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珠江流域进入禁渔期,南海辖区内西江、北江等通江河流水域禁止捕捞作业!但总有些人顶风作案,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

今天,农业君就来给大家

讲述一个典型案例

广大渔民朋友们要引以为戒

自觉遵守珠江禁渔期制度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11日16时许,梁某在珠江禁渔期期间,驾船搭载余某到南海区西樵镇儒溪村委水口村河涌水域,余某使用电鱼工具实施电鱼,随后被区农业农村局渔政大队和公安机关联合抓获。现场起获蓄电池、电机、捞网等电鱼工具一批,涉案渔船1艘。经统计,二人非法捕捞各类型渔获共55.7斤。

后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余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余某拘役三个月。

本案中南海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机关经过前期调查研判,摸清涉案船舶活动规律,最终成功将涉案人员抓捕归案,不仅充分展现了渔业行刑衔接的巨大威力,有效震慑了涉渔违法犯罪活动,还充分表明了南海区渔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联合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和态度。

珠江禁渔期为渔业资源留出休养生息的时间,促进其可持续利用。但部分涉渔“三无”船伺机外出偷捕,严重干扰休渔秩序,破坏渔业资源,损害合法渔民权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提醒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收该渔业船舶。

为保障珠江禁渔制度的严格落实,2023年3月9日,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渔政大队联合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二支队、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以及高明渔政大队在西江水域开展禁渔期联合执法巡航。

接下来,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将加大执法力度,在禁渔期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巡航检查和蹲点驻守,严厉打击“电、炸、毒”鱼以及违法使用涉渔“三无”船舶捕捞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涉刑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市民们发现南海区辖区内

存在非法捕捞行为

请拍摄取证

并拨打举报电话

一起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举报电话

南海渔政大队:8677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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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蔡丹燕(微信号Choi_danyy,新闻爆料、转载授权请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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