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柳某某、冯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柳某某向被告人冯某某表达其欲给父母购买棺木料的想法,后二被告人达成林木砍伐合意。2022年1月8日,柳某某雇请小工在葛藤山村6组集体所有山林(小地名柳树槽)砍伐杉木8株。冯某某在柳某某砍伐林木期间为其望风。当日晚砍伐结束后,柳某某支付冯某某1600元报酬。2022年1月中旬村民发现后报警,经鉴定,柳某某砍伐的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12.97方米。经查,二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2年5月18日,巴东县林业局出具《巴东县柳某某冯某某盗(滥)伐林木案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设计方案》,经评估二人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受损价值为5832元,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需要在位于巴东县信陵镇大面山村费家岭大坪检察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修复林地1亩,替代性生态修复建设期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管护期三年为2023年3月至2026年3月。2022年5月19日,二被告人向巴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7744701040001350)缴纳5832元生态修复费。
裁判结果
本案刑事诉讼部分,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冯某某构成盗伐林木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柳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积极主动将砍伐的林木退还被害人,被告人冯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二被告人积极缴纳替代性生态修复资金,并预缴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柳某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预缴)、判处被告人冯某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预缴)。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退缴);责令被告人柳某某将56件杉原木返还给巴东县野三关镇葛藤山村村民委员会(已发还)。对侦查机关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柳某某的作案工具油锯2台(“宇森”牌油锯1台、“雅马哈”牌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民事部分,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冯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被告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予以认可,且已自愿交纳替代性生态修复费用5823元,故判决被告柳某某、冯某某交纳替代性生态修复费人民币5823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后,公益诉讼人委托林业部门制定设计方案,通过专业评估准确认定二被告人造成的生态受损价值,并制定合理有效的替代性生态修复方案。人民法院充分认可专业的评估意见,支持了公益诉讼人的主张,最大限度地确保受损生态得以修复。
恩施州作为长江进入湖北的第一站,域内动植物种类繁多,森林覆盖率近70%,享有“鄂西林海”、“华中药库”、“世界硒都”等美誉。丰富的森林资源本应是造福人民的宝贵财富,部分不法犯罪分子却将此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近五年来,全州法院审结的森林资源破坏类刑事案件占环境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二以上,森林资源破坏问题在本地区十分严峻。本案被告人基于私利,对集体所有的林木进行砍伐,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仅可以达到惩治犯罪、修复生态的目的,更可以起到纠正非法盗伐、滥伐林木侥幸心理的警示作用,同时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对实现林地植被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具有重要意义。来源: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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