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70】女子将儿子改随母姓 能不能改回来?
案例一
【女子给儿子改随母姓遭前夫起诉法院:改姓未违背公序良俗 驳回近日,湖南益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纠纷案件。梁先生与徐女士于2015年离婚,婚生子梁某某由徐女士抚养。2018年,梁先生得知儿子梁某某改名为徐某某。今年,梁先生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徐女士擅自改名行为确实欠妥,但其将名字更改为随母姓,所取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梁先生也未提供孩子姓氏被变更为继父姓氏的证据,且“徐某某”已使用此名字4年之久,最终,法院驳回梁先生诉讼请求。
案例二
【女子离婚后擅改孩子姓氏遭前夫起诉 法院:尊重孩子意愿,改回去!】8月24日,湖南岳阳湘阴法院通报一起离婚后女方私自更改孩子姓氏被男方起诉的案件。2016年,邓英俊与刘漂亮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儿子小帅由女方抚养。离婚后,刘漂亮将小帅接至湘阴抚养,未经前夫同意将儿子的姓改“刘”。2018年,邓英俊从湘阴接走小帅带至四川生活,但姓氏更改对孩子入学和生活带来不便。邓英俊将刘漂亮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帅由他来抚养,同时将儿子姓氏还原为邓姓。法院审理认为,小帅在父亲抚养下已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熟悉当前的学习环境,刘漂亮已再婚并与现任生育了一个小孩,小帅与姐姐生活更利于两人成长,且小帅已年满8岁并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结合自身意愿,原姓更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法院判决,小帅由邓英俊抚养,刘漂亮配合邓英俊将孩子姓名变更回“邓帅”。
律师说法
离婚后一方对子女改姓的规定发生变化:
【从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 法民字第 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一般认为,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所以,过去对擅自改子女姓的,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诉请将子女的姓改回来。
但是,2020年12月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可见,恢复原姓氏的情形发生变化了——“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符合恢复原姓氏的条件,擅自改为母姓或者父姓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不再强行干预恢复姓氏。
女方将儿子的姓氏改随母姓,不属于改为继父姓氏的情形,法院无法强行要求恢复原姓氏。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合的是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如果按照老的规定,该母亲擅自改姓的行为是应该予以纠正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小法官训练营
问:王小明三岁时,母亲嫁给张大民,把儿子名字改成张小明。小明爸爸知道后,要求把名字改回来,法院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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