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农村的朋友向中征律师团反映在拆迁过程中没有政府的工作人员参与,来的尽是开发商的人,觉得很不靠谱,不想和他们谈。老百姓不想和开发商谈拆迁的事的这种想法也可以理解,但是这种担忧能在法律上成立吗

法律分析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发生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活动,采取的是拆迁许可证制度。即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拆迁人资格后,由建设单位,也就是开发商或者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直接开展拆迁活动。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开发商强拆权利人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布与实行,标志着拆迁时代的终结,征收时代的开始。该条例改变了开发商在前拆迁、政府在后管理的拆迁许可证制度,转变成政府从幕后走到台前的房屋征收决定制度。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补偿安置工作的进行以及最后的搬迁,都必须以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并由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既不能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也不能作为房屋征收活动中的被委托主体或者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而为了防止开发商参与搬迁甚至强拆活动,征收条例直接做出了明确的、严厉的禁止性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很显然,开发商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活动,更无权实施强拆。

中征律师提醒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个别地方的房屋征收实践中,开发商仍然有参与活动的空间。但在所有房屋征收活动中,有一点是开发商绝对无权实施的,那就是强拆。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都只能在贯彻落实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基础上,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强拆他人房屋。

指导律师

蒋丹丹

中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国内双一流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基础扎实。长期致力于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丰富的庭审办案经验,擅长各类诉讼案件处理。秉持“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的执业理念,用高水准的专业能力,有温度的服务理念,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本文作者

金颖

中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法律硕士,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重视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工作相结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与专业知识的精进。能够将所积累的专业知识和办案技巧用于当事人的案件中,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