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7年前被判刑的南方航空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卢宏业近日重新被媒体热炒。因为按照他被判刑的时间计算,只要不出意外,“超级时间管理大师”卢宏业今年(2023年)应该刑满获释了。只是树欲静而风不止,这位“超级时间管理大师”的传奇还在持续发酵,背后的诸多细节令人发指,也令人深思……

从24岁起一路升到南航管理层的卢宏业当年被人曝光,与其下属陶荔芳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据查,在2009年1月-2011年6月,不到2年半的时间内,二人在广州的高级酒店开房共计 410 多天,算了一下,差不多平均2天开1次房,共花费公款 36 万元开房。

陶荔芳自从和这位上司2天一开房开始后,一发不可收拾,不到三年,变从一个临时工提拔成了国企副处级干部(南航股份公司账务部资产处副经理)。

2016年,广州中院认定卢宏业受贿343万元,卢宏业一审获刑7年,卢宏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凯哥有话说:

卢总这个神奇的偷情纪录,应该已经成为70后的天花板了。因为案发时他46岁,已几乎毫不逊色地打破任何年轻人合法的夫妻生活频率。

细节一:两年半开房410次,频率高到匪夷所思!当事两人均在国企重要部门担任要职。问题是:这位时间管理大师卢总及其副处级美女部下的岗位,真的有这么闲么?

按常识,开一次钟点房,一般3-5个小时。最普遍的是3个小时。而且钟点房一般只能在白天开,下午5点后就不能开了。因此二人必是上班时间去开房无疑!

开房的两位主角,一位是南航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另一位陶荔芳是南航股份公司账务部资产处副经理。一般人的常识是,财务部的工作是专业的、枯燥的、忙碌的,但这二位硬是从忙中偷闲挤出这么多时间来享受二人世界……这是否说明,我们国企的有些岗位设置是否人浮于事,在养闲人、养懒人?是否需要认真全面清查梳理岗位,精简机构,精兵简政?

实际上,我们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一正两副、一正三副甚至一正四副、五副的现象比比皆是。究其原因,正职一般管全局,管宏观,具体事务交给一些副职去办。平时一问,正职领导都很忙,具体在忙什么,自有自己心里清楚。而一些副职岗位,又是否真的有必要存在?是否应该减少甚至取消?反正,凯哥认为,至少这个南航资产处副经理的工作量应该没有那么饱和。

另外,两人这么多时间不在岗,外出如此频繁,单位监管机制是否有效?上级领导和监管机构是否失职失察?

凯哥目前正在追看反腐剧《风雨迎春归》。感触最深的是,剧中当地纪委获得的很多反腐信息均来自民间举报。但再多的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也无法做到实时监控监管所有官吏的一言一行。说到底,真正建立建全有效的全民反腐机制,才是正解。

细节二:陶美女靠“睡服”领导快速升职。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性贿赂。问题是:卢总是因此被定罪的吗?

不到三年的时间内,卢宏业通过应用手中的权力,将陶荔芳从一名普通临时工转提升为南航股份公司财务部资产处的副经理。从一名临时工到管理高达18亿资金的央企副处级干部,完全是坐火箭的节奏!难怪有人笑谈:女人要提干,床上多流汗。我们感慨陶处升迁之快之余,想起那句话讽刺的话:“每个成功女性的床上都睡过一些优秀的男人”。甚至有人说,开房频率与提拔速度成正比:开房有多拼,升迁就有多快。

大家在感叹和嘲讽之余,是否已默认为卢总其实就是栽在这个女人的风流裙下呢?其实,既是,又不是。

我们来看看当年检方的指控:自2001年8月至2012年6月,卢宏业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南方航空新白云机场项目招投标、工程结算、以及南航公司存贷款、结售汇等工作中,非法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06万元。卢宏业全盘认罪。

卢宏业24岁起就一直在南航工作,从一名普通员工做起,此后逐渐担任南方航空财务部资产管理经理、副总会计师、总经理等要职。庭审中提及卢宏业受贿的工程项目,包括南航航运站、南航南北两座综合办公室的主体工程及装修工程、飞行综合楼工程等。这是因为至2014年案发之前,卢总的职责范围涵盖南方航空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程招投标、工程预决算等。这说明,他这个综合管理岗位责任重大。

检方在举证时称至少两名行贿人采用“挂靠国有企业”的方式中标南航工程,此后以行贿方式对卢宏业表达感谢。

从这些信息看出,卢总主要是因受贿被判刑。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到性贿赂。原因是,我国还没有明确将“性贿赂”入罪。且听凯哥分析:

我们都知道,嫖娼犯法,被逮住就有明确处罚规定。但性贿赂是否犯法犯罪,却是一个专业的法学问题。在我国的刑法典及其五个修正案中,并没有规定对性贿赂的定罪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却非常常见。换句流行的说法,即“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虽然不一定每一个贪官后面的女人都是性贿赂的实施者,但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中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尽管大家的关注点在权色交易这件事上,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以性贿赂定罪,还存在一定盲区。因为根据中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对受赂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9条第一款对行贿罪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上面这两条都是针对财物性贿赂犯罪做出的明确规定,但我们都知道,贿赂的形式却远远不止财物一种。这就是盲区。因为按照这两款规定,其他贿赂形式是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的。

实际上,当前最普遍的“性贿赂”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提供服务型的性贿赂,另一种是“奉献型”的性贿赂:

第一种提供服务型的性贿赂:是指雇请卖淫者为公职人员服务,例如请人嫖娼、给会员卡等。我们都知道现行刑法中贿赂的客体是财产、金钱等,所以,这种“性贿赂”入罪比较简单,因为这种“性贿赂”可以直接用金钱衡量,如可以直接转化为“嫖价”。接受性贿赂的构成受贿罪,提供性贿赂的构成行贿罪。例如浙江丽水城建公司原副经理温某,因收受嫖娼费而被认定为受贿罪。

第二种“奉献型”性贿赂:是指让自己亲友,或者自己本人“献身”来谋取利益,是纯粹的权性交易。这种情况要构成贿赂犯罪非常困难,因为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必须是一种财产,而我们很难将女性的身体器官当作商品。

顺便说一句,这种行为在我国台湾地区却是明确犯罪:因为台湾刑法保留了通奸罪。只要官员已婚,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就构成了通奸罪。

而在美国,虽然没有明确将“性贿赂”入罪,但一旦触犯,立即“社死”工作扑街:在美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无论是否滥用职权,该官员都将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

但是话说回来,在我国,性关系虽说是道德问题,但当它被用来当作公权交易的筹码时,它就成了刑法问题。其实,无论“性贿赂”入不入罪,对于接受“性贿赂”的官员都有办法制裁,例如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等。

所以,无论“性贿赂”入不入罪,只要初心不正,一旦走在邪门歪路上,那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一切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