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成渝边界毗邻地区的重庆荣昌法院、四川安岳法院、资中法院、隆昌法院、泸县法院、东兴区法院、市中区法院等7家基层法院紧密携手、齐心协力,先后签订了《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司法合作协议》,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展互助、合作共赢为目标,构建成渝地区边界毗邻地区和谐友好的司法协作环境,提升川渝两地区域一体化司法水平,进一步促进川南渝西融合发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如何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充分发挥川南渝西地区建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区域协作机制,在第113个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重庆荣昌法院等7家基层法院决定共同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促进区域妇女权益司法保护。此次两地法院甄选出的九件典型案例,是川渝两地法院在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是两地共同推进裁判尺度统一的有益实践,对进一步维护成渝双城经济圈妇女合法权益、促进毗邻地区家庭幸福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一
“线上”人身安全保护令
禁止丈夫散布妻子隐私
一、基本案情
唐某(女)和杨某(男)系夫妻,因唐某未按杨某要求追随其到广东打工,杨某心生不满,通过微信和电话多次威胁唐某,扬言要将唐某的隐私照片在互联网传播。唐某表示自己有稳定工作,杨某在广东收入不高也不稳定,其不愿意辞职跟随,但又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传播,受恐吓后无奈向荣昌区妇联求助,荣昌区妇联随即代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通过在线诉讼平台询问杨某,由于杨某声称短时期内无法返回荣昌,荣昌法院随即通过互联网“线上”向杨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杨某泄露、传播唐某隐私,同时向村委会、公安机关、妇联组织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共同在线教育劝诫杨某的不当言行。杨某向唐某道歉并承认错误,当即删除隐私照片,承诺今后将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维护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重庆市人大代表见证执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庆法院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落实“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威胁、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据此,家庭成员之间威胁、散布隐私等精神暴力也应纳入家暴范畴。本案中杨某与唐某系夫妻关系,杨某拍摄唐某隐私照片相威胁,对其实施精神侵害。虽然夫妻之间关系具有特殊性,但并不代表可以随意侵犯对方隐私,丈夫散布妻子隐私也应属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的范畴。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快速发出首份“线上”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预防和制止了妇女隐私遭受泄露、传播的侵害危险,最大限度保护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安全。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纠纷解决中心 刘鑫、陈若诗
案例二
丈夫身份信息变动
妻子诉请变更婚姻登记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9日,原告李某与“雷某兵”到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简称荣昌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双方分别亲笔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该声明书载明男方姓名为“雷某兵”,尾号为“8293”的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荣昌县吴家镇兴盛街X号X单元5-1”,双方同时提交了各自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复印件。被告荣昌民政局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遂于同日向原告李某与“雷某兵”颁发了结婚证。内江市公安局杨家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第三人雷某浩系冒用第三人雷某兵的身份信息,于2004年由内江市东兴区杨家镇柏犁村迁入原荣昌县吴家镇,因重户的原因,该户籍于2020年12月9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昌州派出所注销。后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吴家派出所补漏户籍,补漏户籍信息为姓名雷某浩,性别男,尾号为“3996”的公民身份号码。第三人雷某浩的户籍信息变动后,其与原告李某一同到被告荣昌民政局申请更正其结婚证上登记的身份信息,被告荣昌民政局告知其该局无权更正相关信息,建议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后李某于2021年2月19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荣昌民政局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身份信息系最基础的个人信息,也是婚姻登记信息的核心内容之一,公民身份信息经国家有权机关予以变更后,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根据公民身份信息变动情况对婚姻登记信息作出相应变更。遂判决限令荣昌民政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李某、雷某浩的婚姻变更登记申请事项履行相应的职责,限令荣昌民政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内对涉案结婚证所对应的婚姻登记信息中涉及雷某兵的公民身份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裁判发生效力后,荣昌民政局为李某更正了婚姻登记信息并换发了新的结婚证。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维护妇女婚姻登记信息准确性,依法保护其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例。婚姻登记信息是个人信息的重要内容,婚姻登记信息中载明的婚姻关系和由此衍生出的父母子女关系、姻亲关系、财产关系等一系列社会关系对当事人的社会生活影响重大。公民身份信息变更后,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根据公民身份信息变动情况对婚姻登记信息作出相应变更。本案中,人民法院恰当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探究原告提起诉讼的真实目的,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今后类似问题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编写者: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卞立跃 段玉林
案例三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让夫妻共同财产“浮出水面”
一、基本案情
