券、基金、保险等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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