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人告诉你

有个赚钱的好机会

只需要办理手机卡

转手卖出去就能获得酬劳

这个时候的你会心动吗?

殊不知

这个时候的你已经成为了电信诈骗的帮凶

3月8日,在泉州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下,永春县公安局成功打掉一个收售贩卖电话卡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

3月8日,在市反诈骗中心指导下,经缜密侦查、深入研判,永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联合网安大队、辖区派出所组织开展打击黑灰产专项行动的收网行动,在晋江陈埭和永春桃城、石鼓等乡镇抓获颜某恩(男,23岁,永春石鼓人)、颜某强(男,30岁,永春石鼓人)、林某庆(男,30岁,永春石鼓人)、林某枝(男,31岁,永春吾峰人)、梁某将(男,31岁,永春吾峰人)、尤某清(男,32岁,永春蓬壶人)、陈某鹏(男,32岁,永春石鼓人)、孙某浪(男,24岁,四川省平昌县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并于3月10日,在石鼓镇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源(男,26岁,永春石鼓人)。

经查,2023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尤某清、梁某将等两人在其“上线”指示下,通过颜某恩、林某庆等人以每张300元的价格收购电话卡,并将收购到的电话卡倒卖给境外诈骗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涉及江西、广东、浙江、江苏等地,涉案金额达100多万元。

目前,该9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永春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 以案释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永春警方提示

请勿贪图小利将银行卡、对公账户、手机卡、支付宝、微信等物品或即时通讯工具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您将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永春公安、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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