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是很多人心中过不去的一个心结。有人认为债务应当归借贷者个人所有,也有人认为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那么对于配偶一人借款的情况,夫妻双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呢?

女强人杜某有一段失败的婚姻。

那时候她还年轻,轻易便被前夫王某骗去感情,踏入了一段失败的婚姻。

王某热衷于股票投资,一出手就是大手笔,多年来不知有多少钱财都被投入了这个无底洞中。

令杜某感到气愤的是,王某不仅不听劝阻,而且因为收入不高,还常常从自己这里索要钱财,导致一家人生活窘迫。

在多次劝阻丈夫无效之后,杜某忍无可忍,选择带着孩子与丈夫分居。分居后的杜某虽然需要一个人照顾孩子、挣钱养家,但是她却感到前所未有的轻松。

如今虽然还没有正式登记离婚,但杜某已经以单身自居。

正因如此,在接到法院突如其来的传票时,杜某十分意外。

原来,王某在2014年同A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并声称自己是用于购入耐用消费品。

但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后,王某却不愿意偿还这笔钱财,导致银行不得不将其状告至法院,而杜某正是受了这无妄之灾。

银行认为王某贷款时仍与杜某保持着婚姻关系,借款理由也是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因此这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杜某也应当偿还

面对突如其来的债务,杜某自然不肯承担,于是,一场激烈的争论开始了。

我国《民典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这起案件当中,尽管杜某与王某早已感情破裂,分居多年,但因为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从法律上来看,两人还是合法夫妻关系。

A银行之所以会向杜某讨要债款,正是因为这当断却未断的婚姻。杜某申请贷款的理由为购买耐用消费品,因此银行想当然的认为这笔钱财是去用于维持夫妻二人的生活了。但实际上,王某与杜某已经分居多年,根本不可能存在上述情况。

面对杜某的辩解,A银行并没能够拿出相应证据来反驳。

此外法院还发现,在借走20万元之后,王某就将其汇入了朋友李某的账户当中,这显然不符合家庭日常消费的情况。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A银行控诉无效,杜某不必承担因王某所带来的债款

在结果出来之后,杜某不由得松了口气,同时她也下定决心,一定要赶快同王某办理离婚手续,决不能再被这样的事情拖累了。

在婚姻生活当中,不乏有些瞒着配偶、偷偷借来大笔债款的人。针对这些借贷大笔钱款但未让配偶享受到好处,反而还要求配偶同自己一起偿还贷款的行为,法律是绝不会允许的。

同时,这也提醒银行在审批时一定要做好审查工作,不要被如同王某这样的有心人钻了空子,丢了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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