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78】老人索要“带孙费” 法院是否该支持?
案例一
重庆一老人起诉女儿支付“带孙费”获法院支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带孙费”案件,不仅支持了独自带孙外婆的诉求,同时向“甩手”母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小雨和前夫在2019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大儿子尧尧由前夫抚养,小儿子安安由自己抚养。离婚后,小雨外出打工,便将安安托付给母亲安婆婆。
小雨走后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向安婆婆支付过任何费用。安婆婆年事已高又无经济来源,眼看着安安渐渐到了上学的年龄,便多次要求小雨回家看看孩子、亲自抚养安安,但小雨一直拒绝回家,甚至连孩子生病也未回家看望。
安婆婆将小雨起诉至江津区法院,要求小雨按每个月300元的标准支付安安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雨离婚时约定安安由自己直接抚养,抚养教育安安是小雨应尽的法定义务。安婆婆作为小雨的母亲、安安的外祖母,帮助抚养安安,抚养期间必然产生抚养费。现安婆婆以低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每个月300元主张费用,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小雨支付安婆婆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代为抚养安安的抚养费81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系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只有当父母均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教育中父母的缺位不仅是对老人的为难,也是对孩子的伤害。年轻父母应更多地为孩子和老人考虑,担起家庭的责任,给孩子一个快乐成长的环境,还老人一个安稳幸福的晚年。
案例二
起诉儿媳要求带孙费 法院驳回
在无锡中院二审的无因管理纠纷案件中,蔡婆婆与张阿伯系夫妻关系,张某某系张阿伯与前妻所生儿子。张某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0年生育儿子张某,后于1999年离婚。2000年,张某某与缪某某再婚。蔡婆婆起诉说,自张某出生第二天起直至13岁,张某一直由蔡婆婆抚养教育。蔡婆婆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多年来一直要求张某某、缪某某向其支付张某的生活费、教育费、伙食费等费用,但张某某、缪某某均不予理会。为此,蔡婆婆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缪某某以2017年宜兴市职工平均工资73866元为基数,参照离婚案件抚养费的标准,向蔡婆婆支付共十年的抚养费。
法院最终认为,首先,蔡婆婆主张因其照顾抚养张某,故而其与张某某、缪某某形成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该主张依据并不充分,在日常生活中不排除祖父母(继祖父母)基于血缘关系及亲情等因素而帮助照看孙子女(继孙子女)的情形。特别是张阿伯、蔡婆婆在近二十年前照顾张某,而蔡婆婆直至本案诉讼前从未主张过支付相关抚养费,直至张阿伯去世后,在双方就张阿伯的遗产(房产)发生纠纷的背景下,蔡婆婆才以无因管理之由提起本案诉讼,印证了在蔡婆婆、张阿伯照顾张某时,蔡婆婆与张某某、缪某某之间并无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初衷。退一步讲,即便蔡婆婆主张的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成立,蔡婆婆在照顾张某这一事实发生近二十年后才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法院不支持蔡婆婆的主张。
案例三 重庆一对老人诉请儿子儿媳支付“带孙费”被驳回
法院:孩子父母尽到抚养义务且支付费用高于开销,诉请不予支持
老何、老周帮儿子和儿媳带了三年的孙子,儿子和儿媳闹矛盾要离婚,老何、老周却突然到法院起诉向儿子、儿媳索要“带孙费”,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日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何系老何、老周之子。小何与小杨于2014年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生育一子小小何。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一家人共同居住生活。其后,小杨、小何夫妻二人先后外出务工,小小何由老何、老周照顾。
在老何、老周照顾小小何期间,除日常生活开销外,二老还支付了小小何的幼儿园费用、培训费用2万余元。小杨曾通过微信向老周转款5万余元,还通过淘宝为小小何购买衣服、玩具、零食等,并为小小何购买了人身保险,每年缴纳保险费。2021年2月,小杨与小何产生矛盾,小杨起诉离婚。同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老何、老周遂于2021年4月起诉小何与小杨,要求二人支付垫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共计2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何、小杨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小小何有抚养义务,老何与老周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由于小何、小杨外出打工,二老遂代为照顾孩子,符合我国传统的大家庭观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或共同抚养照顾孙辈在我国较为普遍,在经济较宽裕的情况下对子女进行帮扶,开支部分家用亦符合情理,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美满和谐。本案中,在二老照顾孩子期间,小杨向老周汇款补贴家用,并通过淘宝购物为孩子购买日常玩具用品,小杨并非未尽到抚养义务;老何与老周虽支付了小小何的部分费用,但小杨通过微信向老周的转款远高于有证据支持的款项;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是小杨提起了离婚诉讼,家庭矛盾激化产生。二老要求小何与小杨支付近六年的抚养费23万余元,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老何、老周提出上诉。
重庆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家庭作为一个由家庭成员组合起来的密切联系的整体,家庭成员应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性,互帮互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抚养孙辈系天伦之乐,虽然需要付出一定的经济和精力,但符合中华民族的大家庭观念,在子女举证支付的费用高于祖辈开支的情况下,再要求提供生活消费明细,既不符合现实生活的情理,也不利于美满和谐家庭关系的构建。从维护公序良俗和平等和睦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角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照顾孙子女时,是否有权向孙子女的法定抚养人索要“带孙费”?此处“带孙费”不仅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直接费用,还包括保姆费等间接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当然的法定抚养义务。若父母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将该义务转嫁给老人,由老人实际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老人可依法向孩子的父母主张相应的抚养费。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上述法律条文,判断父母是否尽抚养义务时,不应过于机械,而应综合考虑家庭实际情况、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方式等,最终作出合理判断。通常情况下,只有在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抚养子女或双方在事前对代为抚养孩子约定有一定数额的报酬时,代为照顾子女一方才可向子女的父母索要“带孙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尊老爱幼、团结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放之家庭内部亦是如此。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妻会选择双双外出工作,在经济和时间的双重压力下,会选择将孩子交于父母携带照顾。这不仅体现了含饴弄孙的天伦之乐,还能减轻子女的生活压力。因此,不应将金钱作为带孙的交易条件,更不应在子女婚姻产生裂缝时,以索要“带孙费”为由,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本案的处理传递出在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矛盾、感情产生裂痕时,其他家庭成员应尽量调和矛盾,帮助修复家庭关系,创造和睦的家庭氛围,树立优良家风,而非以其他方式激化矛盾的强烈信号。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符合社会大众的道德认可,还弘扬了尊老爱幼、平等和睦的社会主义家庭美德。
案例四
岳父母起诉前女婿索要48万“带孙费”法院驳回:有悖于善良风俗原则播报文章
今年年初,女儿离婚,外孙由前女婿抚养,之前帮忙照顾外孙13年的高大爷夫妇想不通,一纸诉状将前女婿胡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胡先生给付带孙辛苦费、生活性支出等费用共计48.6213万元。
5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获悉,高大爷夫妇的诉讼请求遭法院驳回。法院认为,从家庭伦理角度考虑,小明系高大爷夫妇的外孙,两位老人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其积极协助抚养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符合一般家庭伦理道德,也是法律和道德所提倡的,高大爷夫妇自身也可获得天伦之乐,而不是获得金钱的回报。如认定带孙的过程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金钱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不符合高大爷夫妇的初衷,且有悖于善良风俗原则。因此,对于“带孙费”,法院不予支持。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