黄某(男 )与汪某(女)系夫妻,双方于1998年2月9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5月4日生育长女汪某甲,于2004年8月25日生育次子汪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几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23年1月1日,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汪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对双方进行调解过程中了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前提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如实分割。黄某与汪某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完全一致,双方争执不休。在面对一方可能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安岳法院向黄某与汪某发出全市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将该院原有的《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修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如实填报,并详细告知未如实申报或怠于在指定期限申报的法律后果。在释法明理后,双方如实填报夫妻共同财产,并达成了离婚调解及财产分割协议。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离婚夫妻财产申报义务的典型案件,是资阳市发出的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案件。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条不仅将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进行了说明,而且规定了未如实申报和诚信诉讼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安岳法院秉持家事审判新理念,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积极回应妇女权益保护新期待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发出全市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让夫妻共同财产“浮出水面”。通过当事人双方如实陈述自己真实的财产情况,极大地节省司法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并从某种程度上防止并遏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瞒报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保护弱势一方,尤其是因孩子、家庭而退居幕后的妇女权益,从而减少、降低妇女维权举证难情形,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案例编写人: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 凌颜丽
案例四
“1+3+N”抚养费一站式确认
抚养费纠纷化解“自转”变“公转”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舒某与申请人陈某于2016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0年5月29日生育长女舒某1,于2016年6月23日生育次女舒某2,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协议后决定离婚,于2022年9月19日在安岳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因两个女儿尚未成年需要照顾,舒某与陈某在安岳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关于子女抚养的调解协议内容:舒某1、舒某2随女方陈某生活,由男方即舒某自2022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两个女儿抚养费各2500元/月,直至舒某1、舒某2各自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申请人舒某与申请人陈某向安岳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二、裁判结果
申请人双方申请司法确认后,派驻法官对司法确认的法律效果及法律风险进行详细告知,由申请人共同签署承诺书、审查笔录等,承诺自愿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派驻法官现场受理、审查后,运用电子平台送达司法确认裁定书,实现当天立案、当天结案、一站解纷。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合妇联、司法局、民政局三部门及人民调解员构筑“1+3+N”抚养费司法确认机制,将抚养费纠纷化解工作由法院的“自转”转向引导社会资源的“公转”的典型案件。借助“一站式”抚养费司法确认便民、快捷、低成本的优势,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通常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当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抚养费协议时,另一方需诉至法院要求司法保护,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本案的处理,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响应诉源治理实质化要求,创新工作方式,探索出多元纠纷化解新型模式。
案例编写人: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 林茹雪
案例五
婚内承担家庭义务较多
可获离婚补偿
一、基本案情
蒋某某与金某某(女)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 婚后育有两子。近年来,二人频繁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蒋某某“出轨”等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宣告破裂。蒋某某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未予准许,蒋某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金某某离婚。庭审中,金某某以婚后承担了家庭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主要家庭义务为由,提出经济补偿。另查明,原告蒋某某所绑定微信财付通的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中,存在数量较多金额为“520”“1314”等具特殊含义的交易记录。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无果,及时对案件所涉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债务等依法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按照50%分别享有、承担;蒋某某给付金某某经济补偿费5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离婚经济补偿规定,肯定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对类似案件证据裁判标准等方面具有较强指导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蒋某某未能对银行交易明细中存在数量较多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交易进行合理说明,结合社会习惯以及公众普遍认知,综合认定前述具有特殊含义的交易系蒋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合理支出,有违家庭美德和社会价值追求。金某某在婚后承担了家庭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主要家庭义务,结合蒋某某支付能力,依法认定蒋某某应当支付金某某经济补偿费5万元,展现了司法对妇女权益的高度关切与全面保护。
案例编写人: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银山人民法庭 杜小文 刑事审判庭 周 淼
案例六
因丈夫重大过错
对重婚妻子免予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与自诉人胡某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和,邹某经常遭受胡某家暴。2011年,邹某因不堪忍受而离家出走后,胡某因找寻邹某未果即挖邹某父亲的坟墓予以泄愤。2015年邹某在东南某市打工与邓某相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继而以夫妻名义在隆昌市某村共同生活,并于2017年9月9日生育一女,后二人分开生活。2019年以来,邹某靠打零工独自一人供养其与胡某的婚生子胡某亮读大学。
二、裁判结果
