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0年7月入职天狮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0月,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泄漏个人薪资及部门薪资”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16日,因双方劳动争议,李某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1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武劳人仲裁字(2018)第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在接到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53.57元×7.5(月)=27401.78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对该仲裁裁决书,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并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2018)津01民终5892号

#02

争议焦点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构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03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合法,无法律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虽然是用人单位规范运作和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必须要以合法为前提,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是以“严重”为要件,而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当是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方面的内容,而不应是针对员工薪资分配制度,且限制劳动者谈论工资,对劳动者而言,过于严苛。本案中,即使原告存在与同事谈论薪资的行为,亦不能认定为“严重”,且被告未就该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关证据。故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其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天狮集团)主张被上诉人(李某)泄露个人薪酬,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虽泄露薪酬确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法律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进行了限定,即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需达到“严重”的程度。本案中,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泄露薪酬的范围、程度上看,被上诉人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上诉人不能据此享有单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并判令其给付被上诉人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04

案例评析

薪酬保密制度作为舶来品,是从西方人力资源管理学中的薪资谈判实践得来,旨在禁止员工之间讨论彼此的薪酬。一般而言,多数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劳动者不得泄漏自己的薪酬情况,也不得询问其他劳动者的薪酬情况;此外,也有部分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薪酬保密的内容,或是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一个《薪酬保密协议》。而本案所涉及的有关天狮集团内部薪酬保密制度的规定便属前一种情况。

对于薪酬保密制度的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薪酬保密制度与《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相悖。因为实现同工同酬的前提是薪酬公开,而在薪酬保密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者缺乏相应参与权和知情权,其同工同酬的权益将无所凭借,尤其是对于一些基础性、常规性岗位,抑或是同一工种的劳动者而言,故薪酬保密制度的存在不具合法性;而当下的主流观点则认为,薪酬保密制度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管理权的一部分,且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既无明文规定薪酬必须保密,也未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此采用保密制度,故薪酬保密制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合法性。另外,用人单位采用薪酬保密制度将有利于单位内部管理与经济效益的提高,故其存在也具有一定合理性。而从上述法院给出的观点中也不难看出,一、二审法院对天狮集团内部设置的薪酬保密制度的合法性均持一定程度的肯定态度。此外,为了在用人单位行使组织管理权和保证劳动者参与权和知情权中寻求平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内部薪酬保密制度的制定与设置需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程序。

而至于用人单位能否依据薪酬保密规定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知用人单位若要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满足“严重违反”的要件。而在本案中,由于薪酬内容并非李某所处岗位的商业机密(相较于具有岗位特殊性的财务、人事等),且用人单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达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天狮集团不能据此享有单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权。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天狮集团需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来源 |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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