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因初二的男同学尧某的笔被女同学拿走,找女同学拿回笔时被刚进教室的女班主任吕某看到,吕某当众扇了女同学17个耳光后,接着又打了尧某25个耳光。班主任吕某称:这是对两个人平时不好好表现,新账老账一起算。
女同学的父亲称:他女儿拿走小尧的笔是因为在上课前小尧在背后用笔戳自己的女儿,当小尧找女同学要笔时,正好被班主任吕某看到。当时吕某到教室后问你这两位同学为什么吵闹,小尧和女同学也承认了错误,并说明了事情的原因。随后女班主任吕某。开始批评这位女同学,称她平时学习不好,最近的表现一直不好。吕某坐在椅子上让女同学蹲下,一边说话一边打嘴巴,一共打了17下。然后又把小尧叫过去扇了25耳光,小尧说最后还打了两个嘴巴。
一、吕某用暴打学生的这种行为,来教育学生。这事不能被认可也不能接受的,孩子是去学习知识的。即使同学有做的不对的行为,老师也应该以说服教育,当众不顾及同学的感受,体罚学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女老师吕某当众对小尧和女同学扇耳光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本条法律,对两位同学的人格已构成侵犯人身自由和侮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不满14周岁的人,面临的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小尧今年13岁,另外的女同学应该也和小尧年龄相仿。很明显,吕某已经触犯了该条法律。
如果吕某的行为得不到两位同学及家属的谅解,将面临10~15日的拘留和500~1000元的罚款。
如果两位同学和家长谅解吕某,吕某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两名孩子的家长称:不接受吕某道歉,更不会原谅吕某的这种行为,希望为人师表的吕某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二、老师是否有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权力!
根据《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与惩罚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
以体罚为例,体罚是惩罚方式的一种,它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行为。
教育法明确规定,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惩罚,体罚、罚站、言语侮辱都是被明令禁止的,而且《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有明确规定,老师在教育学生时,不能对学生造成身体上的创伤,要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且体罚宣扬暴力,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是反教育的。
因此,我们反对体罚,反对不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
三、如果因为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责任应该谁承担?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本事件中吕某对两位同学的行为,已经构成体罚和侮辱两位同学人格尊严的行为。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先行承担责任,但事后可追偿。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吕来的行为已经违反本法和其它规定的条行为,所在学校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目前吕某也已经被停职接受调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所以教师体罚学生是违法的,教师没有权利体罚学生。
《民法典》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是明确的过错责任。就学校体罚所致的侵权责任而言,由于主观过错的不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班主任女老师吕某将会面临被解聘的处分和10~15日的拘留,并且将会被罚款500~1000元。
身为一个合格的老师是要把学生摆在第一位的,任何体罚学生的行为都应该被禁止。老师在做老师之前,应该明白自己的首要职责。
学生是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独特的想法和思维方式,当然学生都是未成年,他们有很多思想不成熟,而老师要做的是用正确的方式引导学生,而不是进行体罚。
对于女班主任吕老师的行为,能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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