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袁小彬提交《关于尽快建立全国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他认为很多家庭因病、消费贷、房贷或其他债务成为失信人;另一方面,我国众多企业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处获得贷款融资,都会要求企业家用自身财产提供担保,当公司破产或重整时,企业家将会长期深陷债务泥潭。现有的“执转破”制度无法适用到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执行案件中。
他建议,全国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应该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范围。个人破产制度应主要考虑个人在当地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关系,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等因素。袁小彬委员是重庆律师协会会长,为他的这个提案点赞。
如何尽快建立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有两个路径选项。第一、在本次《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加入个人破产制度,把因为只有企业破产,没有个人破产,所以被称为“半部破产法”的《企业破产法》补全。第二、单独制定和颁布《个人破产法》。
前者的好处在于写在一部法律中,有利于将来执行、修订法律时的统一性。绝大多数国家也是这种立法例。但问题在于时间来不来得及?各界对时下个人破产立法条件是否成熟,还存有争议。但《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已经不能再拖了。后者的好处就在于时间上更充裕、更从容,先单独立法,以后条件成熟再合二为一。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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