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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在老龄经济日益蓬勃与高龄就业人口不断增加的今天,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就业权益,又成了一个新议题。

最近,某地一中通快递分拣工人孙某,在凌晨3点多工作时突发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

孙某已经年满60岁,按照国家规定,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事发后,中通公司称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额外给丧葬费和人道主义费用。但家属却不同意,他们认为,孙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去世的,希望能按工伤流程处理。

中通公司同意了,按照流程他们向当地人社局申请,但却被人社局拒绝了。人社局对外回复称,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60岁不属于劳动者”?人社局的这一回复立马在网络上激起千层浪,舆论一片哗然。一边是60周岁不属于劳动者范畴,一边是呼吁延长退休年龄,超龄工作的劳动者权益该怎么保护?

“60岁不属于劳动者”?

劳动者超龄工作是当代中国必须要面对的一个社会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法定最低用工年龄(16周岁,特殊工种除外),终于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开始享受退休待遇。

我国企业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性管理人员55周岁,女性普通员工50周岁。

简而言之,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如果用大白话说,前者是正式工,后者是临时工。前者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后者则由民法、经济法调整。

而区别也由此产生。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但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所以在上述中通快递员工孙某猝死案件中,孙某与中通快递公司之间大概率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而工伤保险缴纳、工伤认定的前提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并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年满60岁就不能称为“劳动者”,那就失去了《劳动法》最重要的保护,而随着中国老龄化速度加快,会有越老越多像孙某这样倒在工作岗位上却得不到合理赔偿的案例出现。

我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以上人口数量为26402万人,占比为18.70%,其中65岁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比为13.50%。

根据预测,至2050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3.8亿;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接近5亿,占总人口比例超过三分之一。

如何保护高龄劳动者,是一个现实且急迫的问题。

高龄再就业权益如何保障?

与老龄化相关的话题是“延迟退休”。这也是“60岁不属于劳动者”这个话题引发巨大争议的原因。

去年10月份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当延迟退休写进了二十大报告,这就表明实施只是时间问题。

去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度提出“适时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这意味着延迟退休已经进入到寻找合适时机实施的阶段。

最近,又有券商研报预测,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或于2023年公布,2025年实施,2055年前后实现65岁男女同龄退休。

从现实角度看,延迟退休的原因,一方面是人均寿命的提高,但另一方面则是养老金面临的缺口压力带来的后遗症。

社科院曾经做出预测,2028年,全国养老金将出现当期收不抵支,到2035年,养老金的全部累计结余将耗尽。

可以说,延迟退休是必然趋势,而如何保护当前高龄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今天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最近,《半月谈》发文称,未来10年,我国将迎来史上最大“退休潮”,平均每年有2000万人退休,其中不少女性在年满50岁时,就切换到了退休养老的人生下半场。

退休后的再就业,就面临着劳动者不再是“劳动者”的问题,银发一族,除了再就业难,更大的问题恐怕还是再就业权益的保障难了。

这恐怕需要法律更加完备的修改,不仅仅是配套延迟退休,更是因为,随着老龄化的加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高龄劳动者会越来越多。

日本就是一个身边的例子。

目前,日本的法定退休年龄已经到了65岁,但根据日本总务省的最新统计,2021年,日本65岁以上的从业人员达到909万人,这是史上最高纪录。与此同时,日本65岁以上老年人在2022年达到了3627万人。

这就意味着,日本的老年人中,达到退休年龄以后仍在工作的,平均每4个人中就有1个。

我国的情况只会更加严峻,我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的《老龄蓝皮书: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报告(2018)》提到,到2018年我国有9000多万的60岁以上老年在业人口。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到,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老年人“退而不休”,将是一个不得不做的选择,而我国在老年人再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尚处于原则性设计和讨论阶段,劳动保障亟待健全完善。

某种意义上说,保障好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劳动保障,比呼吁延迟退休更加重要,因为今天事实上的“退而不休”劳动者,比想象中的要多太多。

劳动法修订的契机

进入3月份全国“两会”时间后,代表委员们提了很多促进生育的建议,有提议发行人口国债的、募集资金直接补贴婚育家庭的,也有建议全国统一取消生育登记限制的,还有建议第三孩从幼儿园至大学免费教育的,林林总总,各种奇思妙想,不一而足。

鼓励生育当然没错,就如同在经济上陷入困境时也要想着“开源节流”一样,促进生育是开源,延迟退休,让高龄劳动者体面就业就是节流了。

但正如康德所说,“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不能因为养老金少了就要延迟退休,而是要因为人需要工作,需要体面地、有尊严地活着才去工作。

最近我在看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一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党俊武的新书《老龄经济——长寿时期的新经济与产业发展模式》一书时,对此就深有感触。

党俊武认为,人是经济发展的目的,这一点被大多数经济学家所忽视。事实上,人不仅成为经济发展的手段,有些人甚至成为商品、货币的奴仆,人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和目的反而陷入了客体和工具的“异化”状态。人虽然是最重要的,但是,在主流经济学中,土地、货币、资本、技术、工艺、利润,才是主题。

“我认为,这仍然是当代经济学理论没有解决的一大难题。”党俊武说。

回到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延迟退休等话题,如果我们始终将“人是目的”这一核心要义把握住,很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要不要以年龄为限制?

同样是劳动者,需要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吗?

延迟退休是法律先行还是制度先行?

年满60岁如果就不是劳动者,这不是社会观念上的歧视——因为我们朴素的感情就是,只要你在劳动,你就是劳动者;这是制度与法律上的歧视,也是我们当前在推进延迟退休过程中首先要破的樊笼。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意味着老龄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比重越来越大,也意味着我们的观念必须转变——老龄经济将把每个人都塑造成为经济变局中的主动当事人,让所有人在老龄社会中获得健康长寿有意义,老年人就业不是生活所迫,而是生活所需。

如果要提建议,有两个思路可供参考:

一方面能不能将超龄工作的老年人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这在立法技术上并无障碍,此前也有部分省市做过小范围的试点;

另一个方面,如果劳动法的保障覆盖不了,能不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典》《经济法》等法律之中加大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 参考资料:

1.《工作至死:789万日本老人还在打零工》,新周刊。

2.《老龄经济——长寿时期的新经济与产业发展模式》,中信出版社,党俊武著。

「 图片 | 视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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