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猝死的,凭啥让我们赔偿217万啊?”北京朝阳,34岁男子刘某是某平台的外卖骑手,但在一次送餐途中却不幸猝死。事发后,其家属认为外卖平台没有及时发现异常,导致刘某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要求赔偿217万。

事发当天,刘某到商家取餐后,就开始为客户配送,但行至霄云路附近时,却突感身体不适,晕倒在了地上。
但由于,刘某在送餐时,已经是夜里凌晨1点多了,路上几乎没有什么人,直到第二天才被路人发现,但此时的刘某早已没了生命体征。
经鉴定,刘某的死因为:脑干出血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就也是所谓的脑出血。

脑出血是由于大脑血管破裂引起的,如果出血部位位于比较重要的位置,比如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脑干出血等,会导致颅内压升高。
如果引起脑疝会对生命中枢产生压迫,容易引起呼吸骤停以及心脏骤停的情况,会导致猝死的情况发生。
而刘某的情况就是最严重的的一种,再加上事发时没得到相应的抢救,他就不幸的猝死了。
事发后,刘某的家属认为,外卖平台能在后台监控到骑手的位置和状态,特别是在深夜时,更应该时刻关注骑手的动态,如果遇到突发情况,就应该第一时间介入或者提供帮助。

但刘某自事发时,他的定位就没有在变化过,订单也并没有送到。既然订单都没有送到,平台不该询问一下骑手吗?
基于此,刘某的家属认为外卖平台对于刘某死亡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加之刘某是在为外卖平台工作,双方属于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佣人员死亡的,由雇主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雇佣人员死亡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外卖平台称:其与某劳务雇佣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意思就是,刘某并不是外卖平台的员工,不应承担责任。
可即便如此,外卖平台作为掌握信息的一方,也有义务将外卖员异常情况反馈给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虽为受到反馈信息,但其作为雇主,同样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据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外卖平台和劳务公司均有过程,分别承担20%和70%的赔偿责任。
此外,刘某应当对自身健康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如果感觉不适,就应该停止接单。因此,对于自身的死亡也有一定过错,自负10%的责任。
最终,刘某的家属一共获得了217万的赔偿,这笔钱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两部分,一般来说,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可能217万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是一笔巨额的赔偿,况且刘某只是个小小的外卖员而已。可事实上,他才只有34岁,正处于上有老下有的年纪。
他的意外死亡,对于家庭来说,无疑是致命的。他的儿女以后谁来抚养?他的父母以后谁来养老?这些现实而残酷的问题,岂能用金钱来衡量呢?

现在的人,很多都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这是为什么呢?还不是因为没有文凭,所以为了混一口饭吃,他们不得不去从事一些出苦力的工作。
而送外卖就是他们的首选,可能不是处在这个外卖行业的人都不清楚他们的劳累。只知道他们每天就是忙着送送餐,到了一个月就可以领工资了。
可是事实的真相是这样的吗?然而并不是,因为这些外卖员内心所承受的压力要远远比我们看到的多。光是处于生活的压力,就已经让他们都疲惫不堪了。

职业虽有高低贵贱之分,可我们每个人的人权都是平等的。外卖员虽然卑微、社会地方不高,但他通过自己的双手赚钱,又怎会低人一等呢?
面对这种弱势群体,一旦出了意外,外卖平台就不该推卸责任,哪怕没有过错,出于人道主义赔偿点钱,又能怎样呢?试想,如果没有骑手们,平台怎么挣钱呢?
对此,你觉得这217万赔偿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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