隆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在与自诉人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重婚罪。自诉人胡某和被告人邹某共同生活期间,胡某经常对邹某实施家暴,且在邹某离家出走后挖邹某父亲的坟墓的行为严重破坏夫妻感情,故胡某对邹某犯重婚罪具有重大过错。综合各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邹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隆昌市人民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惩罚犯罪与维护妇女权益相结合的典型案例。和谐、平等、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公民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婚姻中夫妻双方应保持和谐、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婚姻中一方经常性实施家庭暴力、违背公序良俗伤害对方的行为严重破坏夫妻感情,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应认定为对另一方实施重婚行为具有重大过错,从而减轻重婚者罪责。隆昌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情理结合,在打击重婚行为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保护被家暴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双重效果。
案例编写人: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郑旭、秦川
案例七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首例“咸猪手”入刑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内江市东兴区城区内驾驶电瓶车上、下班途中,趁路上行人不备之机,先后对7名女性采取摸胸部、捏臀部等方式进行强制猥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先后对7名女性实施猥亵,其中1名女性为未成年人,其行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应从严惩处,遂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为满足自身性欲望,骑车趁被害人不备之机,采取摸胸、臀部及下体的方式,先后对7名女性实施猥亵,其中1名女性系未成年人,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赵某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应从严惩处。结合其所有量刑情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刑事司法打击“咸猪手”行为的典型案件。一直以来,虽然“咸猪手”行为让不少女性深受其害,但因在人员密度大的场所内发生肢体接触经常在所难免,由此造成这种行为不易被察觉,在取证方面也比较困难,也就不易认定嫌疑人存在强制猥亵行为,以致受害者很难维权,不少人只能忍气吞声。且由于该类行为的嫌疑人即便被抓获,也往往只作行政处罚,违法成本较低,对行为人的震慑程度亦有限。本案是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的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件,不仅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为此类行为的治理提供了新思路,也提高了犯罪成本,更给在公众场所有类似行为的行为人释放了一种震慑的信号。本案的处理,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对妇女人格权保护的意识,共同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编写人:四川省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王杰
案例八
前男友酒后乱性
未遂也获罪
一、基本案情
唐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12月25日晚19时许,唐某某酒后到王某某经营的副食店内,欲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但遭到拒绝,唐某某将王某某强行按在床上,对王某某掐颈子、用膝盖压胸口,将王某某裤子脱到膝盖处欲实施性行为,遭到王某某强烈反抗,纠缠了一个多小时也未能得逞。王某某趁唐某某不备跑到隔壁茶馆求救并拨打电话报警,唐某某见状离开现场。案发后,唐某某赔偿了王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某酒后采取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强烈反抗后一直纠缠抓扯猥亵侵犯被害人长达一个多小时,并给被害人带来伤害和财产损失,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虽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唐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后唐某某服判息诉,现案件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婚恋关系引发强奸行为的案件,唐某某和王某某虽曾系男女朋友关系,但唐某某在二人分手后欲对王某某实施奸淫行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财产权和性自由权,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本案的判决依法保障了妇女的人身权、健康权,同时对于婚恋关系终止后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案例编写人: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沈西
案例九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张某于 2004 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生育一子张某某。李某称婚后发现张某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古怪,且长期酗酒,在酒后经常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动辄言语辱骂、动手殴打,某日,因为生活中的一点小事双方发生争吵,张某随手拿起手机砸在李某头部,并对李某进行拖拽,用脚不停踢李某,孩子哭着阻止殴打但张某无丝毫反应,在李某的呼救被邻居听到后才停止殴打。张某婚后多次的施暴给李某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巨大痛苦,期间,李某两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希望张某能够认识到错误并不再实施暴力行为,第二次报警后,李某向法院提交诉状准备起诉离婚,因考虑到孩子最终放弃起诉。2022年4月11日,因张某未作任何改变,李某向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为证明事实情况,提交了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其子张某某的手写情况材料、2019年提交的起诉状作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请求禁止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
市中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并在次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裁定:禁止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
夫妻双方是平等主体,在家庭关系中应当共同构建和谐、文明的家风,本案中人民法院快速受理和审查申请,及时作出和向被申请人送达人身保护令,干预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一度被看成是“私事”,许多受害人仅仅因为成为了家人而受到长期的难以解脱的伤害,留下一生的阴影。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明确禁止家庭暴力。今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施行,进一步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本案的处理,对于促进家庭和谐、文明,制止家庭暴力,鼓励家庭暴力受害者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具有指引和示范意义。
案例编写人: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廖红秋 卢慧
联合发布:重庆荣昌法院、四川安岳法院、资中法院、隆昌法院、泸县法院、东兴区法院、市中区法院
编辑:安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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